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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出庭辩论技巧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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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6: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人出庭辩论技巧探讨
张慧丽 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 万伟岭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11期(经典案例)(总第136期)
法庭辩论是指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公诉人利用法庭调查阶段出示的证据和认定的事实,向法庭全面阐述主张成立的理由,驳斥辩护方不恰当的辩护理由,以使法庭准确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诉讼活动。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检察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我们结合案例就公诉人法庭辩论技巧谈几点看法,希望对公诉人出庭有所帮助。
一、深入剖析案情,全面挖掘庭审辩点,为法庭辩论成功奠定坚实基础
分析案情,把握辩点的能力对于辩论而言,是最基本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项能力,相当于公诉人出庭公诉前,对案件的全面审查、分析判断以及对辩论观点有效预测的能力,对案情能否很好驾驭,能否深度挖掘,直接决定着法庭辩论能否成功。
(一)辩点要全
这个过程不仅是树立公诉方观点的过程,同时亦是预测辩护方观点的过程。辩点分析是否全面,一可反映出公诉人的法学理论功底是否扎实,能否将案件的争议焦点分析透彻;二关系到能否做到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三决定着法庭辩论能否层次丰富而分明,以避免论点单一,给人以单薄感。
【案例一】被告人张某,女,36岁,电子产品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1997年电子产品商贸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和长河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河公司)发生经济纠纷,某区人民法院依原告长河公司的请求,裁定查封商贸公司的夏利汽车一部,并将此裁定公告送达商贸公司。一审判决商贸公司败诉,商贸公司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8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商贸公司仍然败诉。区人民法院于1998年10月20日作出民事裁定,将查封的商贸公司的夏利汽车强制执行给长河公司。但法院未将该裁定依法送达张某,长河公司也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 1999年7月26日22时许,张某在街上见到涉案夏利汽车(该车原系张某所有,后被法院强制执行给长河公司),遂打车尾随,至西三环北路82号院楼下,用备用钥匙将车打开并开走,后将该车交给其前夫孟某使用涉案汽车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8970元。后张某被查获。
分析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难看出,争议的焦点是被告人张某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经过分析,不难总结出该案例的全部辩点:(1)民事裁定的瑕疵是否必然影响行为人对汽车所处状态的主观认识;(2)所有权权能的分离对所有权的归属能否产生影响;(3)法院判决裁定与过户手续在权利变更的处分上的效力,也即在法院判决裁定存在的前提下,过户手续的缺失是否必然影响权利变更的有效性。至此,该案的辩点已清晰而全面地展现出来,若按此观点进行辩论,起码是一场思路清晰、层次分明、立论充实的法庭辩论。
(二)辩点要有理论高度
辩点不但要全,还要有一定的理论高度。一些案件,看似简单,却需要通过法学理论来支撑法庭辩论。
