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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系统贪污犯罪窝案、串案侦查谋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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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2:2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以我院办理的贪污类窝案串案为视角
什么是职务犯罪中的侦查谋略?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如何正确地运用侦查谋略?这是直接关系到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速度和成效的关键问题,也是衡量职务犯罪侦查人员斗争艺术水平的重要标志。目前职务犯罪呈现行业化、系统化的趋势,尤其在贪污犯罪中窝案串案较为普遍,因此研究探讨行业系统贪污犯罪窝案串案的侦查谋略,对于职务犯罪侦查的理论和实践都有很重要的意义。
一、何谓侦查谋略
谋略的涵义,《辞海》解释为计谋与策略。在侦查学中,侦查谋略是指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活动中,根据侦查环节和犯罪态势的发展变化,策划并组织实施的各种侦查计谋和策略。[1]侦查谋略是反映侦查人员侦查思维能力、侦查指挥艺术和侦查技巧的关键。[2]常用的侦查谋略有:调虎离山、欲擒故纵;内紧外松、明撤暗攻;声东击西、迂回战术;以桃代李、示假隐真;敲山镇虎、威慑攻心;刚柔相济、政策攻心;引蛇出洞、欲取姑予;抛砖引玉、诱敌上钩;以毒攻毒、将计就计;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先发制敌和后发制敌等。
二、何谓窝案串案
所谓“窝案串案”,在学理上的解释为:侦查人员根据一案线索而牵出的有相互联系的多人涉嫌犯罪案件的形式上的统称,是侦查人员对这类案件的侦查用语。[3]在侦查贪污犯罪的过程中,侦查人员经过多年的经验总结,发现目前贪污犯罪出现了行业化、系统化的发展趋势,一个贪污案件的线索,经过侦查,立案时往往不再是单一人员犯罪,而是会出现多个犯罪嫌疑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窝案串案。侦查窝案串案过程中所使用的侦查谋略,不仅包括上面提到的一些最为常见、最为基本的侦查谋略,还存在一些侦查窝案串案时用到的特殊的侦查谋略,通过这些特殊的侦查谋略的使用,往往能够从单一的举报线索中,发掘出更多的线索,从而进一步扩大战果,达到深挖犯罪的目的。
三、行业系统贪污犯罪窝案串案的类型研究
近年来,贪污类犯罪的窝案串案现象有所增加,不同的案件往往会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尽管实务部门将其统称为“窝案串案”,但为了更好地达到深挖犯罪的目的,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手中的线索,将不同的窝案串案分门别类,有针对性地运用侦查谋略。即通过对贪污犯罪窝案串案进行分类,可以为侦办案件过程中运用侦查谋略提供重要的帮助。通过对近年来我院侦办的各类贪污犯罪的窝案串案的梳理,笔者认为可以将窝案串案分为以下三个类型。
一是聚集型窝案串案。这类案件的特征是同一单位,多名工作人员,利用相互之间的职权关系,合谋共同贪污,形成共同犯罪;或是同一单位内相同岗位的多名工作人员,采用相同或相近的手法,分别进行贪污犯罪。例如2007年我院曾侦办过中国电信集团旗下的某公司工作人员共同贪污案,在这个案件中,涉案人员有该单位的党委副书记、办公室主任、以及财务主管。三人分别利用手中掌握的职权,相互“配合”,将单位“小金库”中的资金取出供党委副书记朱某购买商品房,三人共同构成贪污犯罪。这就是一例典型的聚集型窝案串案。
二是放射型窝案串案。这类案件往往涉及多个单位,各个单位贪污犯罪的手段基本一致,并且都是与同一家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相互勾结共同完成犯罪。比如我院侦办的西区邮局系列案,就是典型的放射型窝案串案。该系列案件系由一个邮局的工作人员,在给多个单位办理长期的、大宗的邮寄业务时,为各单位负责邮寄业务的工作人员,提供回扣,前来办理邮寄业务的工作人员一旦收受了回扣,据为己有并达到一定的数目就构成了贪污犯罪。西区邮局系列案就是多个单位的工作人员与个别的邮局工作人员相勾结,形成的以邮局员工为“圆点”向四面八方辐射的放射型窝案串案。
