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02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度过了十个春秋。该法在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发展的实践和滞后的立法之间的矛盾使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调控力大为削弱,修订已是势在必行。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学者们提出了各种方案,但有一点是共识,即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的经验。其中,即有学者提到了《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Model Provisions on Protection Against Unfair Competition,以下简称《示范法》)。该法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为落实《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第10条之2及TRIPs协议第2条关于在知识产权领域反不正当竞争的规定,在参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当今世界状况分析》[WIPO第725(E)号出版物]的基础上,于1996年2月发布的。有学者指出,在修订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可以借鉴《示范法》的相关规定。笔者对这一观点深表赞同,为此特就《示范法》对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完善的借鉴意义做一阐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