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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理性看待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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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1: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无罪判决是指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经法院开庭审理并判无罪的案件。无罪判决对于公诉人而言,或许不是一件好事,因为提起公诉的案件得不到法院的有罪认定,说明公诉“失败”。不过,从整个司法体系看,一定程度的无罪判决则是公平与正义的体现。应当用理性的眼光看待无罪判决。
从公诉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进程看,定罪请求权是公诉权的一项重要内容。这种定罪请求权既可能得到采纳和认定,也可能得不到采纳和认定。其能否得到法院的认定,在判决宣布之前尚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作出有罪判决当然是情理之中的事,作出无罪判决也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从诉讼规律来看,刑事案件经立案侦查后,一定数量的案件被撤销,在移送起诉的案件中,一定数量的案件被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提起公诉的案件中,一定数量的被告人被判决无罪,都是正常的。要求立案后特别是批准或决定逮捕后都起诉、起诉后无一例外都被判决有罪,显然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也是不切实际的一厢情愿。一些学者介绍,许多西方国家一般有近30%左右的案件是无罪判决,在我国港澳地区也有一定数量的无罪判决。
在案件质量评判标准和检察人员绩效考核以及各种评比中,我们尤其应当理性看待无罪判决。对公诉案件质量考核是一件非常复杂、困难的事情,长期以来,我们十分重视办案质量的考核评价,认真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客观地说,这些考核机制对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预防和减少不当起诉的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现行案件质量标准和考评机制还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有些内容甚至违背了诉讼规律。比如过分看重数据的作用,起诉率高不高、不起诉率低不低、无罪判决率低不低等,成为考核的硬指标;在追究错案责任时往往只看结果不管原因而客观归责,即只要出现了无罪判决,相关责任人员就要承担不利后果。从逻辑和实证角度分析,要控制无罪判决,就不能盲目追求高起诉率,因为起诉率越高、提起公诉的案件越多,判无罪的几率就会越高。所以,把起诉率高、无罪判决率低同时作为考核办案质量的标准,有其自相矛盾的一面。
当前如何看待无罪判决,如何建立公诉案件质量标准和考核、奖惩机制,直接决定着公诉人承办案件的动机和行为,决定着公诉人的职业责任感和职业荣誉感,决定着公诉案件的质量和效果,决定着司法是否能实现公正,因此,考核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客观、合理、科学符合诉讼规律的评判、奖惩机制能够促进公诉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理性思维,激励公诉人认真研习法律,严格执法,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地办理案件,防止错案;反之,则有可能压抑理性、禁锢手脚,甚至诱使公诉人基于对自身利益的考虑而迎合某些不合理的要求,致使错案频发。
(作者陈其功为甘肃省武威市检察院检察长)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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