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779|回复: 0

检察机关可以改变原控罪名提出抗诉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23: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检察机关可以改变原控罪名提出抗诉
王晓民
司法实践中有时会遇到这种情形:公诉案件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检察机关发现原控罪名或判决罪名不当。对此,检察机关是否可以改变原控罪名提出抗诉?目前存在不同认识。有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发现原控罪名或判决罪名不当改变罪名提出抗诉,由于被告人无法针对更改后的罪名进行辩护,侵犯了被告人的辩护权。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可以改变原控罪名提出抗诉。理由在于:
第一,符合我国法律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检察院认为本级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确有错误”的几种情形其中就包括“认定罪名不正确”。虽然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责是依法指控犯罪,但检察机关并非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其并不以“胜诉”为目的。否则,检察机关就没有必要对法院“无罪判处有罪”的情形提出抗诉。既然检察机关并不以“胜诉”为目的,那么检察机关原控罪名或法院判决罪名确有错误时,检察机关当然可以改变原控罪名提出抗诉。同时,对于法院判决认定罪名不正确的,检察机关也应当提出抗诉。至于是否侵犯辩护权的问题,由于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因而并不侵犯其辩护权。
第二,符合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要求。检察官的客观性义务是指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要以客观事实为根据,既要注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又要注意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事实和法律。
第三,符合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益。以人为本执法理念,要求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必须充分重视人性、尊重人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机关,在依法追诉罪犯的同时,也要注意保障罪犯的各种权利。检察机关发现原控罪名错误,即使得到法院采纳,应当改变原控罪名提出抗诉。
(作者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4 09:05 , Processed in 1.10446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