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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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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出庭公诉工作的几个问题
出庭工作是公诉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的业务工作,是检察机关对外形象的重要展示窗口。重视和抓好出庭公诉工作,不仅是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且也是惩治犯罪、保障人权,化解矛盾的一个重要手段和平台。
近几年来出庭公诉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出庭公诉工作依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部分检察院对出庭工作重视不够,存在“重审查起诉、轻出庭公诉”的观念。二是部分公诉人出庭水平不高。三是公诉队伍整体素质还不能满足出庭工作要求。四是繁重的办案任务严重制约着出庭水平进一步提高。很多公诉人员疲于应付,抽不出时间学习总结,出庭工作仅停留在简单重复劳动的层面上。五是出庭工作相关机制有待进一步落实和完善。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一、要强化出庭公诉工作认识
(一)出庭公诉工作是揭露和证实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是惩罚犯罪的必经程序。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侦查部门的任务是揭露犯罪,审判机关的任务是惩罚犯罪,检察机关的任务就是证实犯罪。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构成了刑事诉讼全过程。出庭公诉作为对犯罪进行揭露和证实的重要环节,无论是审查起诉,还是引导侦查,从根本上讲都应服从服务于出庭公诉犯罪能不能得到充分揭露和有力证实,最终要看能不能通过出庭公诉使侦查、审查成果得到最大程度的展现,并为审判机关所采纳,转化为裁判依据。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出庭活动中,要充分运用证据证实犯罪,善于通过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活动,使人民法院准确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定罪量刑,最终达到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出庭公诉工作是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直接体现。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审查逮捕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警察的专断,通过公诉权的行使防止法官的恣意。出席法庭是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责的最直接体现,出庭工作与审判监督互为表里、不可分割,离开审判监督,出庭工作就失去了灵魂,离开出庭工作,审判监督也将无所依附。
(三)出庭公诉工作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重要平台。化解矛盾、平息讼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公诉部门的职责所在,也是应当贯穿于公诉工作始终的执法理念。涉检上访是目前困扰公诉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实践中,很多上访都是源于对司法决定的不理解,源于公权行使与私权诉求之间沟通渠道的不畅通。事实上,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出庭公诉(抗诉)是一种最有力、最直接、最形象的司法说理方式。完整的出庭程序是一个对事实证据和法律
适用充分对质、辩驳、解析的过程,当事人由于完整、透彻地了解了司法机关作出裁判的依据和程序,即使其诉求得不到满足,对于诉讼结果也往往较能信服和接受。
(四)出庭公诉工作是答疑解惑、明法释理的有效手段。庭审中,公诉人主要从指控、证明犯罪出发,论证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适用法律意见的正确性和客观性,要求人民法院依法惩罚犯罪;辩方主要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出发,对公诉意见提出质疑和反驳,要求人民法院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公正判决。在这个过程中,控辩双方对问题的辨析最透彻,说理最充分,形式也最为生动鲜活。对于公诉方而言,成功地出庭,既是依法依理说服法庭的过程,也是对辩护人答疑释惑的过程.同时,也是对被告人一个明法释理的过程.通过明法释理使被告人认罪服判。
