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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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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51: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讯问和审判未成年人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兰蔚生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目的是为了体现对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进行特别保障,但是该规定却难于体现对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别保障的立法精神,笔者认为应将条文中的“可以”修改为“应当”。理由如下:
首先,“可以”一词是选择性词语,办案机关是否通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具有随意性,该条文形同虚设。对于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在讯问或审判时,如果根据案件的需要,办案机关也可以通知其家属到场。这样不论是对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办案机关在讯问和审判时,都是可以通知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到场。因此,该条规定就不能体现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刑事政策,没有实质意义。
其次,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决定着办案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一是有利于未成年人减轻面对讯问和审判时的心理压力,未成年人面对讯问和审判产生的“心理应激反应”比成年人更强烈,如果法定代理人在场,可以使其减轻恐惧压力;二是办案机关通过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较全面地了解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各方面因素,可以向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全面真实了解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情况,从而有助于办案机关全面掌握犯罪事实;三是可以使法定代理人同时受到教育;四是可以使办案机关现场落实监管措施,被判处非羁押性刑罚的未成年人回归社会后,必须要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才能达到教育目的。如果法定代理人在场,办案机关就能及时督促其制定好监管措施。
最后,与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协调一致的需要。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显然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一致。从法理上看,刑事诉讼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均是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处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根据“对于同一效力位阶的法律、法条发生竞合、冲突时,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的法理原则,对于询问、讯问未成年人应否通知监护人到场,毫无疑问应当适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应当通知监护人即法定代理人到场。
(作者单位: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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