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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案件如何做到阐述意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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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讨论案件如何做到阐述意见明确
周习武 姚晓滨
讨论决定案件是一门综合性业务,涉及法律、司法解释、政策法规和法学理论等多方面知识,是司法实践经历、阅历认知能力的反映和法律素养的综合展现,是事关检察工作生命线,保证办案质量的重要关口。
一般来讲,凡提请上会讨论研究的案件,大多是重大、复杂的疑难案件。因此,讨论决定案件切忌仓促进行、高谈阔论、仓促表态、先入为主。只有认真做好准备,才能积极赢得主动。
第一,主动掌握上会议程和议题。在不影响办案法定时限前提下,尽量避开工作头绪多、事务缠身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及时机不成熟时召开讨论案件会议。凡拟上会研究的案件必须指令有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准备齐全的汇报材料和卷宗。
第二,要有准备,留心拟好发言提纲。做到“三清”,即:一是犯罪事实要清。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和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要在脑子里有清晰的轮廓和线条,辨析有无事实模糊不清、不明,运用法理和逻辑关系排除矛盾点。二是主要证据要清。三是对定性、适用法律问题要清。在掌握案情后,最好形成简要的发言提纲。
第三,平时要注意进行法律知识的储备。司法实践中,往往是涉案中适用法律问题出现争议较多,要在广泛查阅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同时,主动向上级院、专家或学者咨询,搞清适用的可行性、准确性,辨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法律界线,做到底数清、方向明。
此外,讨论案件还要有效把握四个必须,正确行使讨论案件的法定权利,履行讨论案件应尽的法定义务,依据事实、证据和法律,阐述明确的意见,努力确保讨论案件的效果和质量。
第一,必须议而有序,形成结论。业务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在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后,应进行有序的发言。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在编人员资历先后、非领导职务人员职务高低、担任领导职务成员的主次倒序进行发言;检察委员会按照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领导职务成员的顺序依次进行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当大家发表完意见后,主持人再发表个人意见,并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本次会议的决议、决定。
第二,必须进入境界,头脑清晰。出席讨论案件会,要真正使自己进入角色、进入状态、进入案情,必须抛开私心杂念,摆正心态,轻松历会。要紧紧围绕案件本身,理清头绪,思考问题。
第三,必须抓住核心,阐明观点。要认真耐心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不随意插话,完整地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一时听不清或有疑问的问题,不要即刻打断其发言,问这问那。当然,对情况确实不明影响判断的,可择机弄清。要善于梳理总体脉络,有针对性地弄清所要讨论的焦点、难点和疑点是什么?对此初步形成的基本看法和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哪些?待发言准备时机成熟,大胆发表个人意见,表明对本案提请研究问题的正面态度。
第四,必须有理有节,言简意赅。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是同意,还是不同意,要鲜明地表明态度。要准确阐述本人对此案的主要看法和意见及理由。所持观点正确,立意准确、客观。围绕本人的观点所阐述的论据要充分、有板有眼、有根有据,长短相济,合情合理,易让人领悟和接受。要避免“可能”、“大概”、“或许”等不确切的表述,避免重复。
(作者单位:辽宁省人民检察院、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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