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181|回复: 0

起诉书说理三方面待加强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理性起诉书,是指与一般起诉书相比,不仅说明了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而且还对为什么构成该指控罪名进行说理性分析,符合司法本身透明化的客观需要,有利于加强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从而使检察机关的主张更容易为审判机关所接受。由于起诉书是连接起诉和审判的重要纽带,是实现检察机关主张责任的一种诉讼监督载体,它不仅规定了审判范围,还要承担所有的起诉主张责任,它的最终目的是使审判机关接受检察机关对犯罪事实的指控,依法对犯罪作出相应的判决。但目前在起诉书的制作中,存在如下三方面不足:
1.在事实认定方面,叙述公式化,具体性不足。主要表现为,在表述案件事实时,经常概念化、公式化地以结论代替情节,例如以“因琐事如何如何”表达案件起因,以“不能正确对待某某纠纷”代替说理,以“胆大妄为”、“目无法纪”等词语形容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貌似指控有力、观点鲜明,实际则给人以空洞的感觉。
2.在证据采信方面,列举形式化,针对性不足。主要表现为,什么事实有什么证据证明不详细不具体,一般是列举所认定的事实之后,笼统地把相关证据按类别列出。对与所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明,不说明采信的理由和依据,对相反的证据,不说明不予采信的理由或依据,使得证据的证明力缺乏针对性,无法与证明的对象相对应,给人以牵强之感。
3.在处理结论方面,内容简单化,说理性不足。主要表现为,无论在内容还是格式的设置上,都没有针对法律结论释法说理。对案件涉及的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为何如此处理等法律问题是只见结论不见说理。在起诉书、不起诉书这些可以有较大篇幅的叙述式文书中,对案件涉及的法理问题也缺少说明,给人以结论武断的感觉。
笔者认为,起诉书必须强化释法说理,在证据、起诉要求和根据三个方面多下功夫。因此要紧紧围绕证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关联性特征,通过对相关证据的单个审查和综合审查说明指控罪名的构成要件和本质特征,有力地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与指控罪名的正确性。
(作者单位:顾华 杨红梅 王华东 河南省新蔡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4 16:30 , Processed in 1.11375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