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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语言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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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6: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模糊语言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运用
' w; q5 m9 x0 i! E  F2 [! O8 R9 H0 `: h 程宏,江苏省职务犯罪侦查理论研究小组成员,湖南大学法律硕士。2008年至今任职于仪征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一科,先后参与查办贪贿案件34件,独立承办仪征市建设局市政养护中心副主任周因翔受贿案,仪征市中医院技术科科长潘龙祥挪用公款案,江都市建设局副局长吴朝林受贿案,仪征市建设局市政管理处贪污窝案;协办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刘加平特大受贿案,扬州市邗江经济开发区副主任姜巨昌特大受贿案等10件,先后多次抽调至江苏省检察院反贪局参与连云港市副市长杨少华受贿案,宿迁市副市长受贿案。先后在《检察日报》“观点栏目”发表文章6篇,在中央党校主办《学习时报》发表1篇,在《中国检察官》“公诉方略”发表1篇。1 R# z) p& u! N# H- i
《中国检察官》2011年第6期(经典案例)(总第126期)
2 A/ n. @! A2 u' U6 h* V 以模糊语言为特征的讯问方式,因其讯问内涵和外延具有不确定性,使得表达的意义可以有多种理解,话外有话的丰富潜台词,最能体现讯问的灵活性和策略性,加之犯罪嫌疑人在被正式讯问的特定情景中对任何信息都极为敏感而多疑,这就更有利于造成被审讯者产生认识错觉,难以发现侦查机关所掌握的犯罪证据,从而使被讯问者处于信息不对称的被动局面,最终有利于击垮被审讯者的心理防线,使其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的目的,因此在职务犯罪审讯中有目的性地使用模糊语言往往能起到事半功倍的审讯效果。6 B# P& F0 ^6 B* P
一、职务犯罪讯问语言运用的现实困境0 P" d" }2 X2 f( L: a4 F2 V
职务犯罪审讯实践中,我们都在有意或无意地使用模糊语言,通过这些寓意丰富,外延较宽泛的语言,使得犯罪嫌疑人会从中作出判断和选择,感觉到侦查机关已经掌握可靠证据,而不得不作出有罪供述。甚至从大量侦查实践中总结的诸如引而不发、含而不露、迂回包抄等审讯策略,也可以归结为模糊语言的综合运用范畴,但侦查实践中不足的是,对于模糊语言的运用存在内涵理解不准确,使用上缺乏系统性,重视程度不够,从而导致了侦查中出现难以突破的普遍问题。
$ T) W4 K* W" g) k' X  O% y; R 一是模糊语言外延过于宽泛,不能起到威慑效果。外延过大的模糊语言,难以给犯罪嫌疑人以心灵震撼,模糊语言运用的关键在于从该语言传递的信息可以推断出犯罪的可能信息点,其关系是包含但不限于该信息点,其营造的态势在于说者“无意”听者有意。讯问问题缺乏事前的规划,导致讯问的问题都是“想当然”,对于何种信息可以披露,以何种方式披露、选择什么时机披露都没有研究。外延宽泛的模糊语言缺乏针对性,不能直接击中要害,反而使得嫌疑人继续怀疑侦查机关是否掌握了证据,加深其消极抵抗的心理。
$ W% F3 Q+ E) ^6 V! w 二是模糊化运用时机不成熟,导致审讯出现僵局。嫌疑人之所以选择做有罪供述本质上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其做出不利供述的动机或原因多出于意识到自己的罪行被司法机关发现。侦查实践中,在初查阶段掌握的证据仅仅为一种线索,仅达到怀疑其有犯罪行为但不足以定罪的程度。要使嫌疑人形成已经掌握其犯罪行为的内心确信。必然需要一定的真实信息或者证据来加固嫌疑人的此种内心确信。因此,在嫌疑人尚未形成内心确信的形势下,过早地使用模糊化语言只会使嫌疑人发觉到侦查机关尚未真正掌握有罪证据。一旦使嫌疑人形成这种认识,势必增长其侥幸心理,导致审讯出现僵局而难以突破。% h/ y: f5 ^6 s; K& T6 {
