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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惑侦查应被纳入贿赂犯罪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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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诱惑侦查应被纳入贿赂犯罪侦查措施
一、诱惑侦查的界定与类型
诱惑侦查是指对于某些隐蔽性特别强的犯罪,侦查机关采用设置诱饵或提供条件的方法诱使他人进行犯罪活动,并进而将其拘捕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诱惑侦查与常规的侦查方式有极大的不同,它往往是在常规的侦查方式很难取得成效的情况下,才能在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后进行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式,而且侦查机关对于犯罪的发生起到一定的诱导作用,没有侦查机关的参与,犯罪行为就不可能发生,更不会被发现。实施诱惑侦查,侦查机关的行为必然带有一定的欺骗性,侦查人员必须故意实施某种欺骗行为,而且往往还要参与一些可能是违法或者是犯罪的行为。
很多国家把诱惑侦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机会提供型,即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犯罪的意图,侦查机关的诱导只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一种机会。二是犯意诱发型,即由于侦查机关的诱导,行为人才产生犯罪的意图,并进而实施犯罪。对于前者,各国的司法机关均持肯定立场,而对于后者则大多持否定立场。这实际上对诱惑侦查提出了一个基本一致的底线要求,即侦查机关不能为了追诉犯罪的需要而诱导一个本来无意实施犯罪的人去犯罪。
二、诱惑侦查在运用中确实存在一定的消极作用
首先,诱惑侦查是追求程序公正的价值取向的例外情形,可能会侵害到公民的基本权利。诱惑侦查利用人性的弱点进行执法,会被视为缺乏执法的善意,其程序上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一定的争议。其次,诱惑侦查容易导致侦查人员滥用职权,使侦查人员以犯罪同谋者的身份出现,甚至依仗公权参与犯罪,损害司法人员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而且,诱惑侦查不利于犯罪者内心的认罪服法。在诱惑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是被诱惑实施犯罪行为,在被追诉后,自然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从而极易产生逆反心理,抗拒司法机关的审判和惩罚。如果从打击犯罪与维护社会利益的价值定位出发,使用诱惑侦查手段是正当的;如果从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犯罪嫌疑人个人权益的价值定位出发,禁止使用诱惑侦查手段就具有正当性。我们在肯定诱惑侦查在查明案情和打击犯罪上的功能、作用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侦查手段的弊端。
在我国现阶段,对于诱惑侦查我们不能简单地对其完全肯定或否定,绝不能片面强调一方面的价值而完全忽视另一方面的价值。侦查机关担负着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职责,如果因侦查不力而导致犯罪的猖獗和蔓延,最终仍将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社会安全与保障人权之间应当同时兼顾,它们之间应呈现一种动态平衡关系。诱惑侦查的存在主要是基于社会安全价值的考虑,是社会防卫的必然选择结果,不能因为方法的非正当性而完全拒绝其在实践中的运用。但同时也应正视这种侦查手段的弊端,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使用中发挥这项侦查手段功效的同时,消除其本身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使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者保持最大的平衡。
三、诱惑侦查在贿赂犯罪中的应用
诱惑侦查措施能否适用于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贿赂犯罪无直接的被害人,且犯罪行为极其隐秘,凭借常规侦查措施往往难以发现和揭露。诱惑侦查措施可以使原本极其隐秘的犯罪行为及其过程直接暴露无遗,各种证据被及时收集和固定,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发现犯罪并固定证据的侦查措施。另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存在较大区别,如果允许使用诱惑侦查措施,难免会使许多意志不坚定者陷入犯罪,并有可能使国家工作人员产生人人自危的恐慌心理,不宜适用。
我国现行的侦查措施,总体上是根据普通犯罪的特点来设置的,基本上没有考虑职务犯罪的特点,因而难以适应揭露和证实贿赂犯罪的需要,致使侦查工作常常陷入困境,特别是对疑难复杂的贿赂犯罪,侦查中常常陷于僵局,严重影响了侦查部门侦查职能的发挥和对职务犯罪及时、有力地打击。笔者认为,诱惑侦查措施完全可以作为常规侦查措施的有益补充,适用于贿赂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的许多案件,都带有秘密性和隐蔽性,具有智能化的特点。有些贿赂犯罪过程中双方形成了一对一的“孤岛”关系,外围证据很难突破,或者几乎没有外围证据,进行常规的被动侦查常常在关键问题上难以深入。在这类特殊情况下,实施诱惑侦查手段,侦查机关直接介入犯罪过程,能够搜寻、掌握一些非常重要的证据,对于突破案件具有特殊的效果。诱惑侦查终究是一种具有较大危害风险的侦查措施,为了最大限度地控制其危害性,在使用上应当慎之又慎,而且只能作为惩治贿赂犯罪的最后手段而被采用。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由于贿赂犯罪和诱惑侦查自身的特殊性,诱惑侦查措施只应作为发现和揭露贿赂犯罪嫌疑人的有效手段,对通过诱惑侦查行为本身发现的职务犯罪行为,原则上应当不予认定。应当通过这种犯罪发现机制对犯罪嫌疑人以往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深挖,从而有效地惩处既往犯罪,达到与采用常规侦查手段同样的效果。这样,诱惑侦查措施作为一种发现犯罪嫌疑人和收集证据的有效方法,既克服了自身饱受争议的实际操作中的弊端,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发挥了特定的功效。
允许对贿赂犯罪使用诱惑侦查将进一步增加受贿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国家不断打击腐败行为、查处职务犯罪案件,其重要意义之一就是不断增加腐败行为的风险和成本,对其形成威慑。当然,我们在采用诱惑侦查措施的同时,应当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如何既能充分运用诱惑侦查打击贿赂犯罪,防范潜在的社会危害,同时又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立法者和司法者都应当注重的一个问题。
(作者单位:张鲲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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