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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案件可移送全部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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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被告人认罪案件可移送全部案卷
0 d' N2 P" ?1 c( t1 c9 u, d) W9 z陈巍 陈瑞锋4 Y* c/ z2 ~7 a$ c! t! s4 i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决定受理并开庭审判的条件,也表明人民检察院按照普通程序公诉的刑事案件起诉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的范围。对此,《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进一步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另在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建议或者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基于上述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于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在起诉时向人民法院移送的证据材料通常为“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只有在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时才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1 b+ J/ j( m* r5 ^  M+ P 笔者认为,在这一刑事程序环节进行适当的简化存在必要性和可行性,对于事实清楚、被告人认罪的刑事案件,即便是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诉,也可以不再繁琐地制作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而简化为在起诉时一并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即可。6 o) d$ n" @$ c8 Z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的证据材料范围,不符合条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不开庭审判,并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笔者建议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或者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可执行通常做法,但对于大量的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却又不宜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以参照简易程序案件那样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未对依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起诉时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作明确的限制性规定,如果认为所有案件均须执行此证据范围标准,则属于对法律过于狭隘的理解。出于节约成本的考虑(不用复印主要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对于刑事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公诉时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也是可以的。, P4 n5 d' W$ J) L* a
(作者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检察院)! H' g' N1 i' D+ b; w) k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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