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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类案件起诉书应附注集资明细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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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非法集资类案件起诉书应附注集资明细表格
周宏伟
公诉案件的起诉书应当按照《人民检察院文书格式(样本)》规定格式进行,其“附注”项中需要表述: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方式、主要证据复印件、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几项内容。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根据不同案件的具体特点进行适当的调整,将会取得很好的效果。特别是近几年来,笔者在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集资诈骗案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根据非法集资案件涉众型的特点,在起诉书“附注”项中将以集资户名字、集资起止时间、集资的款项、支付的利息、集资的余额内容的“集资户集资明细表”作为起诉书“附注”项附后,取得良好的效果,省市两级法院的判决书也沿用这一做法。
具体做法:1.这一表格列于起诉书的“附注”项中;2.内容是所有集资户的名字、集资明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列明所有集资户名字、集资数额;而对于集资诈骗案件则列明所有集资户的名字、集资起始时间、已归还本金、已经归还利息、未归还本金等事项;3.表格中还列入一些特殊的集资户。一是没有借条存卷,但是银行账户以及嫌疑人账册载明的已经归还本息的集资户;二是虽然有借条,但经过审查后,犯罪嫌疑人已归还其所有本息的集资户。需要说明的是:这两类集资户的集资数额计入犯罪嫌疑人的非法集资总额;这些集资户名单列入表格结尾;在“未归还本金项”项中用零或者负数(已经多领取的数额)表示;显然这些集资户是证人身份。
将所有集资户用表格方式罗列,并且作为在起诉书的“附注”项,有以下一些显而易见的优点:1.清晰明了。控辩双方对于案件的涉案数额非常清晰,较易形成一致意见。2.便于核对。一是便于集资户的核对;二是便于犯罪嫌疑人核对;三是便于案后清偿。3.定分止争。非法集资案件是涉众型案件,稍有不慎,极易引起上访。如果集资户认可受偿数额,而这一数额是司法机关以及集资户、犯罪嫌疑人多方核对的结果,集资户相关意见也已经充分表达,无暗箱操作的问题,涉案集资户对判决结果更加信服。4.有利清偿。法院作出有效判决后,这一集资表格就成为将犯罪嫌疑人的赃款清偿给集资户的法律依据,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作者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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