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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达成和解案件抗诉如何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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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5: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达成和解案件抗诉如何适用法律
庄伟 刘青阳
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手段。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提出抗诉,能够准确、及时、合法地惩罚犯罪,防止错案的发生;同时,也有利于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抗诉工作存在诸多问题,制约着抗诉工作的开展。其中,较为突出的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件,在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后,存在法院量刑畸轻和泛化适用缓刑的问题,且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二审法院均以被告人支付了赔偿款、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最终驳回抗诉,维持原判。究其原因,在于检法两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时存在分歧,主要问题如下。
一、办理达成和解案件存在的主要分歧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理解存在分歧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何准确把握缓刑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在审判实践中,检法两机关对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故而存在分歧。
笔者认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确实不好明确,但还是可以用某些因素来考量的。适用缓刑应依据案件事实及刑法的具体规定,重点考察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和悔罪表现,更重要的是考虑犯罪的起因、实施手段、悔罪态度是内在的还是表面的等等,而不能仅仅孤立地考虑赔偿因素。
(二)《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在具体运用中存在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下简称《意见》)中,规定了数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范围,将刑法规定的刑期由年度幅度变为百分比化。如规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等等。但对于每个案件而言,具体适用多大的比例,需要由法院、检察院的承办人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化分析。
但在具体实践中,检法两机关承办人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别,法院往往倾向对被告人作出过于有利的量刑,主要表现在对于应增加刑罚的法定、酌定从重情节,法院增加的刑期往往比检察机关少,对于应减少刑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法院减少的刑期则比检察机关多。据此,检察机关对关于量刑不当的抗诉意见,二审法院多以原审判决符合《意见》为依据,予以驳回,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抗诉理由却未予以回应。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检法沟通,统一执法理念
1.完善检法沟通机制,探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目前,检法两机关虽然建立了一系列沟通、交流机制,但某些方面还有所欠缺。一是对实践中争议较多的量刑情节问题,如法定和酌定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缓刑适用条件等问题应加强沟通,力争达成一致。二是通过座谈会、信息通报等方式,对量刑建议工作中的典型案例及分歧意见进行研讨,开展检法交流,推动量刑建议工作的深入开展。
2.坚持三个效果的统一。
把诉讼监督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与强化法律监督、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结合起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和公正廉洁执法,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统一国家刑罚权的适用,统一量刑标准
检法两机关在实践的基础上,应高度重视量刑规范化工作,加强刑事检察和刑事审判工作的沟通,要采取座谈会、联席会等形式,确保量刑规范化工作顺畅、高效地开展,就实践层面上对如何全面、有效地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在此基础上,要不断总结、改进工作方式方法,提出更多合理、有效、切实可行的建议,以共同推动量刑规范化改革工作的开展。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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