【案例二】2004年10月,被害人刘某在中原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中竞得一段工程的土方工程,被告人王某又从刘某手中获得该工程,工程结束后,被告人王某尚欠被害人刘某10万元,被告人王某给刘某打了一张10万元的欠条,为达到消灭债务的目的,2005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纠集他人将刘骗出,然后以暴力手段使被害人刘某被迫交出欠款凭证,并在被告人王某起草的收到10万元欠款收条上签字。
控方观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案的辩论焦点是欠条能否等同于普通意义上的财物,公诉人对这一辩点进行深度挖掘:欠条是以一定文字内容所反映出来的一定的财产性利益,首先应该肯定的是它代表一定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具有财产的属性;其次,这种财产性的权利不是即时可得的,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或程序才能实现;再次,欠条作为一种物质(纸张)本身没有太大的价值,它的价值是通过一定的文字等内容所反映出来的。
(三)辩点要准
辩点错误是法庭辩论的大忌,切不可存在丝毫的侥幸心理,辩护律师对案情可是经过深思熟虑、精心准备的,如果对方一旦及时准确地发现了控方辩点的错误之处,即使这个错误非常之小,也足以产生崩溃控方防线的危险。因此,对于这一点,一定不可小觑。
【案例三】被告人胡某(女)的儿子长期在外打工,家里只有胡某夫妻和儿媳三人,一天,胡某无意听到村上群众议论说其儿媳与其丈夫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胡某听后非常气愤,感到很丢人,为了试探其儿媳与其丈夫是否真的有不正当关系,一天深夜,胡某扮成其丈夫偷偷进入其儿媳的房间欲对其儿媳实施强奸,其儿媳不明真相,羞愤交加离家出走,后自杀。
控方观点:被告人胡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本案辩护人提出的争议焦点之一是,被告人胡某的行为是否属于不作为,而犯罪的不作为,必须以负有某种特定义务为前提,因此首先要确认被告人胡某有无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我们知道,特定义务的来源大致有三:一是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二是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三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显然,本案所适用的只可能是第三种情况,即被告人胡某是否因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其负有了法律上的特定义务。辩护律师否认被告人胡某具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而将先前行为限定为犯罪行为,认为被告人胡某对被害人没有也不可能实施强奸行为,其目的只是为了试探被害人,进而得出结论:被告人胡某因没有实施一定的行为,因而不负有法律上的特定义务,因此不构成不作为的过失致人死亡罪。不难看出,辩护律师的观点与法学基本理论相悖,因而难以成立。
二、熟练掌握运用发问方法和技巧,为法庭辩论成功提供有力保障
公诉人出庭公诉,发问绝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它的作用可谓举足轻重。成功的发问能很好地动摇对方的防线,使该方提前掌控场上的主动权。同时发问又是一门很高深的学问和艺术,它充分而全面地反映出一名公诉人的逻辑思辨能力,临场反应能力以及总结表达能力,其中的逻辑思辨能力尤为重要,因为所有成功而精彩的发问,无论是有意识,还是无意识,都或多或少,不同程度地运用到了逻辑的基本规律。
(一)发问方法
1.两难推理发问法。两难推理通常是由两个假言判断和一个两难的选言判断作为前提而构成的推理。此方法在出庭公诉时主要用于揭露和突破被告人翻供、伪供的情况。该方法是设计一个让对方有两种选择的问句,无论他如何选择,其结果都是不利的,从而使其陷入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两难境地,进而迫使其同意本方观点。需要注意的是,两难推理的两个假言判断一般都是对立的,并且问句所暗含的两种假设中,必须有一为真,即必须有一种回答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
【案例四】被告人刘某因玩忽职守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辩方立论观点为刘某不构成犯罪。据此,控方在发问阶段问道:作为工厂的负责人,刘某是否知道并支持这种违章操作?如果反方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刘某应负法律责任,如果反方的回答是否定的,那么就是严重失职,玩忽职守,根据法律规定,也应负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无论反方回答知道或不知道,得出的结论都是:刘某应负法律责任。
