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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当有必要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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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当有必要限度# e7 \4 ~* k& R2 L. ~, T: Y
耿廷利 郭蕊 刘星宽4 x! F$ }8 d1 j( B2 P
公诉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是指检察机关为保证侦查部门依法、客观、全面地取证,按照出庭公诉的要求,准确、及时追诉犯罪,对搜集、固定、补充、保全证据,补正证据瑕疵、排除非法证据等侦查中的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活动。+ _1 ^7 H5 i% W# s
关于公诉引导取证的模式,目前有主导说、引导说和参与说。笔者认为,主导说主张检察权向侦查权方面延伸,这种协作程度若无限扩张,容易消弭侦查与检察的界限,意味着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只有配合,没有制约,这与刑事诉讼法第七条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相冲突。参与说完全将公诉引导取证视为侦查的一种补充,介入与否完全视侦查机关之需要,基本上不能体现公诉部门的意思。这种引导方式不过是对日常侦查部门向公诉部门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咨询的文字性表述,容易造成公诉对侦查行为的盲从。因此笔者认为,相较而言,引导说具有合理性。引导说立论于“侦查为中心”向“审判为中心”的转变,主张公诉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提出指导性意见,而不是指挥侦查取证,更不是代替侦查取证。* Z- v' s' h# G/ l- Q" n
公诉引导取证,可以解决侦查工作中对证据的认定问题,但是其是否可以一劳永逸地解决侦查工作中的所有问题,如“口供中心主义”的痼疾、侦查效率低下?有论者提出,公诉引导取证可以引导侦查人员有效科学地搜集证据,打破侦查部门对口供的依赖。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首先,必须正视“口供中心主义”的根源。口供依赖症是侦查科学技术含量低等原因所致。即使公诉人员能够告知案件所需要的证据,没有相应的技术和条件,其他证据仍未可索得。证据的获取需要相应的客观条件,条件未具,公诉人员引导取证也难以获得实效。
4 N  e6 P4 W( p+ ? 犯罪侦查权是主动的、创造性的、单方面的,讲究因地制宜、见机行事,具有强烈的行政性。而公诉权则往往是文牍性、程式性的,讲究循规蹈矩、按部就班。两者的不同,决定了公诉引导侦查取证的限度。如果公诉过度介入侦查,有可能因为纠缠于构建证据的完整性和系统化,而错失了获取某一单个证据的机会,因为有些证据的获取是稍纵即逝的,甚至永远湮灭。因此,公诉引导取证,必须充分尊重侦查工作规律,既要援人以渔,又不能强人所难。公诉人员要引导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加强取证意识,注意固定和积累,而不是完全受查清真相的决心所驱使。同时,公诉人员的引导取证工作不要对正常的侦查活动形成干扰和障碍,使侦查工作受到影响和破坏。
3 o, d  z( O6 _1 Q% x/ ?9 w/ V 法律要求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的任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但侦查员并无此项限制,因此在法律适用方面,公诉对取证工作进行引导是可能的、必要的,但公诉引导人必须具有检察官身份。由于我国检察官的任命没有最低年龄限制,而司法实践千变万化,缺乏司法实践经验的年轻检察官是否能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中的事实认定进行正确引导,恐怕存在疑问。因此,笔者认为,对引导侦查取证的公诉人应当有资格上的严格限制,建议在具有较丰富办案经验的公诉人中去选择,而不是但凡公诉部门的工作人员,皆可进行引导取证。5 y1 q# \3 r  F/ f* J: e
(作者单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F8 N. `0 G' q* ^- y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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