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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宜载明“另案处理”的种类和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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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3: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起诉书宜载明“另案处理”的种类和根据
彭劲荣
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没有被一并起诉,而是另案处理。然而,起诉书对未起诉的嫌疑人,往往只是注明“另案处理”,而没有注明另案处理的种类和根据。
起诉书是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主要载体,必须载明所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及主要证据目录。起诉书在叙述审查查明的犯罪事实时,均提到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同案嫌疑人的行为和作用,但很少对如何“另案处理”及另案处理的根据和理由进行说明。按照法律规定,起诉书副本要在开庭十日前送达被告人,当被告人收到起诉书后,才能发现同案嫌疑人未被一并起诉,而如何处理也不得而知,由此容易产生怀疑和抵触情绪,不利于诉讼的顺利进行,有的甚至认为检察机关徇私枉法或在判决后上诉申诉。
为使案件处理透明,减少可能发生的影响指控顺利进行的障碍,起诉书上应当载明“另案处理”的种类及根据。
(作者单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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