三是关联型窝案串案。这类案件可以看作是聚集型窝案串案的变体,它不仅涉及到发案单位的多名工作人员,还会涉及到发案单位之外的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犯罪。出现这类窝案串案的根源在于当前贪污犯罪开始出现的复杂化的趋势。犯罪分子为了逃避侦查,不再是“明目张胆”地将单位公款据为己有,而是采取多种手段,指使或伙同本单位的财务人员对单位账目进行各种“平账”处理。在“平账”的过程中,往往需要其他单位提供虚假的合同、虚假的发票等等,这样这类窝案串案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发案单位之外的人员。这些“配合”发案单位的人员进行贪污的人,可能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第382条之规定,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也构成贪污罪。例如我院2008年侦办的某房管所贪污案就是属于关联型窝案串案。在这个案例中,该房管所的所长利用某建筑公司的法人代表给自己提供假发票、假合同,指使房管所的会计、出纳进行非法“平账”,为自己的贪污行为做掩饰。同时该房管所所长还给予了财务人员一定的好处,并将房管所部分的拆迁业务交给为自己提供假发票、假合同的建筑公司来承担。这样就形成了发案单位内部人员同发案单位外部人员相互勾结、相互利用的共同贪污犯罪,即贪污犯罪中的关联型窝案串案。
四、运用侦查谋略侦查贪污犯罪时应遵循的原则
贪污犯罪侦查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这类群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和较为丰富的阅历与经验,有些甚至是熟悉法律懂得侦查的司法干部,往往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在侦查过程中矛盾双方的对抗性与一般的刑事犯罪相比要激烈得多。由此可见对贪污犯罪的侦查,尤其是对贪污犯罪中比较复杂的窝案串案的侦查,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强化策略意识,讲究斗争艺术,强调以智取胜。而实际情况也是,从侦查方案的制定、侦查人员的组织、侦查行为的实施都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侦查谋略的运用。然而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运用侦查谋略时应当遵循的原则就显得至关重要。
根据现有的侦查经验,我们总结出来设计和运用侦查谋略应当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原则
依法行使侦查权,是指侦查主体运用法定的侦查权,合法高效地查明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和查缉犯罪人。其基本要求是在侦查活动中,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依法行使侦查权的原则具体涵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侦查权依法获得,不得随意放弃。侦查权既是一种职权,又是一种职责。国家授予专门机关侦查权的同时,也就赋予了这些机关对所辖范围内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职责,所以,当发生了犯罪案件需要侦查机关侦查时,侦查机关必须忠于职守,认真履行职责。二是侦查权不可泛化。侦查机关依法行使侦查权并不意味着这些机关的所有人员都有侦查权。我国法律规定,侦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或者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除此以外,其他人员不能进行侦查活动。三是侦查权不能被取代。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不能由纪检部门或政法委以调查取代侦查,因为纪检部门、政法委不是专门侦查机关,他们不熟悉如何有效揭露与证实犯罪的策略方法和具体法律规范,也不具有法律赋予的专门侦查手段,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二)必须坚持因人、因案制宜的原则
侦查谋略的设计与运用,政策性、针对性都很强,灵活性较大,没有固定统一的模式。比如同样一个谋略,往往对此案有效,对彼案无效;在此时有效,在彼时无效;一个侦查员用之有效,另外一个侦查员却用之无效。因此侦查人员在设计、运用侦查谋略时,必须要多角度思考问题,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出发,制定行之有效的侦查方案。