二、要明确出庭公诉职责
(一)罪名指控、指控犯罪是出庭工作的第一要务,准确的罪名指控是庭审活动中控方立论的基点,整个法庭指控都是以此展开。因此,罪名确认和罪数认定必须准确,法律适用必须恰当,理论依据必须可靠。履行好罪名指控职责,首先,要准确界定罪与非罪。注意区分经济纠纷、民事侵权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注意审查有无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阻即违法事由,准确把握是否属于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从而确保认定犯罪准确无误;其次,要准确界定罪名和罪数。实践中有些案件的罪名、罪数问题比较复杂,对于法律、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要按照规定依法确定,没有规定的,要根据司法实践和学界普遍接受的观点进行分析判定,不能标新立异。
(二)举证质证。举证质证是法庭证明活动的重要内容,也是公诉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职责之一。要使指控罪名成立、犯罪得到证实。就必须围绕控诉观点科学合理地出示证据,并通过质证活动阐明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发现和排除辩方的虚假证据,客观评价被夸大了的辩护证据的证明力,从而有力维护控诉观点。举证应当遵循诉讼规律和认知规律,采取适当顺序和方法,将指控犯罪的证据构筑成一个完整体系,系统地展示在法庭上;质证应当紧紧围绕双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通过完整示证、交叉询(讯)问,有力交锋,充分辩论,从而说服法庭采信证据,相信事实。
(三)明法析理。所谓明法析理,就是阐明法律、分析理由。明法析理是贯穿于整个出庭活动的基本要求,也是法庭辩沦阶段公诉人的主要职责之一,如果说法庭调查是一个摆事实、摆证据的过程,那么法庭辩论则是一个讲法律、讲道理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各种证据、事实已在法官心中形成初步概念,在此基础上,要紧紧围绕控诉观点,进一步阐明指控犯罪的依据,论证事实证据的确实充分性,分析适用法律条款、司法解释以及罪名、罪数认定的理由,揭示犯罪的成因和社会危害性,对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出评判,从而为公正裁判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起到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的作用。
(四)量刑建议。依法就案件量刑向人民法院提出建议是公诉主张的重要内容..量刑建议应当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依事实、证据提出。对具有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要按照宽严相济的要求,在提出建议时.综合全案情况辩证考量。量刑建议既要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也要尊重审判权依法独立行使,要掌握分寸,避免绝对化。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庭前拟定的量刑建议不当的,应当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但对刑种建议不当、是否适用缓刑建议不当以及宣告刑可能超出量刑建议刑期幅度较大的案件,应当根据检察长授权进行调整,检察长未授权的,不宜发表量刑建议。死刑案件可提出概然性建议,轻刑案件可提出具体建议。
(五)监督庭审。公诉人负有依法监督审判活动的职责,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两种,而对庭审活动的监督,主要是程序监督。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要对法庭审理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保证审理活动依法顺利进行。发现人民法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在庭审结束后向检察长报告,根据情况分别采取口头或书面方式提出纠正意见;一是要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在法庭审理中能否得到落实进行监督。这不仅关系到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受到保护,也关系到刑事案件能否得到正确、公正、及时的审判。公诉人履行监督庭审职责要遵守诉讼程序,遵循诉讼规律,把追诉犯罪和制衡审判权有机地统一起来,将诉讼监督内化为一项诉权,遵守并维护诉讼程序的自主性和诉讼结构的平衡性。
三、要把握出庭公诉工作规律
