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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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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河南禹州市检察院对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分析后发现——
侦查取证存在七个方面问题需重视解决
孙丽娜
河南省禹州市检察院对近年来办理的212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案件进行逐案评析,围绕是否及时、有效、规范收集固定证据,查找问题。经分析发现,侦查取证活动中主要存在七个方面的问题,在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应给予重视。
一、重言词证据、轻物证书证现象严重。212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3403份,占证据总数的85.5%,而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321份,仅占8%。因为言词证据的可变性,导致依靠言词证据定案,往往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在侦查机关提请移送的伤害、性侵害类案件中,因没有规范提取物证,导致证据链条缺失的案件有24起;因言词证据发生变化、又缺乏物证支持导致诉讼困难的有18起。
二、现场勘验检查不到位、不细致。1.应当勘验而没有及时组织勘验。在212起案件中,应当勘验现场且具备勘验条件的123件,其中现场勘验检查89件,未勘验现场的34件。在已勘验的89起案件中,因勘验不及时而造成证据灭失的27件。如王某故意毁坏财物案因没有及时进行现场勘查,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仅有被害人列出的清单,没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毁坏财物的数量及物品无法查清,导致案件不能起诉。2.现场勘验不细致、不认真,没有对现场物证、遗留物及时提取固定。如周某等3人破坏生产经营案,侦查机关对放火烧庄稼的现场进行勘查时,重点查证了过火面积和经济损失,没有注意查寻起火点和引火源,没有及时提取油壶、打火机等作案工具,没有对现场脚印、痕迹进行提取比对。此案因许多关键证据湮灭而无法起诉,导致被害人多次上访。
三、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不客观。主要表现为:1.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212起案件中,有68人94次被害人陈述、340人397次证人证言没有在第一时间收集,导致证明力下降;39起伤害、强奸案件因为证人证言收集不及时,影响了证据采信,造成案件难以起诉。如王某故意伤害案,该案10余份现场目击证人的证言均为案发后十多天所收集,相互之间的矛盾无法合理排除,其真伪性、客观性难以审查判断。2.忽视案件细节。如朗某交通肇事案,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朗某驾驶严重超载负事故主要责任,但没有收集严重超载的证据,导致案件无法起诉。
四、对证据间的矛盾未能合理排除。212起案件证据中,没有消除各类矛盾的414次(言词证据间存在矛盾358次,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间存在矛盾56次),其中属于重大分歧性矛盾61件次。证据间矛盾在群体性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毁坏财物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这些群体性案件由于双方参与人员较多,供证间矛盾点较多、重大分歧性矛盾也较多,因得不到合理排除,影响了案件的处理。
五、对据以定案的技术性鉴定审查鉴别不到位。2006年以来,公安机关提请、移送的案件中,因技术鉴定不准确导致不捕15人、无法起诉12人。1.鉴定依据不充分。有的仅依据受害人陈述来确定赃物(毁损物品)的数量和种类。2.鉴定结论不客观。多表现对医学类、司法会计类技术鉴定盲目采信。3.鉴定内容不明确。如高某等人涉嫌的5起盗掘古墓葬案件,许昌市文物鉴定组出具鉴定结论为“商周时期的古墓葬”,但缺乏鉴定的依据、方法、程序,没有明确该古墓葬是否确定由哪一级保护、不同保护级别的鉴定资质等问题,影响了该案的定罪和量刑,致使案件不能顺利诉讼。
六、对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辩解不重视。212起案件中,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制作讯问笔录1115份,其中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599份,无罪辩解415份,罪轻辩解101份。对415份无罪辩解,仅查证落实59份,没有查证落实356份。在没有查证落实的无罪辩解中,有11案13人由于没有物证等实物证据支持,导致对嫌疑人的无罪辩解无法排除,影响了案件定性处理。
七、辨认、指认措施不规范。由于指认、辨认是受认知、情感、记忆以及环境影响的主观判断,如果不能规范使用,往往会导致结果差异。辨认、指认措施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有的以辨认照片代替辨认人,甚至对陈旧照片进行辨认;有的前后辨认之间没有调换辨认对象的次序;有的把“熟知”的人员编入辨认行列;有的把模糊的场所当做指认现场;有的对指认现场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威胁恐吓措施,等等。
上述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侦查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证据意识不够和诉讼意识不足。对此,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一是强化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业务素能。二是规范内部侦查行为,建立健全各项制约机制,避免随意性,保障各项侦查活动有序开展。三是增强办案责任,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因失职失责造成证据灭失或丧失取证条件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随意立案、撤案的情形要进行责任追究。四是完善刑事案件考评机制。不仅要衡量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数量,同时也应当确保案件质量。要克服为应付考评而仓促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的状况。五是建立完善检察、公安沟通交流机制。特别是建立重大疑难案件沟通协作机制。明确沟通案件的范围、规范沟通的程序和方式,实现沟通良好成效。对刑事诉讼中的类案问题,注意开展联合调研,确定证据标准,以利指导实践。
(作者单位: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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