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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庭审角度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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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3: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庭审角度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取证
职务犯罪侦查获取的证据主要是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和书证。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经常存在“认事不认罪”的情况,即承认事实是自己所为,但不承认自己具有犯罪的主观故意。立足于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取证应在以下三方面进行完善:
第一,注意对犯罪嫌疑人供述规律的记录和把握。从职务犯罪侦查讯问的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基本规律是从无罪供述到有罪供述,或者是时供时翻。实践中侦查阶段往往忽视犯罪嫌疑人的无罪供述,从庭审的角度来看,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不仅仅是有罪供述,无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对比,如发现矛盾之处也可以成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
首先,在侦查过程中无罪供述和有罪供述要同样对待同样记录,将无罪供述和有罪供述相结合进行分析和把握,发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规律,从而印证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面前的主观心态变化,时供时翻本身就证明犯罪嫌疑人既想认罪悔罪又想逃避法律处罚的心理状态。
其次,犯罪事实是一种客观存在,无论是有罪供述还是无罪供述都要与其他客观证据相互印证,只要供述是虚假的就必然与客观证据相矛盾,在侦查阶段不仅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收集证据,而且要针对犯罪嫌疑人的无罪供述收集证据。
第二,在调取证人证言过程中,要符合证据规则,询问证人要以掌握的书证为中心展开询问。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在大多数情况下证人往往是犯罪嫌疑人的上级领导、下属、同事、朋友或者亲属,在向这些人调取证人证言的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阻力。实践中,有的证人不愿意提供笔录式证人证言,而同意站在第三者的角度提供一个书面的情况说明或者其他形式的书面材料,在这种情况下,侦查人员一定要注意该份情况说明或者书面材料是否具备证据能力,符合证据规则,以免导致在庭审质证过程中成为无效证据。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询问证人要以掌握的书证为中心展开询问,而不是围绕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展开询问。因为书证是不变的,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是可变的,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与书证相符,证人证言也同书证相符,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又可相互印证,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起到证明犯罪事实的作用。
第三,注重对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书证的收集。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往往将收集书证的重点放在了收集财务会计资料和银行交易资料上,无疑这些证据对于证明犯罪事实起着关键作用,但是这些证据所起的作用仅仅局限于证明了事实的发生,而事实为什么发生,即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却不能直接证明。从职务犯罪案件的庭审实践来看,贪污和挪用公款案件,被告人多翻供于“因公消费”;而行受贿案件,被告人多翻供于“借贷”。被告人翻供并不是抹杀事实本身,而是抹杀自己不具备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故意。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的书证往往是其实施犯罪时的个人日记、工作记录、个人电脑和单位会议记录等。因此,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不仅仅要注意收集证明犯罪事实客观发生的书证,更要注意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书证。
(作者单位:张振利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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