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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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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6: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基层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一体化机制建设中,公诉部门引导自侦部门侦查取证制度是一项重要内容,笔者就这一问题谈谈自己的几点思考:
■建立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制度是刑事法治完善的必然要求。
高质量的侦查活动,应当着眼于公诉标准来收集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从而为公诉人出庭指控职务犯罪提供准确、全面的证据。因此,要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就必须由公诉部门对自侦案件的侦查取证予以引导。
2.建立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制度有利于缓解当前自侦案件质量不高的状况。
当前,在自侦案件取证工作中主要有以下问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完善不及时、不全面:重有罪证据,忽视无罪、罪轻证据:个别侦查人员工作失误,造成一些重要证据未及时收取等等。要克服自侦案件取证工作中存在的上述不足,确保案件质量,进行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工作是有效的选择。
■建立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诉部门介入案件的范围。公诉部门除办理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案件外,还要办理公安部门移送的案件,如果要求公诉部门对自侦部门办理的每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都进行引导侦查取证,是不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的,同时也容易使其流于形式,达不到预期效果。因此,对公诉部门介入自侦案件的范围应有所限定。在自侦部门办理以下案件时,应当实行公诉引导侦查取证制度:一是犯罪嫌疑人为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案件:二是涉案金额大或者疑难、复杂案件:三是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
2.公诉部门介入案件的时机。公诉部门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的合适时机是在自侦案件立案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措施之后。
3.公诉部门介入案件的内容。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不是简单地对侦查情况和证据进行一般的了解,而是要对侦查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在案件性质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公诉部门指派的人员可以对案件下一步的取证方向、需要完善的证据、各种证据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证明程序等提出指导性意见。侦查人员应按照这些指导性意见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如果在侦查中发现新情况可能对案件有较大影响时,要及时和公诉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通报协商,确定进一步的取证方向和范围。另一方面,自侦部门必须将案件侦查中获取的全部证据材料交公诉部门指派的人员进行审查。后者有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遵守程序法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对于证据缺漏的,可以要求补充: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的,有权要求重新收集、固定证据。对于公诉部门指派人员的审查意见,自侦部门办案人员应当积极落实。
4.公诉部门介入案件的延伸。为了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凡是公诉部门介入的自侦案件,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公诉和自侦两部门应该进行庭前会商。一旦发现案件证据存在缺陷或有翻供、翻证迹象的,公诉人员应及时与侦查人员共同协商处理,消除隐患或者准备好应对措施。
■建立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制度应注意的两个问题
1.公诉部门的定位问题。公诉引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工作应立足于有利于自侦和公诉工作,有利于提高自侦案件质量和公诉案件质量,应当明确引导侦查取证不是指挥侦查活动,公诉部门应做到:参与而不干预,讨论而不定论,引导而不代替。
2.有关人员的责任问题。凡是公诉部门指派人员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的自侦案件,侦查人员如果不按照公诉部门指派人员的取证指导意见进行取证工作,或者对侦查中发现的新情况、新证据不和公诉部门指派人员进行沟通,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由侦查人员承担责任:公诉部门指派人员误导自侦案件侦查取证工作,造成案件无法处理的,由指派人员承担责任。
(作者单位:张亮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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