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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量刑建议规范化操作的五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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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现量刑建议规范化操作的五点建议
邓楚开
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以规范刑事审判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量刑的公正合理,是中央确定的一项重要司法改革任务。如今,该项改革已在全国范围推开,运行效果整体良好,但也遇到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采取针对性措施加以改进完善。
一、量刑建议改革中的主要问题
(一)是否应规定严格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
为了防止量刑建议的滥用,《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规定了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对于适用建议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案件,以及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要由承办检察官提出量刑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再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根据授权作出调整;需要报检察长决定调整的,应当依法建议法庭休庭后报检察长决定。出现新的事实、证据导致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需要调整的,可以依法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这样可能会影响诉讼效率。因此,是否应规定审批程序应进一步研究。
(二)量刑幅度应尽量缩小
对于有期徒刑这一主要刑罚,《指导意见》规定了较宽的量刑建议幅度,各试点单位的量刑建议实施规则,基本照此操作。按照这样的量刑建议幅度,对于法定刑为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幅度不超过3年,过宽的量刑幅度内所判处的宣告刑,完全可能是畸轻畸重或者明显不当的刑罚,从而使量刑建议所应具有的制约量刑权、促进量刑公正的价值大打折扣,应在积累经验基础上进一步缩小量刑幅度。
(三)庭前证据展示制度不健全影响了量刑建议的稳定性和准确性
我国现行的检察权内部配置状况,决定了量刑建议是以庭审前决定为主、庭审中修正为辅的决策模式。保证这一量刑建议决策模式顺利运行的一个重要条件,是检察机关在庭审前决定量刑建议内容时全面掌握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各种证据材料,而保证检察机关在审判前全面掌握各种证据的一个基本制度,即是庭前的证据开示制度。但在当前,这一制度仅处于试点阶段,尚未全面建立,使得量刑建议的提出经常受到突袭证据的干扰,量刑建议的稳定性受到挑战。
二、完善量刑建议改革的意见
(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
由于“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已被中央确定为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无需进一步论证其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为司法机关的任务只是如何将这一改革运作好。不过,对以下几类案件可以选择性地不提或少提量刑建议:1.新型犯罪案件。对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形式,在量刑操作上缺乏必要的经验积累之前,可不主动求刑。2.社会敏感案件。这类案件社会关注度高,外界干扰大,量刑较难掌握,不适宜提出量刑建议。3.疑难复杂案件。对于事实和定性有争议,刑期难以把握的案件,也不宜勉强提出量刑建议。4.死刑案件。死刑案件影响重大,提量刑建议时应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慎重决定。
(二)实行以幅度性求刑为主的多元化量刑建议
广义的量刑建议包括概括性量刑建议、幅度性求刑和绝对性求刑。从量刑建议改革实践来看,幅度性求刑与绝对性求刑两种求刑方式各有利弊。幅度性求刑有利于增强量刑建议的准确性,特别是在统一的实体量刑规范没有出台之前,量刑建议的提出主要还是依靠经验,幅度性求刑有利于在对量刑有影响的情节可能发生变化的情况下灵活机动地调整。但幅度性求刑也存在效果不明显,无法对被告人产生直接的影响力,其上下限的具体幅度宽窄存在争议等缺点。绝对性求刑直接明显,足以引起法官、社会群众和被告人的重视,有利于发挥量刑建议的各种诉讼效应,但存在难以掌握标准,容易造成诉判不一、同样情节求刑差异等现象,且在案情发生变化时必须修改。
结合各种刑罚的性质,笔者认为,对于建议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出绝对确定的建议;对于基准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于基准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应当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此外,对于难以或者不宜提出具体量刑建议的新型犯罪案件、社会敏感案件、疑难复杂案件以及死刑案件,可以继续运用传统的概括性量刑建议。
对于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其建议幅度应在现有基础上作进一步压缩,以提高量刑建议的精确度,发挥量刑建议应有的在制约量刑权方面的价值。对于基准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幅度一般控制在6个月以内;对于基准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7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建议幅度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对于基准刑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建议幅度一般控制在2年以内。
(三)简化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
在量刑建议的审批程序上应进一步简化。在庭前量刑建议审批方面,对于非主诉检察官承办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意见分歧不大的,应由承办检察官提出,主诉检察官批准;案情复杂、社会影响大、量刑意见分歧严重的,由公诉部门会议讨论,报分管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在庭审中改变量刑建议方面,为保证诉讼效率,避免再次开庭,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提起公诉前检察长或者检委会应当确定相对一般情况较宽的量刑建议幅度,并授权公诉人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在确定的幅度内灵活提出量刑建议,并要求出庭公诉人在庭审后及时向公诉负责人或者分管检察长报告。
(四)建立量刑建议的配套制度
当前最紧迫的,是要全面建立庭前证据开示制度,使检察机关在庭前能及时全面地了解被告方所掌握的各类证据,为准确提出量刑建议提供条件。同时,要建立健全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强化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刑事案件量刑的法律监督。此外,对刑事案件抗诉率的考核也要根据量刑建议改革的附随影响作出相应调整。
(五)完善量刑的实体标准
就目前状况来看,公诉人对案件的量刑建议及法官对刑事案件的量刑,通常都是凭借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生活经历对案件进行裁决,随意性较大,这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表现尤为明显。量刑标准的不确定,导致较为严重的同类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这已成为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一大障碍。我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之间的经济、生活差异很大,最高人民法院的量刑指导意见因此而具有较大的弹性。这需要各地根据本地的实情,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量刑指导意见幅度内确定更为具体的量刑规则。与此同时,还需要总结以前的审判经验,逐步形成一套相对统一的量刑操作标准,并在量刑建议司法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
(作者单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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