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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文书说理可从六方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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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加强司法文书说理可从六方面完善
葛朋飞 王毅
要改变我国裁判文书、不起诉决定书等“结论性”司法文书说理不足甚至不予说理的现状,笔者认为应构建多层次的司法文书激励机制,使司法人员具有裁判论理的动力,并以制度予以保障和约束,增强司法文书的说服力。
一、改进与完善诉讼制度。改革司法体制,可以为司法文书提供良性的制度环境,使司法文书改革达到实质突破。
首先,要不断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即不断强化法庭审理功能,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在改革中,应当严格限制书面审理的方式,禁止法官将裁判结论产生于庭审前的阅卷、调查等活动。要求证据均能以最原始的方式在法庭上得以展示,证人、鉴定人、被害人亲自出庭作证并接受各方的询问和质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产生于法庭审判之中。
其次,需要完善诉讼证据制度。从长远来看,应制定专门的证据法,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规定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官不遵守这些规则时,当事人、律师可以根据证据法对法官的行为进行评价,由人民检察院实行监督,形成一整套法官运用证据、采纳证据的有效制约体制,以提高司法文书中证据说理的质量。
二、司法文书制作主体的改革。我国多年来没有真正实行法官负责制,笔者认为,作为司法文书的制作主体,合议庭只有在案件审理和裁判方面具有独立自主的能力,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审判权。
对于审判委员会制度,法律应对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程序作出适当调整,使其对案件讨论具有规范性,如使其保持开庭的形式,由各方参与并采取直接和言词的形式。
笔者认为,可以试行法官责任制,使法官对自己的审判结果承担责任,促使每一个法官对其审理的案件高度负责,促使法官准确认定事实,对裁判结论进行充足的理由论证。如果审判人员在司法文书中不予说理或者说理不妥当,当事人可以向有权机关进行投诉。
另外,还可以借鉴美国的法官助手制度,给法官配备辅助工作人员,将法官从繁重的日常工作中解脱出来,从而专职于审判工作,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文书的充分说理,实现司法公正。
三、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对英美法系的法官来说,一个有良好法律推理和解释的司法判决,具有长久的法律力量,这意味着自己工作成果影响的扩大和延伸。相比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则没有这种动力。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一般是就案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较差。我国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可以使法官在制作司法文书时不仅关注个案本身是否得到了良好、恰当的处理,还关注到这个判决对于未来司法的意义。而要对以后的案例有指导意义,则要求司法文书,特别是判决书,应当具有严谨的法律推理、详细的论证,做到证据论证充分、叙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寓法理、事理、情理、文理于一体。因此,确立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提高司法文书的说理性是一种天然的制度屏障。
四、完善司法文书的技术规范。保障司法文书的制作技术,需完善司法文书的结构和制作格式。其一,规范格式。在司法文书改革中,应当探讨拟定科学、规范的文书格式,做到结构固定化,制作事项要素化。此外,对于文书各部分的制作要求,应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对于说理内容,尤其需要进行强调和优化。其二,规范制作方法。从制作技术上看应当做到:第一,说理要有针对性。司法文书结论中所涉及的案件性质、责任的归属、法律适用等结论性意见,要紧紧围绕诉讼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展开论证。第二,注意说理的逻辑性。为了增强说理的逻辑性,司法人员要选择运用恰当的说理模式,使规范性与严密性并举,文书前后一致,事实、理由与结论一致。第三,说理的繁简分流。说理要根据需要进行剪裁,做到主次分明、详略得当。第四,用语规范。要使用准确、规范的语言,客观、理性进行分析论证,增强说理效果。
五、建立和完善“结论性”司法文书公示和查阅制度。建立“结论性”司法文书公示和查阅制度,增强文书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体现着司法权威和司法文明。公示司法文书是司法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即使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司法文书也应当予以公开。
按照现有的物质水平和技术条件,全国绝大多数法院、检察院上网公布司法文书供民众自由查阅,并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但对“结论性”司法文书的公开应当有制度的保障强力推进。笔者认为,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规定生效的“结论性”司法文书在法定的时间内上网公布,对边远地区个别尚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基层法院、检察院,也要规定设立生效文书查阅室,供当事人及其他群众查阅,使司法文书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同时,对不落实上网公布司法文书的单位及责任人要进行处罚。
六、制定司法文书质量评判标准及相应的奖惩办法。建立并推行以加强说理为核心的司法文书的奖惩制度,促使司法人员高度重视司法文书说理。而评判优劣的标准应以司法文书的说理为核心。
(作者单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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