2.归谬推理发问法。归谬式发问法是一种“以退为进”的发问方法,在出庭公诉时,主要适用于被告人进行狡辩或其供述与客观事实、证据有重大出入的情况。该方法是对对方的错误观点先不否认或直接反驳,而是以退为进,以对方的观点为出发点,先假设其正确,然后按照正常的逻辑思维,从其错误观点中合乎逻辑地推导出荒谬的、或不符合事实(证据)的结论,再根据逻辑推理的否定式,驳倒对方的错误观点。
【案例五】被告人许某为所在合议庭谋取利益而枉法裁判的行为如何定性。辩方观点认为被告人为谋利,不属于谋取“私”利。据此,控方发问:“合议庭”对个人而言,是个团体,但并不代表谋取的是“公”利。按照辩方观点,合议庭中的三个人,共同贪污的行为是不是也不属于谋取私利,也不构成贪污罪呢?显然这个结论是荒谬的,辩方对此无言以对。
3.利用矛盾发问法。这种方法同归谬式发问有一定相似之处,唯一的区别是该方法直接运用逻辑方法进行发问。在出庭公诉时一般适用于被告人翻供、狡辩的情形,即利用被告人历次供述中出现的矛盾之处,适时提出讯问,要求被告人确认。如当被告人的当庭供述与其之前的供述不一致时,要求其确认何种说法真实,并令其作出合理解释。
4.揭示罪名内涵发问法及直接推理法。之所以将这两种方法合并在一起,是凶为在使用前者发问的过程中离不开后者,二者相辅相承。直接推理法比较容易理解,即在发问过程中严格遵循客观事物的因果联系,把握“有因必有果,有果必有因”的逻辑规律,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来揭示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而罪名概念是确定一个罪名应当具备的情况和条件。一是被定义罪名概念的对象包括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情况,它们分别具有不同的主要特征,但不能把多种情况总的概括为一种,各种特征之间是一种并列关系,即只要具备了其中一种特征即构成该罪。
【案例六】徐某挪用公款案。公诉人的观点是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辩护人的观点是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属违反财经纪律,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控方运用罪名概念进行发问,得出以下四个条件:第一,徐某是某乡乡长,属国家工作人员;第二,指使他人以政府名义进行贷款,利用了职务之便;第三,以政府名义所贷款项属于公款;第四,将该公款用于个人进行营利活动。该案同时具备了上述条件,因而徐某构成挪用公款罪勿庸置疑。
5.由表及里发问法。这一发问艺术在出庭公诉时主要适用于一定有反侦查经验的惯犯、累犯以及有一定智商或社会经验的犯罪分子。其主要特点是先不直接表明发问所要达到的目的,而是先从侧面提出一些边缘性的,看似与中心议题无关的问题,尽量避免触及关键性的内容以及对方较敏感的话题,让对方一时捉摸不透发问的意图,从而分散其注意力和防备心理,使其在无意中说出本方所需要的答案。但这并非意味着发问可以与案件毫无关系,离题万里、漫无边际,而应是看似无关,实质紧密相联,或与犯罪构成有着不易察觉的联系,并能逐步向中心议题紧缩靠拢,做到“形散而神不散”。这种方法在出庭公诉时经常用到,且易收到很好的效果。
【案例七】谢某故意杀人案、辩护人当庭出示证人李某证言,证明案发当晚在另一地点看到谢某,即案发时谢某不在案发现场,面对突如其来的变化,公诉人当即立断,要求法庭延期审理。经过调查,了解到证人李某患有严重的夜盲症。继续开庭时,公诉人要求李某出庭作证。发问阶段,公诉人有意舒缓语调,友好地提示证人不必紧张,并以拉家常般关切地询问李某的身体状况,眼疾有无医治,近况如何等,李某以为问及其生活琐事,便消除紧张情绪,在轻松的氛围中讲述自己身体除了晚上看不清东西外,其他情况都不错,但眼睛的问题给他的生活造成很大不便,五米开外的东西都看不清,甚至晚上一般不敢外出,至此,公诉人话锋一转,问道:既然如此,你又如何能在晚上11时许,看到百米远麦地里的被告人谢某?当此问题一抛出,证人一时未反应过来,睁大双眼,张口结舌,继而不得不道出辩护人了解到他和被告人的关系相当好,于是如何做其工作,让其作伪证的来胧去脉。
6.递进式发问法。又称地毯式发问法。这种方法要求对方在短时间内迅速作出回答,不给其充分思考的机会。也正是因其具有这个特点,因而特别适用辩论赛紧张而激烈的比赛氛围。而在出庭公诉时,该方法通常适用于智商、文化程度不高又不如实交代、避重就轻、企图蒙混过关的被告人。使用这种方法时,要求层层发问,层层设卡,环环相扣,快速触及犯罪事实和关键要件,一个问题紧接着一个问题,不给对方思考和喘息的机会,以此打乱对方的设防。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者本人必须要思维敏捷,提问要简短明确,在对方作出回答之后,快速作出反应并及时调整思路和发问内容,刨根问底,紧追不舍,只有这样才有可能使对方在轮翻“轰炸”下招架不住,达到本方的发问目的。