三是重要证据信息模糊化处置方式不当,导致嫌疑人抵抗心理增强。无论是群众举报线索还是自行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我们都可以将其中的证据信息分解为一般性信息和针对性信息。一般性信息我们可以通过正常渠道很容易掌握,而针对性信息是与案件某个情节紧密相关的,具有隐秘性。最终能打消嫌疑人抗拒心理,促使其认罪伏法的是针对性证据信息。如果这类重要信息没有模糊化,而是直接传递给嫌疑人,那么势必出现侦查员问一点,他们答一点,也就是侦查中常出现的供述不彻底“挤牙膏问题”,使得侦查人员难以控制审讯节奏;如果这类信息被模糊后,侦查人员对真实案情也缺乏掌握,就会导致嫌疑人为脱身而暂时迎合做虚假供述,也就是实践中常出现的“顺杆子爬”现象,出现这些非正常审讯结局最终都将助长嫌疑人的抵抗心理,而迷惑案件侦查。
8 T, b2 V  w! y8 ^* B 二、模糊语言在职务犯罪审讯中的优势
5 x8 E& @) i, m# v) a0 t (一)模糊语言可以使犯罪嫌疑人对侦查机关掌握证据程度产生认知错觉,加速其心理防线的崩溃,促其如实供述
: J8 |+ }- _& P. L3 }/ J 有罪的犯罪嫌疑人在审讯中,受畏罪心理和侥幸心理的作用,大多敏感而多疑。对讯问人员使用的模糊言语,犯罪嫌疑人往往根据自己的心理需要进行取舍,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理解。致使其产生错觉的前提因素有:一是犯罪嫌疑人作贼心虚;二是犯罪嫌疑人对警方所掌握的案件情况不摸底;三是犯罪嫌疑人对作案团伙是否有人已交代不托底;四是警方在讯问过程中对所知道的情况不露底。在这种前提下,讯问人员根据案情。注意巧妙选用模糊语言,往往可以形成一种似是而非的感觉。由于模糊言语语义范围不固定,指向性不明确,可以这样理解;也可以那样理解,从而就可以引发犯罪嫌疑人产生错觉。造成其思维上的混乱与片面,使其反复强化错误的判断,加深怀疑,以至达到自我催化瓦解的目的。$ }- w1 J, G) ?& D
(二)模糊语言能够防御嫌疑人的试探与反驳,使侦查人员掌握审讯的主动权
0 i/ `" L) M. L. } 职务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身居要职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对定罪证据可获得性也有自己的认识,知道仅仅依靠群众举报不会轻易发现案件的内幕,这是导致其有侥幸心理的直接诱因。因此,他们在审讯过程中势必会通过各种途径试探侦查人员已经掌握了多少证据和将来会继续获得多少证据,即便是侦查人员抛出与案件相关但不是直接锁定犯罪的致命性的证据时,嫌疑人都会编造各种谎言予以反驳,从而继续试探侦查机关掌握犯罪证据的程度以及办案的决心。当嫌疑人处于此种试探心理左右的进攻角色时,侦查人员采取模糊语言应对,使犯罪嫌疑人弄不清楚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了哪些证据。从而加剧犯罪嫌疑人内心的思想斗争,起到防御效果,从而掌握审讯的主动权。
% |5 x. ]# w3 X" x* A5 `- b; s (三)模糊语言能最大限度发挥已经掌握证据的鉴别、突破作用。加大信息不对称审讯优势
& \* j8 d6 @+ a9 ] 侦查讯问实际上是侦查人员与有罪嫌疑人对犯罪信息的对抗,双方都希望在讯问的过程中尽量不暴露自己掌握的信息并尽量捕捉对方的信息。在讯问的最初阶段,双方的信息都处于互不知晓的独占状态。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平台筛选的与犯罪有关的信息,例如犯罪嫌疑人的房产、存款、大额个人消费、不良生活作风以及具体到特定犯罪行为有关的航班、酒店入住、餐饮消费、通话记录都将是侦查破案的利器,以这些特定信息为依据的提问,嫌疑人必须首先决策选择真实供述或撒谎,这样不论是选择说谎还是沉默,都将暴露了自己有罪的信息。使用模糊性讯问语言,就能隐藏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又能逼迫嫌疑人供述犯罪的关联信息,从而来验证供述的真实性,为进一步的侦查提供决策。最终一步步加大侦讯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状态,切断犯罪嫌疑人的所有退路,让他无可抵赖,只能坦白。# N1 p# z) Y2 ?! }0 O+ i4 c
三、职务犯罪审讯中模糊语言的运用策略- a2 }+ K# P* h  k1 t! e% Y
(一)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切忌外延过于宽泛
