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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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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4 17: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人发[1997]112号



各区、市、县人事局,市直各单位:

    为保证聘用合同公正、合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人事争议,根据《大连市事业单位施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大政发[1997]63号)有关规定,现将聘用合同鉴证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聘用合同鉴证的范围

    聘用合同鉴证,是人事行政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全市行政区域内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或甲方)与工作人员(乙方)签订的聘用合同均须经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审查,鉴证。

    二、聘用合同鉴证的内容

    市及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在进行聘用合同鉴证时须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了签订聘用合同的资格;

    2、签订的聘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人事政策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3、当事人双方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可行;

    4、签订聘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有关条款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工整清晰。

    三、聘用合同鉴证的程序

    1、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须在30日内到市县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合同鉴证;

    2、甲方应在合同鉴证后15日内将另一份合同交付给乙方。

    四、聘用合同鉴证的管理

    聘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市人事局负责对市直事业单位和委、办、局所属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区,市、县人事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进行鉴证。合同鉴证须收取一定费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市及区、市、县人事行政部门在合同鉴证时,要认真指导,严格审查,尽职尽责,对不符合规定签订的合同一律不予以鉴证。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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