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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规范化改革如何有效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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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6: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规范化改革如何有效推进
朱立恒
2004年开始,一些地方就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2010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全国司法系统全面推进,这无疑将对规范量刑权、实现量刑公正,树立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等具有促进作用。在笔者看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有效推进尚需要继续明确改革内容、量刑程序模式、推进方法、合法性转化等问题。
一、改革内容需要细化补充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核心要旨之一是改变定罪量刑程序合一的现状,使得量刑问题的处理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获得一席之地,其根据在于定罪与量刑依据存在差异,定罪与量刑合一往往会导致量刑问题被有关定罪问题的讨论所淹没,从而难以得到充分重视,所以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量刑程序的内容设定尤为关键。2010年10月1日开始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对于量刑意见的提出、量刑事实调查、法庭辩论、量刑裁判说理等问题进行了规范,搭建起了量刑程序的基本框架,对于量刑程序的独立化设置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然而,应当看到的是,这样一个指导性框架远远不能满足实践的需求。根据国外量刑程序的立法经验与我国地方相关实践探索,量刑程序中至少要涉及量刑意见、量刑辩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问题。对于这些问题,《意见》还存在欠缺之处。有的缺乏具体实施细则。比如未对量刑意见提出的具体方式进行规范。有的适用范围有待扩充。比如仅规定了对于未成年人量刑的社会调查报告的提交与质证程序,但国外立法与我国地方实践经验表明,关于罪行及罪犯对其态度的信息、罪犯的背景信息、身体或精神状况等与定罪无关而与量刑有关的信息,需要得到重视,应在社会调查报告中记载。有的根本未作规定。比如量刑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而基于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的差异性,有关量刑事实与定罪事实的证据规则与证明标准显然不能等同。
基于上述考虑,在笔者看来,在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在参照国外立法实践经验与总结本土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于量刑程序所涉及的量刑意见、量刑辩论、社会调查报告、证据规则、证明标准等必要内容作出完整、细致、具有可操作性的规范,以解决目前量刑实践中无法可依、有法难依等现象,使得量刑规范化改革在程序规范方面能够充分满足实践需要,增强改革的实效性。
二、量刑程序模式选择应重视实践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过程中确立了“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即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法庭调查阶段,先就定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再相对集中地就量刑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在法庭辩论阶段,分别就定罪和量刑问题展开辩论。然而,这种量刑程序模式在实施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在被告人是否有罪还不确定的情况下,就要求控辩双方讨论量刑问题,这不但会导致法官对被告人有先入为主的有罪预断意向,还会导致辩护人陷入一边做无罪辩护,一边做轻罪辩护的尴尬境地。而且对所有刑事案件适用同一种量刑程序也未免过于机械。《意见》对于上述量刑程序模式有所改造。对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认罪案件与不认罪案件的量刑程序分别进行了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原先对所有刑事案件都适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所导致的弊端。然而,不能回避的是,作为一份简要的指导性文件,《意见》对于各类案件量刑程序模式的规定还不甚明确,可操作性不强。这势必会影响量刑程序改革的全面推进。
在笔者看来,明确量刑程序模式,使各类刑事案件的量刑有法可依,才能确保量刑程序改革有效推进。有不少地方探索了多种量刑程序模式,如适用于简易程序案件的“集中量刑程序模式”、适用于被告人认罪案件的“交叉量刑程序模式”,以及适用于被告人不认罪案件的“完全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等。在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过程中,可以对这些地方经验进行总结、推广,以充实“两高三部”量刑程序改革文件的相关内容,确保量刑规范化改革顺利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推进方法上需要加强多部门联动
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初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制定颁布指导性文件、设置试点法院等方法推进的。然而,由于量刑规范化改革问题不仅涉及到法院系统,还涉及到刑事诉讼中的其他专门机关,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障碍。从2010年10月起,这种局面有所改变,因为由“两高三部”共同制定的《意见》取代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特别是当年11月6日“两高三部”又联合下发了《通知》,标志着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进入了由刑事诉讼中的相关多家机关共同推进的新阶段。
然而,在笔者看来,与量刑规范化改革有关的多家机关共同参与制定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只是多方合力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起点,在改革实施过程中,难免还会产生分歧与摩擦。这一方面是因为经验所囿,《意见》与《通知》这两个规范性文件内容不多,规范性与可操作性不强,尚处于探索阶段;另一方面,还因为最先颁布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实体性指导文件——《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单独制定的,相关部门并未参与,因而其法律约束力有限。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量刑规范化改革尚需多家相关机关在观念与行动上互相配合,互相支持,不断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教训,同心协力探索具有共识性的新机制,才能有效推进。
四、立法机关积极参与以促进改革成果的法制化
既然司法改革的动机系现有法律制度存在缺陷,难以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因而司法改革必然要突破已有法律规定,创设新的规范。这就产生了司法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应当说,在社会转型时期,这或许是不可避免的制度形成方式。量刑规范化改革也是突破现行刑事立法的改革,因而也面临与其他司法改革相似的合法性危机。然而,在笔者看来,对司法改革的“合法性”问题可以做更广泛、深入的理解。“合法性”本是政治学上的概念,在政治学意义上,合法性包括形式与实质双重涵义,其中形式上的合法性系指“合法律性”;在实质层面,“合法性”还有“合理性”、“合规律性”的意蕴。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司法改革虽然在形式上不尽符合法律的规定,但由于其适应了实践发展的需要,对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具有良好效果,因而符合“实质合法性”的要求。正是这一层面合法性的存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等司法改革才具备了可接受性的基础,以及进一步研究其规范性、继续完善的必要。有鉴于此,量刑规范化改革不能仅局限于司法系统,立法机关也应当积极参与到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过程中来,与司法机关共同广泛开展调研活动,并从中收集立法信息,探寻立法规律,提炼出切实可行的立法方案,加快改革成果的立法转化,确保量刑改革在真正规范化意义上的有效推进。
(作者为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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