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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自身监督 准确规范行使公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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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强化自身监督 准确规范行使公诉权( K, L! X- m% b4 f3 D
李若昆& q; a5 G: c5 _9 M+ `
曹建明检察长在第十三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强调检察机关要将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这是近年来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增强执法效果、树立公正形象的内在要求。公诉作为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承担着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的双重职责,是有效打击犯罪、维护司法公正、保护人民权益的重要力量。因此,强化自身监督,确保公诉权准确规范行使,关系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的切实实现,关系到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然而,在当前的公诉工作实践中,一定程度上还存在着重诉讼监督轻自身监督、重业务发展轻自身建设的倾向,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的制度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不严格、不规范现象仍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解决,都要求我们将强化公诉权的自身监督摆在公诉工作的重要位置来抓,这既是责任,也是使命。
0 o; A7 b7 E) z, r5 E 一、公诉权应当接受监督在理论上的应然性2 k9 q3 r4 g; Z
一是公诉权作为“权力”的性质使然。权力是一种强制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就必然会被滥用。孟德斯鸠就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线的地方才休止。”公诉权是国家法律监督权的一部分,基于其“权力”的本质,当然也面临着滥用的风险。因此,强化公诉权的自身监督,从根本上来说是公诉权作为一项国家权力的性质使然,只有强化对其的监督,才能确保公诉权在应然的轨道中运行,使其行使遵循公共利益原则,坚守合法性与公正性,实现公诉权的准确规范行使。
* y+ E; x2 Q4 ^1 e  _ 二是公诉权司法属性的内在要求。公诉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和程序启动权,具有亲历性、判断性、裁量性与处置性。正是由于公诉权所具有的这种司法权性质,使公诉权的运行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实体性处理,关系到对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的限制或剥夺,因此,公诉权也应当具有谦抑性,且必须对其进行适度的收敛和节制,否则,将造成权力滥用,损害社会公义,损害人民权益。
( u3 a& _# i0 j; q 三是我国政治制度及诉讼构造的客观需要。首先,党的领导是宪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这就当然要求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行使公诉权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接受党的监督,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监督来保证公诉工作正确方向。其次,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检察权由人民赋予,并受人民监督,这也是我国宪法的明确规定。作为检察权核心内容之一的公诉权,在运行中必须接受人大的监督,这是公诉权人民性的必然要求。再次,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决定了公诉权的行使也必然要受到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制约,这既是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要求,也是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有序运行、公诉权准确规范行使的需要。" k8 O+ p* `3 U7 U
二、公诉权应当接受监督在实践上的必要性
# I# N8 G: w% A/ p0 ^& v- S- g1 ] 一是现代司法制度公开透明的客观要求。增强司法的透明度,司法的过程和结果向社会公开是建立现代司法制度的客观要求。特别是在当前信息社会背景下,社会管理的网络化,信息传播媒体的多样化、普及化及传播速度的及时化使司法工作的公开透明成为不可阻挡的潮流,公诉工作自然不能例外。在这种公开、透明、信息化的执法条件下,公众对于公诉工作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关注点日益扩大,案件是否起诉、以什么罪名起诉、出庭人员的一言一行等方面,都成为高度关注和敏感的问题。这也决定了无论公诉部门愿不愿意、主不主动,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都有来源于外部的紧迫性、被动性和强制性。# k4 g& K' H& o$ h- H% q
二是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强烈期待。司法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不廉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个突出问题。公诉工作具有鲜明的法律监督属性,是否准确、有效、充分地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关系到能否切实维护好公平正义,维护好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从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公正廉洁执法的强烈期待。因此,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是更好地发挥公诉权的监督效能,确保司法的公平、公正、廉洁的必然要求。- n7 t" M; [! o+ o+ ?
三是推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的现实需要。公诉工作的科学发展,客观上要求公诉工作必须与时俱进,及时适应形势变化、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通过强化公诉权的自身监督,广泛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公诉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够使我们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偏差,调整工作布局,拓展工作范围,延伸工作职能,健全制度机制,强化队伍建设,推进公诉工作全面健康协调发展。
2 t9 }( H; x* C. r, B" s 三、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的基本路径8 Q3 Q1 F' k$ j1 [0 V% U! ^: T
一要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打牢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的思想根基。强化对自身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曹建明检察长明确指出:“树立强化自身监督的观念,是关系到我们能否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执法宗旨、执法理念的根本问题。”我们要切实改变和防止“监督者的俯视与傲慢”,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公诉队伍在整体和普遍的层面上牢固树立起监督者更要自觉接受监督的权力观,彻底摒弃仅以监督者自居的观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用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切实把权力看做一种责任、一种义务,严格规范执法,自觉接受监督,打牢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的思想根基。. G6 L" g' s" a# e4 M9 v
二要全面推行“阳光公诉”,搭建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的重要平台。破除司法神秘主义,强化司法活动的公开和透明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对于公诉部门而言,推行“阳光公诉”,确保公诉权在“阳光下”运行,既是形势使然,更是大势所趋。公诉部门要在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检务公开的整体部署和格局中,适应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公诉工作进一步公开、透明的期待和要求,结合公诉权的司法属性和公诉权运行的特点,在公诉工作各个可能的环节,建立起切合执法工作实际、适应人民群众需求、符合司法客观规律的诸如执法办案信息公开、释法说理、听取群众意见诉求、及时回应社会舆情关切等促进公诉公开的制度机制,并积极推动建立重大公诉案件办理、诉讼监督专项工作向党委、人大报告制度,促进党委、人大对检察工作领导和监督的有效落实,为公诉工作更好地接受外部监督搭建重要平台。% b6 e8 h+ V) _+ a* \
三要着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提供有效载体。执法规范化建设对于完善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质量、加强队伍建设具有基础性意义,也是强化执法权自身监督的重要载体。公诉权要强化自身监督,最根本的也在于要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因此,要始终坚持职权法定,严格依法依程序办案,并在严格贯彻执行好《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中关于公诉权行使相关制度规范的基础上,结合公诉权的司法属性和公诉工作的规律特点,不断健全完善办案流程管理、执法过程监督、办案责任层级负责、案件质量监控、定期评查和案件剖析等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自身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止执法的随意性,以规范促严格执法、以规范促自身监督,确保公诉权准确规范运行。1 M6 N* j4 i4 H! h$ }- e7 n/ b+ K
四要严格责任查究,确保依法用权、谨慎用权。有权必有责、用权必监督、滥用必追究。对于不正确行使权力,甚至滥用权力者及时进行严肃、有效的责任查究,是确保权力正确行使的必要保证。强化公诉权自身监督,也必须把严格执法责任查究作为最后的利器。对于公诉队伍中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公诉权、以案谋私、贪赃枉法、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要根据党纪国法和相关检察工作纪律,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能姑息迁就、袒护包庇。
5 P+ f' ~8 S: t (作者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T9 O  j- U# M/ D1 S0 k/ F2 d+ U4 T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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