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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错案预防要从五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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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2: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错案预防要从五方面入手
周跃武
刑事错案的发生不仅会对当事人的生命、自由及财产造成极大的损害,更严重的是其拷问着国家的司法公正,易导致民众对司法公正与法律权威丧失信心。因而构建有效的刑事错案预防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转变司法理念,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前提。要树立正确的犯罪观,正确理解刑事司法的目的与任务。要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理念,树立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
(二)提高刑事司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基础。如坚持法律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坚持刑侦、侦监、公诉和审判等部门的专业任职制度,提高办案人员素质。
(三)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司法体制,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保证。
1.侦查机关——保障被追诉人的基本人权,限制侦查环节中的种种不法行为。如引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加强侦查活动的透明性,将侦查人员与录音录像的制作者和控制者分离,避免出现自我录像、自我监督的现象。
2.检察机关——完善监督、改进公诉。如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和监督,一旦发现刑讯逼供等行为,立即禁止;强化中立,向法院移送的证据尽可能包括有罪证据、无罪证据和罪重、罪轻证据,将“忠于事实和法律”切实运用到司法工作中来。
3.法院——强化审判权的依法独立行使。排除影响独立审判的非法律因素,确保司法独立的真正实现。
(四)强化辩方力量,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重要手段。健全对抗式诉讼机制,强化辩方力量,是法治文明和发展的要求。要认真执行律师法,强化辩方权利,以控辩平衡的方式遏制由于双方力量悬殊造成刑事错案的发生。
1.确立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地位,不能仅仅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限制在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等方面。
2.加强讯问阶段的律师介入权,确立律师在场制度,既可以规范和限制侦查讯问中的非法取证行为,又可以使辩护律师获取有效的辩护信息,其实际效果比任何的理论堆砌和思辨都更令人信服。
3.强化律师在刑事诉讼各个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律师既可以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来提取其言词证据,又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既可以通过审阅案件材料取证,又可以视情况申请检察院或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五)完善立法及其他配套机制,是预防刑事错案发生的关键。
1.完善相关法律规范,扩大司法人员办理刑事错案的“成本”。一方面,完善渎职犯罪的规定,加大对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行为的打击力度,从刑事错案的发生原因角度杜绝办案人员的“钻空子”心理;另一方面,扩大国家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从刑事错案的后果角度增加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心理压力。
2.要对刑讯逼供等行为的举证责任进行重新分配,将诱供、刑讯逼供的证明责任从受指控者转移到办案人员。
3.完善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特别是错案追究的启动机制和标准需要统一。
4.改变以所谓指标制、破案率、撤案率、无罪宣告率、积案受罚制度等为考核标准的旧的考核体制,将“忠于事实和法律”作为考核办案人员的基础性标准。
(作者单位: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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