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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完善量刑建议四大相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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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完善量刑建议四大相关制度
宋琳琳
任何司法制度之间都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当量刑建议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由于相关配套制度的缺失,必然会制约其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因此有必要从四方面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从而使量刑建议的规范化改革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一、应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为量刑建议的稳定性提供前提保障
证据开示制度是指控辩双方在开庭审判前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式,相互披露各自掌握的证据材料的制度。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公诉方可能无法及时在庭前获悉辩护方取得的有关被告人从轻、减轻刑罚的证据,庭审时在辩护方的证据突袭下,公诉方就要当场推翻原有的量刑建议,重新提出新的量刑建议。如故意伤害案中,公诉人常因为当庭才获知被告人在开庭前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而要临时变更原有的量刑建议,这就严重影响了量刑建议应有的稳定性与准确性,因此有必要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证据开示制度能有效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增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稳定性与准确性,同时加强了控辩双方在定罪量刑问题上的针对性,明显提高了诉讼效率。
二、应健全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量刑的法律监督
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已于2010年4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作为制度确定下来,然而提交会议讨论的多是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罪或死刑等案件的定性问题,以及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而量刑问题尤其是重大疑难案件的量刑问题却没有列入审委会的讨论范围。将重大疑难案件的量刑问题纳入审委会的讨论范围,可以改变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监督过多依靠抗诉这种事后监督方式的传统做法,更多采用量刑建议这种高效合理的事前监督方式。
三、应建立法官不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为发挥量刑建议对法院判决的监督作用提供制度的约束
实践中,法官多会在判决书中对辩护人发表的量刑意见进行归纳,并明确是否采纳,而对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的量刑建议,由于没有说理制度的约束,法官不将其写入判决书,更不会在判决书中发表采纳与否的处理意见,而是直接写明法院的审判结果,这就使检察机关对法院判决的监督无法从判决书中得到直接的体现,明显削弱了量刑建议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与约束,使其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不明确状态,因此有必要建立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的说理制度。此制度要求法官在不采纳量刑建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给予合理的说明,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具有了软性约束力,合理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四、应建立检察官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为提高量刑建议水平提供制度保障
实践中,对于简易程序无需出庭公诉的案件,由于没有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公诉人在庭审前不能及时掌握量刑证据的变化,担心起诉前所作的量刑建议有失偏颇,又由于没有建立起“每案必量刑”的考评制度,公诉人对简易程序案件提出量刑建议的比率普遍偏低;对于普通程序需要出庭公诉的案件,由于法官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同意与否在判决书中没有体现,公诉人对判决结果的审查就缺少了书面依据,除了对法院畸轻畸重的判罚提起抗诉外,对于判决结果超出量刑建议的幅度但又未达到提起抗诉的程度时,由于没有建立“量刑建议必考核”的质量考评制度,公诉人就不会对量刑建议的准确与否过多关注,从而导致量刑建议的质量降低,因此有必要建立量刑建议工作质量考评制度,使检察官在奖惩机制的激励下,不断扩大量刑建议的适用率,提高量刑建议的水平。
(作者单位:辽宁省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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