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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线索评估机制须从四方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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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集体审查评估 □专人分类管理 □跟踪督办 □归卷评查
职务犯罪线索评估机制须从四方面完善
曹喜泰
案件线索评估机制,从本义上讲,是对举报线索进行综合审查、筛选、甄别,通过捕捉案件线索的价值点和信息点,判断其潜力和发展性,以挖掘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一种机制。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举报线索审查协调小组,负责审查本院受理管辖的举报线索。各地在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在举报中心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促进案件的分流;第二种是在反贪污贿赂局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作为初查的前置程序,保证初查质量;第三种是在检察机关内部成立线索评估小组,由举报中心、反贪局、反渎局的主管检察长和其部门负责人组成线索评估小组,对举报线索逐件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线索评估的重点是对举报中心移送的线索和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收到的线索进行评估,并对成案可能性、初查时机、案件性质和侦查方式进行集中研究、评估。
■现行线索评估制度的缺陷
上述评估制度虽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仅根据线索的来源、证据情况来突出线索的查处尚具有一些缺陷。
(一)线索评估程序设置不够科学。
举报线索价值的不稳定是其固有属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公民首次举报采用匿名举报的方式,所列举的涉嫌犯罪事实又不够具体,线索评估小组根据评估制度存查;有些线索虽然具有可查性,但由于初查时机不成熟被搁置缓查。几个月后举报人见其举报的情况没有任何被调查的迹象,转而变为署名举报。这一方面容易让举报人认为检察机关压案不查,给接访部门造成很大接访压力,另一方面也容易使侦查工作贻误战机。不少线索本身价值不高,缺乏可查价值,如果线索评估程序设置不够科学合理,只是凭着某种职业感觉来决定对某些举报线索是否进行初查,办案人员对分流到自己手上的举报线索没有客观科学的认识,对缺乏可查性的举报线索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无疑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
(二)种类线索未实行专人办理。目前的线索评估机制只是对线索情况进行粗犷式评估,在评估之后依旧按照线索顺序依次分配给承办人。在分配过程中往往没有充分考虑承办人各自擅长的线索查办类型,或者将举报同行业、同单位的线索统一交由一个承办人办理,致使多个承办人在同时调查同一行业、领域的线索,重复调查取证,造成侦查资源的浪费,对被举报人及其所在单位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的同时,也对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形象有所影响。
(三)缺乏案件线索评估内部跟踪监督机制。现有的线索评估机制只是针对线索来源、性质、可查性、成案率进行的分类,没有加入“内部跟踪监督”这一环节。在程序方面,线索评估后未能规范地移交文书;在线索评估审查方面,未能规范地将评估记录存档备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监督和配合,更谈不上线索分流后的督查督办,造成线索初查的随意性和有限举报线索资源的流失。
(四)线索初查后缺乏结果评查机制。在线索调查过程中,线索的情况、证据的获得逐渐发生变化,如何面对新问题、如何选择恰当的出击时机,这些对成案至关重要的问题往往都由侦查人员或主管副局长掌控,有时会造成工作上的欠缺。相对于立案而言,初查阶段工作的可变性和可塑性更大,为了确保廉洁公正执法,除了提高办案人员初查工作能力之外,还要将线索初查后结果纳入案卷评查机制,以巩固线索评估机制的跟踪监督作用。
■对线索评估机制的完善
举报线索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基础。以往,举报线索管理未引起足够重视,对线索可查性缺乏正确评判,也没有跟踪督办机制,导致线索处理、分流和查处环节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实践中存在线索搁置不查或重复侦查等现象,既存在廉洁隐患,又浪费侦查资源,不利于侦查工作的开展。根据2009年4月8日修订的《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笔者建议建立以下较合理的线索管理机制。
一是集体审查评估举报线索。成立举报线索审查评估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分管反贪、反渎、控告举报工作的副检察长以及反贪、反渎和举报中心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评估小组一般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对举报线索进行集体审查评估,研究决定分流处理意见。这一做法既坚持检察长审批制度,又充分发扬民主,较好地贯彻了民主集中制原则,保障了举报线索的严格把关,确保了线索的准确分流。
二是实行举报线索的专人分类管理。根据管辖和可查性大小,把线索分为五类,指定举报中心专人归类管理。A类线索为交办类,即党委、人大、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案件或线索,要求在3个月内办结。情况复杂,确需延长办理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B类线索为移送类,即本院受理的、属于本院管辖又具有较强可查性的案件线索。此类线索由举报中心移送本院侦查部门,要求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中心书面回复处理情况,3个月内书面回复查办结果;情况复杂,逾期不能办结的,报经检察长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C类线索为缓查类,即可查性一般,暂无法安排力量查办或者查处时机不成熟的线索。此类线索列入缓查档案,每季度或半年清理一次,时机成熟时再按移送类处理。D类线索为存查类,即暂时不具备查办价值或者经初查未成案的举报材料。此类线索可以作为日后办案参考所用,一旦查证相关事实证据,则予以激活,移送侦查。E类线索为转办类,即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线索,移交相关机关处理。
三是建立跟踪督办机制。确立举报部门“线索管理中心”的地位,明确举报部门的督办职责,举报中心负责每季度通报一次线索的评估分流和办理情况。办案部门对交办、移送类线索,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向举报中心进行反馈,逾期未反馈的,要向审查评估小组说明理由。配套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评估后分流侦查的线索,逾期未查或查办不力,泄密造成线索丧失查处价值或当事人逃脱罪责等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为强化跟踪督办的效果,要充分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在案件管理系统中为侦查办案流程设置节点,可以将案件实时进展情况通过网络自动反馈给举报中心,便于及时掌握线索的查处情况。
四是建立线索评估移送文书、评估记录归卷评查机制。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线索移送文书,建议制定规范的三联式案件线索移送文书,明确案件线索的移送接收时间、承办部门以及承办人员,同时将案件线索评估记录副本一并移送,案件侦查终结后,将线索移送文书和评估记录作为案件来源部分装订在案件侦查内卷存档备查,亦作为系统内部案件卷宗检查的必查内容。
(作者单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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