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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职务犯罪的原因及预防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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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43: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职务犯罪已经成为危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一颗毒瘤。本文着重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结合原因对预防职务犯罪提出几点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原因职务犯罪的预防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权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
近年来,作为腐败的极端形式的职务犯罪,已成为人类社会生活、经济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颗毒瘤,它极大的损害社会正义,破坏着经济的发展,腐蚀着政治清明,各国对此都采取了大量的措施,我国政府对职务犯罪的防治工作更是将其列为重中之重。从近年来的工作经验来看,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的数量大致呈逐年上升趋势,且高级别的案件有所增加。这一方面体现了我国政府对防治职务犯罪的决心,但另一方面也体现了一个问题:职务犯罪现象仍在社会、经济、政治生活中普遍存在,很多隐藏的职务犯罪分子没有被发现、查办,反腐败工作依然面临着艰巨的任务。本文旨在通过对职务犯罪的发生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原因找出预防之方法。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
犯罪学认为:犯罪的原因是多元的。职务犯罪作为犯罪的一种形式,其发生是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社会根源的。主要表现在:
(一)职务犯罪有着深刻的历史原因。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对官员的选拔制度是“跃龙门”式的科考制,在严格的等级制度约束下,由于对身份和地位的极度崇尚,多数人通过各种途径“跃龙门”,一旦获得一官半职,便利用所获得的特权进行各种“活动”。权力、金钱居于社会的支配地位。而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从封建社会向社会主义社会进化的过程中只经历了短暂的资本主义发展,而对作为资本主义所具有、提倡的许多先进的内容却没有成熟的吸收。可以说,这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我国就是在这样一种意识形态的不完全进化的背景下迈进了社会主义的门槛。因此,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所极度崇尚的东西被现今社会的多数人所“继承”下来。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律,走向犯罪道路,从检察机关所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来看,很多犯罪分子都是具有严重的官僚主义思想。
(二)体制弊端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展开了对城乡经济体制的全面改革,改革为我们的党和社会增加了活力,但在这种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两种体制并存的局面,两种体制在发挥有效作用的同时,其缺陷也叠加在一起,使得有的人钻管理的漏洞,抓住时机,混水摸鱼。而在经济生活中,由于政企分开无法解除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影响,经济权力化、权力经济化,权力与经济互相转化的现象还相当严重的存在,如果缺乏必要的监控机制,一些不正之风便成为职务犯罪的温床,在这中情况下,政府批文、领导的签字等都有可能成为商品。因此,某些公职人员便可以利用手中的职权与有为了获得批件、批文的人进行权钱交易。在这里,权和钱发生了共振的效应,从客观上为职务犯罪提供了可能。
另外,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的权力配置存在着弊端。首先是权力过于集中。这是我国政党领导体制中的传统弊病。邓小平同志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提出了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重要弊端之一就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其次,权力在使用过程中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有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再次,权利对权力的监督力度不足。这里说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公民的监督权。然而,在我国,监督制度尚未健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对其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的保障也不够,对公职人员的各项权力遏制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使得某些公务人员无视群众的抨击。而权力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监督,必然会造成滥用的后果。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职务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人治,虽然在某些封建王朝的某些时期也曾较为注重法律的作用,但其所谓的“法治”仍是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直到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一是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二是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尤其是预防职务犯罪,迄今为止未见有一部相关的法律法规出台,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虽有一些法律制度有关于群众监督的零散规定,但迄今也是没有一部关于民主监督的法律法规。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四)公职人员个人素质低劣是职务犯罪的主观原因。