(一)出庭公诉是对犯罪过程的场景再现,因此,必须客观、真实、完整。所谓客观,即出庭公诉要实事求是,不主观臆断。从宏观方面讲,就是要坚持忠实于事实真相、忠实于国家法律、忠实于人民利益,坚持从事实出发,不唯权,不唯上,不计较个人名利得失,不偏不倚,不枉不纵。在具体案件中,要注意做到:立论客观,立论的根据要有确实充分的事实证据基础,不能随意拔高、夸大;证据材料必须客观,凡是使用的证据,必须是经过审查并已确认其客观性的证据.并且要有同向的证明力,相互矛盾的材料不能在同一证明中使用;论证过程必须客观、符合逻辑规则,不能为争输赢搞诡辩,更不能主观想象、随意推测。所塌真实,即当庭揭露、证实犯罪所适用的论据应当真实,不能虚假。具体包括:事实论据真实,法理论据真实,逻辑推理严谨科学。所谓完整,即应当通过示证、质证,尽可能完整地再现案件事实。这要求运用的证据必须全面完整,证据排列组合必须紧密衔接、环环桕扣,形成无懈可击、反映案件全貌的证据锁链;证据运用必须全方位、多角度,全面证实定罪量刑各情节要素;证据出示必须完整,无论是有罪、罪重证据还是从轻、减轻证据,都应完整出示,确保罪罚相当、不枉不纵。
(二)出庭公诉是对犯罪事实的公开揭露,观点必须正确鲜明,说理必须公开透明。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庭公诉的目的,就是为了在法庭上公开地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予以证实和揭露。这决定了出庭公诉必须观点正确鲜明,做到当庭揭露犯罪时,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要确保证据相关联不矛盾,结论唯一可靠,排除合理怀疑;依据的犯罪事实、引用的法律条文要准确恰当,没有错误;语言表达要贴切、规范,不能出现“好像”、“大概”、“可能”等似是而非、含糊其辞的语言。
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出庭公诉说理性不强,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简单化;二是针对性不强;三是程式化。出庭公诉要做到说理公开透明,尤其是法庭辩论阶段,要对案件的关键问题作深入的剖析,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要对整个法庭调查做一个综合性概括,总结公诉方的证据能否得出定罪的结论,这个结论是由哪些证据支持的,怎么支持的,要说清楚说透彻,要在事实基础上,依据实体法规定,说明被告人应该构成什么罪名;要梳理出若干对量刑有意义的情节,包括从重情节,也包括从轻情节,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说明;要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观点,特别是辩护方不合理的观点,有理有据地发表意见。
(三)出庭公诉是对法官的说服过程和对律师的论辩过程,必须做到说服法官、征服律师、降服被告人、信服听众。出庭公诉时,阐明事实必须注意质量,务必使观点建立在真实可靠的基础上;法律评价必须准确可靠,要全面正确地依据有关法律条文和理论进行分析论证,不得任意曲解法律或牵强附会;阐明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与分析的结沦之问必须有内在联系,事实要与适用的法律相对应,并能必然地推出结论。要针对不同受众群体分别采取相应的策略和技巧,争取其认同。要及时肯定审判人员的有效工作,以其核实的事实作为论据证明自己的观点。尊重辩护人,激发对方良好的情绪和反应,营造友好和谐的论辩气氛,以利于双方冷静客观地分析案件。要客观生动地描述犯罪造成的危害.唤起听众对犯罪的憎恶,使公诉主张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
(四)出庭公诉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把庭前准备与庭上应对作为一个整体,做到前后呼应、前后对应。庭前准备是庭上应对的前提和荩础,庭上应对是庭前准备的延续和延伸,二者辩证统一,目的都是为了当庭准确证实犯罪、揭露犯罪。扎实的庭前准备是成功出庭公诉的先决条件,没有良好的庭前准备,出庭公诉就失去了前提和基础。同时,庭前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定性是否正确、适用法律是否适当,直接关系到出庭工作的成败,对出庭公诉起着制约和影响作用。应当把庭前准备与庭上应对作为一个有机整体,做到前后呼应、前后对应。这就要求公诉人在庭前必须认真复核汪据,做好庭前预测,制定好示证方案和答辩提纲,为庭上应对做好准备;在庭上要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示证、质证、辩论,不能脱题,确保庭上应对与庭前准备紧密衔接、有的放矢,从而取得良好庭审效果。
四、要讲究出庭公诉工作策略
(一)庭前准备要充分。只有充分做好庭前准备,准确预测庭审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问题,才能把握庭审主动权,实现良好出庭效果。在庭前审查案件时,应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尤其是据以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更要反复审核,做到心中有数。对于没有直接证据证实犯罪的,要注意收集充分的间接证据并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对案件个别情节事实不清的要通过庭审进一步解决。庭前收集、复核证据时,要注意证据内容的全面性和证据形式的多样性。既要收集对定罪量刑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于可能发生变化的证据,要运用各种手段加以固定,防止出庭时辩护人提出新的证据或证人翻证,致使公诉处于被动。要严格把住受案关、退补关、退查重报关和起诉关。
