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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公诉案件质量需把好五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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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体关□程序关□监督关□效率关□效果关
案件质量是公诉工作的生命线。关于案件质量的评判,实践中通常把“诉得出、判得了”作为评价标准。但是,有些案件指控事实和罪名无可挑剔,法院也判了,但被告人不服气、被害人不满意、社会公众有非议。多数是因为案件久拖不决、可以和解不诉的诉了或者对违法办案熟视无睹等,虽有“法律效果”,但社会效果不尽如人意。笔者认为,公诉案件的质量应当从实体与程序、指控与监督、效率与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提高公诉案件的质量,需要把好实体、程序、监督、效率、效果五关。
一、实体关即实体公正。案件质量视角下的实体公正,是指实体法上规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具体案件中得到实现,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适用法律平等等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得到贯彻,明确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就提起公诉的案件来讲,实体公正的标准有三项:一是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包括被告人身份,实施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危害后果以及其他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情节清楚;无遗漏犯罪事实、被告人。二是证据确实、充分。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证据合法有效;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和证据确实充分;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能够合理排除;根据证据得出的结论具有排他性。三是适用法律正确。包括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准确;认定一罪或者数罪正确;认定从轻、从重、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准确;认定共同犯罪的各被告人在犯罪活动中的作用和责任恰当等。
二、程序关即程序合法。司法层面的程序合法,是指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的每一过程和步骤都符合法律规定。实现司法公正有赖于实体法被严格遵守,且被高度重视。每一道程序的被忽略或减少,都意味着给实体偏离或司法权力滥用留下了空间。程序的设定不仅有利于保证实体的真实合法,而且有助于诉讼过程的公开透明,“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既要坚决摒弃重实体、轻程序的执法惯性思维,也要防止只重过程不求效果、程序正确实体有误,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的理念,在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程序优先原则。程序合法要求:一方面要确保办理的案件本院有管辖权、适用强制措施正确、在法定期限内审结、遵守相关办案程序等;另一方面,案件办理的全部流程,包括案件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以及二审上诉、抗诉等诉讼环节都应当符合程序法要求。此外,与尊重法定程序同样重要的是办案活动规范有序运行。办案活动要严格执行检察机关各项规章规范,从具体操作细节入手,建立流程上的保障机制,实现公诉办案工作全方位、全流程的规范化,确保案件质量。
三、监督关即监督到位。监督到位,是指对案件中存在的监督事项均能发现,且能做到依法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公诉环节的诉讼监督覆盖刑事诉讼全过程,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实践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愿、不敢、不善监督等问题,如何使监督由软变硬,是当前的重点。公诉环节的监督事项包括:依法对侦查、审判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纠正意见,依法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意见或书面纠正意见,对发现的犯罪线索,及时进行初查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依法追诉漏罪、漏犯,依法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在诉讼监督中应努力做到“坚决、慎重、准确、及时”,努力提高监督能力、拓宽监督渠道、突出监督重点,加强对侦查、审判、执行的监督。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将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融为一体,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四、效率关即办理及时。办理及时,是指案件不仅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更要在法定期限内毫无延迟地办结。办案要树立公正第一的理念,但也要防止不讲效率,久拖不决的问题发生,二者发生冲突时,坚持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的原则。在坚持公正前提下,“诉讼本身应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结束”。办理及时,首先有利于公诉职能的有效实现。冲突行为对行为责任者的制裁过程越短,所产生的威慑功能就越强烈,“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其次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益。审查起诉不仅承担着追诉犯罪的职能,也担负着保障人权的使命,必须迅速、及时地执行诉讼程序,防止无故拖延,尽快结束当事人法律上的未决之状态,减少当事人因诉讼所造成的损失。最后有利于国家节约司法资源、实现诉讼经济化。做到办理及时,一是要控制诉讼期间,必要时才延长审限和退补。二是要加快诉讼节奏。一方面要加快和侦查、审判环节的衔接,使侦、控、审纵向结构保持线条的流畅;另一方面要实现案件从受理到提起公诉各个诉讼行为之间衔接紧凑。三是要简化诉讼程序,实行繁简分流。在符合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尽量适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简化审,对相同程序进行合并,减少不必要程序等。
五、效果关即效果良好。效果良好,是指公诉案件的办理不仅要确保法律效果,还应兼顾社会效果,实现两个效果有机统一。效果良好既是前四个关口的综合体现和终极目标,也是对前四个关口方向上的把握。效果良好首先要求的是法律效果好,即严格依照法律办理案件,坚持法治原则。但“法有限、情无边、事无穷”,高质量的公诉案件还需要在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充分考虑案件的社会效果,深入贯彻宽严相济等政策,准确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实现法理情的有效兼顾,杜绝眼里只有卷宗,手中只有法条,“对号入座”式的机械执法、低层次执法。因此,要做到效果良好,必须对每起案件都充分考虑起诉的必要性,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符合条件的轻微刑事案件,适用快速办理机制进行处理;积极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准确适用刑事和解;积极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等等,达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保护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利与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的有机统一。
(作者单位:苗生明 熊正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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