在现今在职的公职人员中有较大一部分素质较差。首先是个人品质和政治素质低。在同样的条件下,有的公职人员个人品质好,秉性忠直,不谋私利,任劳任怨,对于外界的各种诱惑能够自觉的抵制,在处理问题时能够秉公执法,在对待工作时能够认真负责,即使身处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中仍能将腐败拒之门外。反观凡是参与职务犯罪的人员,由于缺乏传统革命思想的教化,大多没有良好的思想基础,又放松自身的学习,不注意改造自己的世界观,往往对名利的追求过于苛刻,不能够严格自律,因此,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极易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注意和极端个人主义等腐朽思想的侵蚀,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使人生观、世界观产生错位,价值观扭曲,把手中的权力当作捞取金钱的工具,以权谋私、钱权交易,把工作的原则和规范抛之脑后,无视公正,最终走向了职务犯罪的道路。其次是部分公职人员法制观念淡薄。职务犯罪的人员大多数都是没有树立起牢固的法律观念,对法律、规章、制度缺乏足够的学习、认识和理解。因此,其在实际工作中也就不可能自觉的遵照法律规定做到依法办事。有很多一部分人往往会认为其在工作中不会出现问题,不会犯错误,就是出现违法违纪的情况后,仍然自我感觉良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在这种心态支配之下,往往其对工作便会缺乏高标准和严格要求,不能兢兢业业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五)家庭因素对职务犯罪的影响。
家庭是通过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把人们联系在一起的最基本的社会单位,是社会微观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好的家庭风气对于社会风气的进步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在倡导反腐倡廉的今天,家庭因素对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有着重要影响的。犯罪学普遍认为家庭对犯罪的发生有着直接的影响。职务犯罪人员大多有着正常的家庭生活,有的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常会提出不恰当的要求,而这些职务犯罪人员对于这些不恰当要求会产生趋同心理。有的领导干部在单位一言九鼎,盛气凌人,可一进家门就成了“妻管严”,经“枕边风”一吹,就将国法、党纪吹到脑后。有的则是因为子女对生活现状的不满而逼迫其利用手中权力去谋取私利以满足他们的“改善”生活的要求。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为家庭成员之间的麻木不仁,使得这些公职人员失去了避免犯罪的最佳时机。有的公职人员在产生以权谋私心理甚至已经初步开始进行犯罪活动的时候,由于缺少家庭成员的及时提醒,使大多数职务犯罪者错过预防形成犯罪的机会,使“开小差”的想法变为犯罪,小错酿成大错。
(六)职务犯罪产生的其他原因。
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在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分配不公,这也是我国社会当前存在的一个严重的问题。有的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可以一夜之间成为腰缠万贯的富翁,而有的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却几乎与这些人不成比例,这种生活条件的差距极易使公职人员产生内心的一种不平衡感,进而促成了一种攀比的心理行为。当他们不能通过自己的工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的时候,必然会出卖手中的权力,通过出卖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这种出卖权力的行为表现则是出卖国家法律、贪赃枉法、私放罪犯、出卖国家机密等行为。贪污、受贿、行贿、挪用等职务犯罪便由此而生。而权力一旦成为交换或掠夺的手段,就必然会形成腐败,权力的腐败又继续制造着分配不公,刺激不正当竞争,如此恶性循环,诱发了层出不穷的职务犯罪活动。
还有个因素就是长期的闭关自守,客观上使公职人员的思想较为单纯,在对外开放之后,人们的视野之间宽阔起来,发达国家的高水平生活打破了公职人员的心理平衡,资产阶级的生活方式对部分人产生了巨大的诱惑。资本主义的金钱观对传统的价值理念产生了冲击。许多公职人员由于对高水平生活的盲目崇拜和向往,最终没能经得住诱惑,形成职务犯罪。另外,由于改革开放,对于国外的一些体制和制度的引入,在一段时期内与我国的固有体制和制度产生矛盾摩擦,容易造成一些漏洞,为职务犯罪的进行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职务犯罪的预防对策
高发的职务犯罪活动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了极坏的影响,权力的腐败严重破坏了国家政治和法制的统一。各种滥用权力的行为侵犯着公民的合法权益,导致法制权威的极度削弱,引发、激化社会矛盾,破坏社会稳定。权力的腐败刺激的不正当竞争催发经济利益冲突,直接破坏了按劳分配和等价交换的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造成经济局面的混乱,损害了健康的社会经济机制。另外,权力腐败助长了腐败没落思想,使人民群众对现代化事业的失去信心,并产生了对党的领导执政的不信任。所以说,要保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政治、经济、文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就必须从根本上要消灭以职务犯罪为代表的腐败行为,而要根除职务犯罪,就必须重视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
预防是治理的最好手段。这是从古至今所共识的。在我国古代,许多思想家都对预防的重要性有所阐述:“君子以思患而豫防之”[1],“为之于未有,治之于未乱”[2],“凡事豫则立,不豫则废”[3]。国外的思想家对此同样也有着类似的言论。孟德斯鸠说:“一个良好的立法者关心预防犯罪多于惩罚犯罪,注意激励良好风格,多于试用刑罚。”[4]。柏拉图、边沁、马克思等思想家同样支持并主张此种观点。可见,在对预防和惩罚对于防治犯罪的取舍中,古今中外学者都主张的是以预防主,这正如,最高明的医生其高明之处不是能够治好病人的病,而是其能够有效的减少或避免疾病在其所能够顾及的范围内发生,而犯罪学在研究犯罪现象时,也是将预防犯罪的发生作为首要目标。因为预防可以把犯罪消灭在萌芽阶段,既挽救了犯罪者本人,又保护了他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害。由此可见,预防是解决职务犯罪问题的根本途径,我们应当把预防工作放在解决职务犯罪工作的首位。能否有效的利用各种手段做好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直接关系到社会政治的稳定、经济的发展,也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国家、政府形象。
(一)通过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强化对权力的制约,而对权力制约的最好方法就是将权力分解。
