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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从六方面着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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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可从六方面着手
唐俐 刘川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由检察机关会同相关部门或单位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充分的考察监督,并根据考察监督的情况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具有机动性、灵活性的特点,既避免了作出决定的草率性,又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挽救,对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发挥刑法的谦抑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刑事诉讼法应从以下六个方面考虑建立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一)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条件
附条件不起诉的实现过程其实就是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所达成的一个附条件协议的履行过程,应当同时符合一定的实体和程序条件:1.必须是行为人已经构成犯罪,且属于轻微犯罪。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恶劣、重罪、累犯及犯数罪的,不适用附条件不起诉。2.必须经被害人同意。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特定之义务从而赔偿或者补偿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3.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并且同意该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二)附条件不起诉的附带处分
所谓附带处分,是指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对犯罪嫌疑人科处的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履行的义务。在规定期限内,犯罪嫌疑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的,检察机关将作出不起诉决定,终止起诉程序;否则,检察机关将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给予相应补偿;3.提供免费的社会服务;4.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额款项等。
(三)附条件不起诉的审查决定程序
对于拟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案件,由承办检察官向检委会报告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听证的情况,检委会讨论决定后,依程序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根据现有的检察工作规定,自侦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还应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四)附条件不起诉的考察、监督程序
对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设置一定的考察期间,并建立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包含社区、村组)、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四位一体”的考察体系。由检察机关会同公安机关、基层组织、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对犯罪嫌疑人在不起诉考验期间的行为进行监督考察,对被不起诉人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估。当考察期限届满时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表现作出最后的处理决定。
(五)附条件不起诉的撤销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机关应当依职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继续侦查或起诉:1.违反法定义务;2.附条件不起诉前,故意犯有他罪,而在考察期间内被查处的;3.故意犯新罪的。检察官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犯罪嫌疑人已履行的部分义务,不得请求返还或赔偿。
(六)附条件不起诉的救济
对附条件不起诉决定的救济,可以有以下几种方式:1.被害人、犯罪嫌疑人不服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时,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请求纠正。同时,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2.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检察机关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当或错误时,可以指令下级检察机关纠正。
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不起诉应当共存、互为补充。对于那些从各方面考察并不担心适用不起诉会引起当事人涉检信访或发生其他不利后果的案件,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而对那些直接适用酌定不起诉存在某种忧虑,而又不是必须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则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这种共存状态将使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得到科学、理性的扩大,从而更加积极、主动、灵活地处理案件,在法律赋予检察机关职权的范围内努力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作者单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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