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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如何规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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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量刑建议作为我国刑事诉讼领域的一项改革措施,在运用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构建和谐社会的司法大背景下日益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但目前理论界对量刑建议的观点不尽一致,实践中的操作也各不相同。笔者对此探讨如下:
1.量刑建议的范围。一是案件范围。笔者认为,作为公诉权的应有之义,量刑建议权对所有的案件都是适用的。二是刑种的范围。不仅包括主刑,还包括附加刑。量刑建议中应当有具体的刑名、刑期、金额、没收物、价格等的明示。如果认为缓刑对改造被告人更有利,也可以在量刑建议中明确提出。
2.量刑建议的种类。一是概括性量刑建议,即对被告人刑罚的适用给予概括的量刑建议,此类建议的幅度最大,在起诉书中指明量刑时应当直接适用刑法的条款即可;二是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在法定刑罚幅度内进一步压缩量刑空间,但要有一定的幅度;三是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即对被告人刑罚的适用在法定幅度内给予直接确定的量刑建议。
3.提出量刑建议的诉讼环节。量刑建议权应在提起公诉时在起诉书中行使。主要理由是:第一,量刑建议权与定罪请求权一样都是求刑权的一种,在起诉书中行使,保持了求刑权行使的完整性,构成一项完整的诉的指控。第二,起诉书是国家审判活动启动程序,在我国刑事诉讼对于被告人定罪与量刑程序一体的诉讼机制下,不能人为地将其分割为定罪与量刑两个程序阶段。第三,从控辩对抗的刑事诉讼原理看,无论控方的定罪证据还是量刑证据,都必须给予辩方一定的质证与抗辩准备时间。
4.量刑建议的幅度。量刑建议的重点应放在主刑上,对附加刑可以提出概括性的量刑建议。对主刑提出量刑建议时,可以根据不同刑种提出不同的建议幅度。对管制和拘役,因为刑期较短,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或者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对有期徒刑,因为刑期跨度较大,可以根据案件类型提出不同幅度的量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以及被告人认罪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两类案件,因指控的事实清楚,且被告人认罪,在这两类案件的起诉书中可以尝试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建议,且建议幅度最好控制在2年以内;对定性分歧较大,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提出相对确定的量刑建议,建议幅度可以适当扩大,可以掌握在3年以内。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案件,可以提出绝对确定的量刑建议。
5.量刑建议的主体。从检察机关内部而言,在法庭上根据庭审情况发表量刑建议的主体只能是公诉人。在庭审前特别是在提起公诉前,决定并提出量刑建议的主体要结合现行的公诉制度来确定。按照传统体制办案的公诉人,其定罪及量刑由部门负责人和主管检察长审批决定,个别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可由检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按照主诉检察官制度办案的公诉人,量刑建议一般可由主诉检察官决定并提出。
6.量刑建议改革的重点范围。现阶段量刑建议的重点应放在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上,这两类案件因为对定罪没有争议,关键的问题就是量刑。特别是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为一般公诉人不出庭,在起诉书中提出量刑建议,还可以加强对庭审活动的监督。对定性分歧较大、社会影响较大,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稳步推进,先对部分有把握的案件提出量刑建议,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
7.对量刑建议是否写入判决书的认识。现在很多法院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即使采纳了,也不在判决书中表述出来,对这一问题要正确认识,提出量刑建议的目的是置司法权于监督之下,确保司法公正、公开、透明,只要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监督的目的就已经达到,是否在判决书中表述并不重要。当然,随着量刑建议改革深入实施,社会公众普遍认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应该写入判决书中。
(作者单位:熊 正 北京市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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