“绝对权力绝对腐败”。职务犯罪的根源在于权力的失控,这是制度、机制的问题。中外的历史实践证明:现代化建设是国家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的全面发展过程。我国的现代化建设目标是把社会主义中国建设成为一个富强、民主、文明的现代化国家,它要求我们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工作,但这并不是说经济的现代化可以在价值上压倒一切,如果政治、文化的现代化没有得到相应的发展,经济发展所创造的财富就很可能成为腐败分子挥霍的对象。近些年来,我国的政府围绕提高经济活动的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体制改革,但传统的权力结构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调整,权力的配置方式只是从上级的集权转移到下级,没有解决好权力集中与权力分解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了许多缺乏制约和规范的小集体、小单位甚至是个人的集权。权力的配置应该是平衡的、多方相互制约的。合理的权力体制应当是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的。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因权力腐败而发生,通常呈反比例的关系。尽管民主政治不能做到将腐败绝对根除,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的作用。这种民主政治主要是将国家权力尽可能的分配到每个部门,避免权力的滞留集中。但在对各部门进行权力配置的时候,又不能使某种权力完全的、毫无限制的交付某部门,这里面还应当存在别个权力或是检察监督部门的制约。权力主管部门是权力的代行使者,而不是拥有者。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要通过体制的改革来改善权力集中的弊病,首先就要在体制的建设上有所创新,对权力进行合理的配置,并保证其有效的运作。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靠体制创新抑制腐败现象,是我们在实践中取得的一条重要的经验,好的体制,可以有效的预防和遏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反之,不好的体制则会导致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5]前文说过民主政治与腐败呈反比例,而将权力进行分解无疑会增加使用权力的民主化,权力集中是职务犯罪的根源,而当权力有效分解之后,必将会增加职务犯罪实施的难度,提高承担制裁后果的风险,从而减少其犯罪所得,由此则能够阻遏犯罪分子的犯罪心理动机的产生,或动摇、打消犯罪分子实施职务犯罪的念头,遏止、防范职务犯罪的实施。但在对权力分解的同时还应注意到效率的问题。权力的集中能够保证较高的工作效率,虽然在权力分解的情况下,职务犯罪不容易发生、得逞,但是由于权力较为分散,可能会使工作效率有所下降,同时权力分解之后,被分解的权力可能成为实施犯罪的潜在因素,某些权力由多个人或部门享有、行使,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一旦发生职务犯罪则极有可能牵涉面比较宽,综合危害加大,预防职务犯罪是要从根本上去消除职务犯罪,更主要的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代化建设要求高效率。因此,在分解权力的时候,应通过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做到制度和发展的同步,减少或避免因权力分解而带来的在工作中降低效率的情况。
(二)强化思想教育建设。
江泽民同志在1993年8月21日的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提出:“惩治腐败,最基本的要靠教育,靠体制,要通过学习和教育,提高广大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提高抵制剥削阶级思想侵蚀的自觉性,提高模范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他在1995年1月23日的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体会议上又提出:“强调注重思想政治建设,同打击和惩处违法犯罪,加强制度建设是相辅相成的。同时,必须把打击和预防结合起来,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就是一项很重要的预防措施。”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2003年2月19日在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指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必须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十六大精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继续下大气力惩处腐败的同时,加强教育,发展民主,健全法制,强化监督,创新体制,把反腐倡廉寓于各项重要政策措施之中,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更好地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服务。千腐败,万腐败,都是思想先腐败。进行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之所以堕落,都是从思想蜕化变质开始的,逐步滑向腐败的深渊。因此,必须从思想上强化预防职务犯罪的建设,在思想上筑起预防职务犯罪的坚固堤坝,而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加大思想教育的力度。早在建国初期,毛泽东就提出了“要提防资产阶级‘糖衣炮弹’”的著名论述,放在现在讲就是要广大党员干部能够坚守党性,坚持艰苦奋斗的优秀传统。近几年,全党都在致力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教育和学习当中。这充分表明了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充分的认识到思想政治建设对反腐败的重要性。干部队伍建设的基础是教育,只有通过对公职人员进行全面的,经常的教育,真正的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严思想政治防线,干部读物的建设才能越搞越好。对公职人员来说,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筑牢思想政治防线,最根本的就是要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牢固的树立起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同时还应组织进行革命传统学习,向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学习,继承艰苦奋斗的工作和生活作风。思想教育既要突出教育的广泛性,又要讲究教育方法的多样性和针对性,既要讲效力,又要造成一定的声势,要把纪委、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党校以及新闻单位、文化艺术部门的力量集中起来,发挥思想教育工作的整体优势,形成纵横交错的思想教育网络。还应注意一点,进行思想政治教育,不能仅对公职人员进行,还应面向全社会,鼓励全社会学习好的思想作风,继承优秀的思想传统,帮助人民群众树立健康的思想观念,从而牢固的筑起全社会的思想政治基础。
(三)加强法制建设。