(二)发问技巧
在掌握了发问的基本方法之后,还应着重掌握发问的技巧和谋略,在此重点介绍三种较常用且行之有效的技巧。
1.边“问”边“证”,以“证”促“问”。将发问与举证结合起来,使二者相辅相承,两相益彰,所产生的合力要比单独的发问力量大得多。出庭公诉时,这一技巧通常适用于被告人翻供、伪供或狡辩的情况。如遇上述情况时,可将其之前的供述或相关证据予以宣读,然后再运用前面介绍过的利用矛盾讯问法,要求其确认何种说法真实,并作出合理解释。这种边“问”边“证”的技巧,使供证高度结合,交相辉映,其力量无疑要比单独的发问或举证要大得多。
2.边“问”边“定”,以“定”立“问”。这里所说的“定”,既包括正面的固定,亦包括反面的拴定。无论对方承认与否,都应该及时地做好固定工作。如在出庭公诉时,当公诉人就某一事实或某一情节对被告人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被告人作答之后,如果公诉人认为回答的内容对案件的事实和情节认定有决定性或重大的影响,应暂停讯问,用简短的语言对此进行评析和同定,对指控有利的固定下来作为证据使用,并要请合议庭注意或记录在案;对指控不利的,也要予以拴定,或举证推翻,或简要概括其虚假荒谬之处,并进一步申明指控观点。
3.边“问”边“论”,以“论”证“问”。法庭辩论中,每一个发问都有其特殊的意图,但如何能使发问更具目的性和针对性,使论证更有依据,更有份量,这就要将“问”与“论”有机地结合起来。当被告人的回答满足了公诉人的意图时,应及时地就发问和回答的内容证明了什么、反驳了什么,向法庭作出声明或进行论证,以加深法官的印象。精彩的发问小结往往能使扑朔迷离的案情变得清晰明朗,给人拨云见日之感,从而使你的发问目的更加明确,发问的过程也更加精彩,引人入胜。
三、掌握法庭辩论控场术,为控诉成功保驾护航
法庭辩论中的控场是指对法庭辩论气氛以及合议庭和旁听人员注意力的有效控制,它要求公诉人以成熟稳健的姿态,正直光彩的形象出现,通过对突发事件作出正确的反应,或及时抓住时机适当地主动出击,从而牢牢地控制合议庭的情绪,影响合议庭的评判,使法庭辩论活动朝着有利于控方的方向顺利进行。
(一)心理控场术
一是在认识上清醒。法庭辩论前要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认真的审查分析,以彻底吃透案情,对案情有个清晰的轮廓。同时,眼界要开阔,应从多角度,多方位考虑问题,不局限拘泥于限定的范同,只有做到这些,才能头脑清醒,掌握主动。二是在情绪上稳定,意志上坚定。要树立自信必胜的信念,克服自卑或自满的情绪、厌战或急躁的心理,既不能自愧不如,应付塞责,亦不可盛气凌人,自满轻敌,要时刻把握自我,保持心理平衡,做到镇定自若,从容不迫。
(二)技巧控场术
1.分层次辩论控场法。任何一场精彩成功的法庭辩论,一定是一场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的法庭辩论,而每一个辩论的层次和条理又都必须紧扣辩题,不能离题万里大发议论,因此,可以通过对辩点的归纳总结、不断深入、紧迫不舍以及及时转换等,实现辩论层次的不断过渡,从而有效地控制场上的辩论节奏,掌握辩论的主动权。公诉人应当在发言中,对辩方提出的一系列观点迅速进行综合归纳,将分散的、或条理不清的辩论意见集中概括起来,提炼出辩论的焦点和核心问题,抓住实质,突出重点,并在此基础上确定法庭辩论的方向,做到原则问题不放过,枝节问题不纠缠,抓住关键击中要害。
2.利用发问控场法。发问在很大程度上就意味着主动进攻,即攻击,这在每场辩论中都是不可缺少的。攻击能不能有效,能否控制辩论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发问是否有组织。一般而言,公诉人应该根据自己所阐述的内容准备向辩方发问的问题,可根据自由辩论时间的长短来确定问题的多少。发问的内容,应从三个层面进行准备。一是现象层面的问题,这类问题极易引起听众的共鸣,很容易出彩出效果。二是理论层面的问题,这类问题,直问要问得尖锐,曲问要问得巧妙,反问要问得适时,逼问要问得机智,其效果就是让对方不好回答义无法回避。三是价值层面的问题,这类问题,一是能够扩大辩论的战场,给对方造成被动,同时也是争取合议庭认同的重要面。
(三)语言控场术
即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运用语调、语速、音量的起伏变化所形成的高低快慢节奏以及手势、表情等肢体语言来吸引听众注意的方法。古人曾讲过:“一人之辩,重于九鼎之宝;三寸之舌,胜于雄兵百万”,由此可见,驾驭语言能力的魅力和力量所在。在语言的表达技巧上,公诉人要取得好的辩论效果,必须熟练掌握语势转换、降调技巧、重音的处理、语速变化以及体语技巧等语言表达的基本技巧。如降调技巧多使用在一轮发言的开场白中,使用降调的目的是为下面的辩驳(用高调)作铺垫,降调不仅能给人以平心静气而非盛气凌人的良好形象,同时,对比的效果,增加了辩驳的力度,也更吸引法官和旁听群众的注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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