7 P8 c* h2 \2 ?8 O$ k 讯问语言能否给犯罪嫌疑人形成心理强制,促使其如实供述,取决于讯问语言中所含信息是否真实。影响巨大的“河北第一秘”李真贪污、受贿案,在李真两规期间顽固抗拒108天后,首次击垮其心理防线使案件得以突破的第一句话是“你是明白人,简单说,有证据没有口供一样也可以定你的罪,有口供没证据可以不定你的罪,你不要以为我们什么证据都没有,你往香港倒款,你坐的哪趟航班,你坐在哪个座上,你拿了几个箱子,哪个箱子装多少钱,什么币种我都知道。”这一讯问语以模糊化形式首先暗示我们已经掌握证据,不论他是否交代,侦查机关都可以定罪;其次是基于李真曾经去过香港的大前提,并暗示各种细节证据,向嫌疑人透露的信息是侦查机关已经掌握了这一犯罪证据。这些信息并不是直接告知李真,但暗示其以处于不利境地,其必然会从交代与抵抗中权衡利弊。正因为这些信息是真实的,所以才能够迅速击垮李真的心理防线。在侦讯双方所掌握的证据来看,犯罪嫌疑人更清楚案件事实真相,如果侦查员“想当然”地提问,或者泛泛而谈,嫌疑人就能这些讯问中感知到侦查机关并没有掌握案件本质问题,助长嫌疑人的侥幸与抵抗心理。
6 {' s/ `, F% I& M  m7 j' Z (二)模糊语运用同时也应当重视证据信息的适度开放
0 o* _! n4 U* X( C: R# Y1 g9 u8 [ 从信息的传递角度分析,模糊语的最大优势是在讯问的过程中尽量不暴露侦查机关所掌握的信息和尽量捕捉对方的信息。从而迷惑了犯罪嫌疑人,使其难以感知侦查机关究竟掌握了多少证据。在嫌疑人形成心理迷惑后,处于供与不供的矛盾心理活动中,此时是促成其有罪供述的最佳时机,要想加固其内心确信,就要有意识地暴露或出示案件的部分信息。例如,可以安排侦查人员通过私下聊天小声透露出同案犯已经交代,或故意安排一个侦查员进人审讯室无意中诉说部分案情,或讯中讯问人员突然离开接收其他任务,安排嫌疑人与证人无意中碰面等方式,总之,就是有意识的向嫌疑人透露某些信息,加速其心理防线的瓦解,使高度敏感的嫌疑人误以为其被发现了破绽,而快速交代该信息点的关联犯罪行为,此时采取故意无意中泄露部分信息点,比直接告知更有冲击力,嫌疑人往往不是围绕这一信息点故意狡辩,而是基于避重就轻心理来部分交代罪行,从而为案件突破打开缺口。
# w! J5 g4 }3 C- n$ `' i (三)使用模糊语言讯问应避免诱供之嫌0 }3 v% p* t+ }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以欺骗、引诱、威胁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2010年7月,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嫌疑人提出审前阶段供述有非法手段获得疑问的,都一律优先采取审查机制。因不同的人理解能力和角度不一样,模糊语言在很大程度上有夸大、虚构的成分,因此使用中应区分不同情境合理选择。例如,职务犯罪嫌疑人一般社会地位较高,在交代之前几乎都会问到“如果我交代,你们能不能给我保留公职?~能不能给我取保候审?”“能不能不要将我包养情人的事告诉我家属?”之类的问题,此时采取模糊化问答“这个情况要看你的表现,只要你积极配合,就说明你的态度好,我们会把你的态度反映到法院,请求从轻处理。”“看你的表现”是明显的模糊问答,并没有否定嫌疑人的要求,“只要”是假设,指出了途径,“请求从轻处理”是结果,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模糊语句。这种回答既能避免诱供之嫌。又能减轻心理压力,争取嫌疑人坦白从宽心理。2 p5 _7 @7 i8 G, l7 v
(四)模糊语言讯问仅适用于预审阶段,正式讯问笔录必须尽量详实" {. U8 k/ h# b" |4 P
职务犯罪中口供能直接证实犯罪,获得方法简便,一直受到侦查人员的极大欢迎,但与其他证据相比却极不稳定。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人翻供的现象比比皆是,而且逐渐增多的趋势。模糊语言在审讯突破上有其独特优势,但不能有效地防范和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我们认为口供中必须有一定的细节证据,特别是非作案本人难以知晓的隐蔽性细节问题,从而锁定和加固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侦查实践中,有的侦查人员仅仅满足于犯罪嫌疑人原则、笼统、抽象、概括性陈述,这既有犯罪嫌疑人有意为之,企图为事后翻供留足余地;也可能是侦查人员本来就没有进行深追细问,落实相关的事实情节特别是细节。如果有罪供述的笔录没有涉及隐蔽细节,这样的笔录的证明力是及其有限的,为日后翻供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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