(二)示证思路要清晰。第一,示证应客观全面、形象直观,有罪、罪重和罪轻的证据均应予以出示。对证据之间存在的矛盾不能回避,应指明真伪,说明情况,合理排除矛盾。第二,示证应条理清晰、层次分明。针对不同的案情,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可以灵活运用不同的示证方法,但是无论何种方式都要做到条理清晰、层次分明、罪证相合或者事证相合。第三,示证应重点突出,主次有别。不能机械罗列证据,应针对要证明的问题,紧紧抓住关键事实和情节进行分析说明,不能纠缠细枝末节;要重点把握争议焦点,如辩方对某一证据提出异议时,公诉人应及时出示其他相关证据,与该被异议证据相互印证,反驳异议。第四,示证要有逻辑性、系统性。示证要根据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按一定的逻辑规律或内在联系进行精心组合、排列,层层推进、步步深入,以取得令人信服的示证效果。第五。示证一定要明确证明方向。每出示一份证据后,都应向法庭明确表达示证意图、证据来源,从而增强合议庭的认同意识。第六,根据法庭调查情况及时调整示证策略。在庭上还必须灵活运用示证方案、适时调整示证思路,确保示证效果。
(三)答辩重点要突出。对辩方提出的辩护观点,公诉人切忌不分主次地笼统答辩,要抓住重点,予以有力反击,做到原则不让,枝节不辩。对于起诉书、出庭意见书中已详细阐明过的观点,与案件无关的细枝末节,控辩双方没有原则分歧的一般问题,以及纯属理论与学术讨论的问题,公诉人无需与辩方正面答辩,以免冲淡答辩主题。还要注意掌握好答辩节奏。每轮答辩都要有重点,避免简单重复。要处理好发表公诉意见与后面第二、第三轮答辩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公诉人当庭发表公诉意见,主要是阐明自己对于案件的基本观点,从而确立指控立场;而第二轮答辩则是整个法庭辩论的高潮阶段,公诉意见和辩护观点全面交锋,这就要求公诉人善于抓住双方观点的主要分歧,灵活掌握答辩方法,有针对性地交锋、答辩和应对;至于第三轮答辩,一般是总结性的,要力求简明扼要,切忌简单重复。
(四)攻防策略要讲究。庭审中的攻防策略多种多样,因人、因案而异,没有统一不变的模式。实践中要重点把握以下几种攻防策略:一是主动出击,先发制人。在法庭辩论中,对于自己已有充分把握而辩护人只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纠缠不休的案件,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可把对整个案件的基本观点讲深讲透,先发制人,控制庭审主导局面,不给对方留下任何可乘之机。二是沉着冷静,后发制胜。对于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案件,辩方可能会提出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可以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以防御为主,等辩护人的第一轮辩护意见发表完毕,主要辩护观点暴露无遗时,在第二轮的发言中,针对其主要辩护观点进行辩驳,以达到欲擒故纵,后发制胜的效果。三是以全驳偏,论证全面。如果辩护人以片面观点突然发难,对某一犯罪事实只强调从轻处罚的一面,而不考虑从重处罚的一面,公诉人就应该以实事求是的态度,着眼于整个案情,客观全面地把从重处罚的一面论证清楚,以克服辩护观点的片面性,达到否定对方观点的目的。四是掌握分寸,适可而止。公诉人要切忌得理不饶人,对某个辩护观点的反驳要注意掌握分寸,对已经论证清楚了的问题,还喋喋不休的纠缠,容易被对方抓住把柄,进行反击,反置自己于尴尬境地,所以无论攻或防都要注意分寸、适可而止。
(五)言行举止要规范。一是注意法庭礼仪,做到仪表端庄整洁、着装规范、举止得体;二是讲究语言艺术,在法庭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准确运用法律术语,做到用语规范、义正词严、以理服人、沉着冷静、谨言慎语,避免语言口语化、表达不准确或死板教条、强词夺理;三是保持沉稳镇定,不可惊慌失措,对于庭审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做到充分预测、随机应变、沉稳应对;四是尊重各方当事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对过激的辩护言词,不可图一时之快而使用一些刻薄、挖苦语言与之针锋相对,既彰显风采,又不失对他人的礼貌和尊重;五是恰当使用肢体语言,发言时,辅助性手势不能没有,但不可太多,没有一点手势会让人感到呆板、生硬、枯燥,而手势过多又会让人觉得轻浮、狂躁。手势的使用要根据发言内容确定,与内容相一致、相协调,特别要注意不得随意用手指点他人,给人以盛气凌人、以势压人的感觉。
作者:贺恒扬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来源:《人民检察》2010年第14期(总第5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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