早在1988年,中共中央就发出了《关于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提出要通过法律和制度来保证廉政建设。1993年江泽民同志指出:“要抓住最容易产生腐败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总结实践经验,严格纪律,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各项政策法规,对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要严格执行;对要修改的,要抓紧时间修改、完善,要根据新的情况,尽快的研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6]加强法制建设可以说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保障性工作,而加强法制建设,首先要从立法上使应对职务犯罪有法可依,建立起与市场机制相适应的、完善的廉政法律体系。现阶段产生的职务犯罪有一部分就是因为长期我国法律的滞后性,钻法律的漏洞,打“擦边球”。其次就是要求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不依,法律就失去了效用,而要做到有法必依就要求法律的普及,应当鼓励公职人员乃至全社会参与对法律的学习、了解、认识、掌握,使法律制度真正的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准则。在执法是要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提高职务犯罪的必捉率,必受惩罚的几率,还要求有适当的力度,而在职务犯罪的高发时期,就应当加大对其打击惩处的力度。预防与打击并不矛盾冲突,无论是预防还是打击,最终的目标都是遏止和根除职务犯罪。打击或者说刑罚是刑法的内容,其本质不在报应,而是维护社会生存的自卫手段,是防范性的。预防是打击的目的,打击是预防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预防的一种手段。打击惩处可以使职务犯罪分子承受违法犯罪的刑罚,也可以起威慑性作用,使未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公职人员有所顾忌。要对职务犯罪分子进行严厉的打击就要坚决的杜绝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法。这就必须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条件,保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机制。
(四)重视培养、加强监督的力量。
监督是国家的一种职能,是维护一定社会政治和经济秩序的手段。往往监督程度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一种制度的发展成熟于否。虽然我们党多年来,已经积累了不少党内监督的经验,但监督体制还是不够完善,没有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而要搞好监督,我认为首先要从公职人员的内部监督着手,这要求通过民主集中制,加强公职人员队伍的组织生活制度;要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权,发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作用;要扩大监督部门的权限,完善行政监察体制,使之能够相对独立的行使监察权;培养高素质的监察队伍;要真正的保障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调动群众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明确便于人民群众对权力监督的方法和内容;使社会舆论力量充分发挥“眼睛”的作用,增加权力活动的透明度。
(五)关于加强市场经济和经济制度的建设。
预防职务犯罪是为了更好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发展经济,落实经济制度建设同样对预防职务犯罪有着重要的影响。经济基础决定着上层建筑,好的经济条件对社会的文明程度有着重要的影响。正如古人所说:“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7]有的学者提出“高薪养廉”。我认为这不是预防职务犯罪的好办法,社会主义的分配制度是按劳分配,但由于事实上存在分配不公,在短时期内无法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先富者与后富者存在很大程度上的经济能力差距,“高薪”虽然能提高公职人员的生活水平,但公职人员由于其工作性质以及社会经济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这种“高薪”很有可能会刺激公职人员对金钱的更进一步崇拜,由权向钱发生转变,未必能达到“养廉”的目的。最切实际的方法就是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保证分配制度的合理操作,尽可能的避免分配不公,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不获得,以消除由于分配不公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净化有可能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诸多预防职务犯罪的方法并不是互相独立,相反,几种方法应该是一个有机的结合体,应该同时进行,而放松其中任何一项工作,都有可能使预防工作出现瓶颈,使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走入“死胡同”,在实际工作中,有机统一的做法尤为重要。
总之,预防职务犯罪是适应新时期的反腐败工作的需要的,符合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乃至社会进步的需要的,已经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受到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和热烈欢迎。其作为一项系统的工程,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所有的机关、部门、个人都有权利也有义务预防职务犯罪,在今后一段较长的时期内遏止职务犯罪的蔓延,努力避免职务犯罪的发生,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服务。
[注释]
[1]、《周易-既济》。
[2]、《道德经-第四十六章》。
[3]、《礼记-中庸》。
[4]、[法]孟德斯鸠著孙立坚,孙丕强,樊瑞庆,董晓涛译《论法的精神》陕西;陕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137页。
[5]、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8月21日。
[6]、江泽民,在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1993年8月21日。
[7]、《管子-牧民》。
[参考文献]:
[1]《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手册》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8。
[2]冯树梁,《中外预防犯罪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10。
[3]柳希春,《预防职务犯罪:反腐败的理性选择》,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6。
[4]唐磊,《犯罪学》,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0.5。
[5]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8。
[6]陈正云,《面向新世纪才中国预防职务犯罪的战略选择》,北京:中国检察日报正义网2001.3.23。
[7]马克昌,《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
[8]系列调查报告集----《中国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报告》,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4.4.25。
[9]高铭暄,《刑法学原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0][意]贝卡利亚,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作者单位:李林徐英杰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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