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403|回复: 0

量刑建议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2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建议应在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
苗福翠 林萍
“两高三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就量刑程序的适用作出了规定,但对检察机关如何提出量刑建议并未规定。笔者仅对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进行探讨。
关于量刑建议的提出时间,实践中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即提起公诉说、开庭审理说和审后休庭说。提起公诉说认为,检察机关应在提起公诉的同时,一并提出量刑建议;开庭审理说认为,检察机关应在开庭时,当庭提出量刑建议;审后休庭说认为,检察机关应在开庭后,法院作出判决前提出量刑建议。开庭审理说和审后休庭说尽管在具体时间上有所区别,但其立论基础却大致相同:一是从定罪与量刑的关系角度,认为定罪是量刑的前提,定罪定质、量刑定量,因此,量刑建议进入诉讼程序的时间不宜过早;二是从法院依法独立审判原则出发,认为检察机关过早提出量刑建议,会影响法院独立审判。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先定罪、后量刑”等错误思想在量刑建议问题上的具体反映,同时也反映出对法官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的误解。
笔者认为,量刑建议应在提起公诉时提出。理由如下:
一是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国家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进行控诉,并最终使其受到刑罚等处罚,是公诉权实施的根本目的。因此,从依法行使公诉权开始,追究犯罪嫌疑人刑罚的问题就不可避免地存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向法院移送起诉书,就是公诉权开始行使的标志,量刑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内容,作为检察机关对法院量刑监督的重要载体,理应在此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在此意义上,开庭审理说和审后休庭说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设置在公诉权正式行使之后,实际上是把公诉权机械地分为定罪诉权和量刑诉权,并在不同的阶段、不同的时间有所侧重地行使,忽视了定罪量刑的有机统一,因而是不科学的。
二是追求个案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个案公正包括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等。受传统思想影响,实践中多重实体轻程序、重定罪轻量刑,个案公正往往难以得到全面实现。因此,不少学者提出了刑罚个别化原则,目的就在于加强对个案量刑问题的重视,对犯罪嫌疑人实现精确的刑罚处理,进而实现个案公正。而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设置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之时,可使法院、被告人、辩护人等更全面地了解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便于其对量刑建议作出必要的准备,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就量刑问题单独进行举证和辩论,从而使量刑更加透明化、规范化。将量刑建议提出时间设置靠前,也有利于克服量刑的暗箱操作,避免法官的罪刑擅断,有利于实现个案的量刑公正。而开庭审理说和审后休庭说设置的时间较为靠后,限制了法院、被害人,尤其是被告人和辩护人了解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依据,没有作出准备的必要反应时间,特别是审后休庭说,对于一些当庭宣判的案件根本没有提出的机会,使得量刑建议起不到应有作用。
三是解决重定罪、轻量刑的有力举措。受传统思想的影响,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往往“只控罪、不涉刑”;法庭审理过程中,也多围绕定罪问题展开辩论,量刑问题的举证及辩论根本没有或并不充分。这样,法官在定罪问题上受到制约,在量刑问题上却有自由裁量权发挥的很大空间,极易滋生司法腐败。因此,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时间设置在公诉权开始行使时,就有利于纠正司法实践中重定罪、轻量刑的做法;量刑问题和定罪问题同时进入审理阶段,并在以后的各个阶段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及量刑问题进行程序和实体处理,就可以彻底实现量刑问题和定罪问题的同等对待。在此意义上,开庭审理说和审后休庭说恰恰是违背了以量刑建议解决重定罪、轻量刑的制度初衷,因而起不到应有的效果。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4 17:29 , Processed in 1.085908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