(三)要严格贯彻保守侦查秘密的原则
制定的侦查谋略是否行之有效,不仅取决于侦查谋略设计的科学性,同时也取决于付诸实施时的严密部署和严格保密。特别是在职务犯罪的侦查过程中,大多数的职务犯罪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犯罪痕迹,犯罪事实主要通过证人证言、账目材料及犯罪嫌疑人口供等证据来证明,一旦侦查机关制定的侦查策略有所泄露被犯罪嫌疑人得知,犯罪嫌疑人很可能会相应地采取种种伎俩对抗侦查,加大对侦查的干扰力和阻力,使侦查取证困难重重。比如,转移赃款赃物,伪造毁灭证据;采用“洗钱”手段将赃款“合法化”;与同案人订立攻守同盟,相互串供;利用职权阻挠证人作证;贿赂讨好有关领导或司法干部以编织关系网加厚“保护层”等等。因此如果不严格保守侦查秘密,再好的侦查谋略也无用武之地,只有严格贯彻保守侦查秘密的原则,才能使我们的侦查工作处于主动地位。
(四)坚持多种谋略综合运用的原则
就侦查谋略本身而言,每一种侦查谋略都有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同时又各有自己的局限性。[4]因此,在组织侦查活动时,侦查机关及其指挥人员决不能把破案的全部希望寄托在一、二种侦查谋略上,尤其是在组织对重大疑难案件和窝案串案的侦破时,仅仅依靠某一、二种措施手段往往很难取得成效,必须考虑各种侦查谋略的综合运用。实践证明,在既定的侦查范围内实行多层次、多兵种联合作战,就能够使各种手段和措施充分发挥作用。这种手段不奏效,另一种手段可能奏效,有时甚至几种手段、措施都在不同程度上对侦查工作起到了推进作用。
五、行业系统贪污犯罪窝案串案侦查谋略的具体运用
“侦查谋略”的内涵是十分丰富的,不同类型的刑事案件所采用的侦查谋略既有不同之处也有共性可循。贪污犯罪的显著特点,就是职务行为相互牵联,作案过程紧密联系,犯罪事实相互交叉,因此,往往案中案、窝串案比较多。查处此类案件,只要把握得好,就会“办一案,挖一串,破一片”,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5]在此,笔者结合实践,仅从贪污犯罪窝案串案的不同类型入手,根据前述对窝案串案的分类,针对深挖窝案串案的侦查谋略做些探讨。
(一)挖掘聚集型窝案串案的侦查谋略——围绕职权法
由于聚集型窝案串案的特点是同一单位多名工作人员合谋共同贪污,而利用职权是贪污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突破这类案件的关键就是要围绕职权所涉范围开展深挖“窝案串案”工作,并按时间段对涉嫌人员所经手、主管工作的范围,查找所涉嫌的事,顺着所涉嫌的事挖出涉嫌的人。[6]2007年我院侦办的中国电信集团某公司共同贪污案就是聚集型窝案串案,在这个案件的侦破过程中,侦查人员就是牢牢把握住了围绕职权的侦查谋略,根据嫌疑人单位的举报,围绕能够触及到“小金库”的职权来进行调查的。通过调查,承办人发现,在动用“小金库”资金的时候,需要经过该单位办公室主任、党委副书记的两层审批,另外还需要经过单位财务主管的审核才能进行账务处理并调动资金。于是承办人重点调查了该单位党委副书记朱某、办公室主任陈某、财务主管张某的个人财产情况,经过调查,进而发现朱某在案发之后不久新添置了一套商品房,而办理商品房买卖手续并支付预付款的人正是陈某,加之已取得的一系列证据,我院果断决定对此三人立案,在之后的讯问过程中逐步突破了三人的口供,顺利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对于该案例的成功侦破,围绕职权的侦查谋略无疑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
(二)挖掘放射型窝案串案的侦查谋略——发散思维,突破关键点法
侦查人员在查办这类窝案串案的过程中,应当注意结合放射型窝案串案的“放射性”特点,相应采取发散的思维方式,力求广开案源,对案件中起到关键作用的犯罪嫌疑人要重点调查,重点突破其口供,并在侦查过程中不断搜集与之有关的证据资料,不断补充逻辑推理的必要因素。与此同时还要适时地调整思路,对案件的发展作出新的预测。一旦逻辑推理与获取的证据相吻合,即果断出击,将犯罪嫌疑人一网打尽。
以西区邮局系列案为例,该案在最初仅仅是我院控申部门接到的一则关于阜外医院工作人员赵某在负责信件收发的工作中涉嫌贪污的举报线索。反贪局的承办人员通过细致的侦查,一举查明了阜外医院赵某伙同阜成门邮局刘某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这时,承办人员未满足于就此止步,经过集体分析,大家认为刘某负责维护的大宗客户单位超过二百余家,年营业额几千万元,而阜外医院只是其中一家且邮费总额并不算大,刘某不可能仅仅串通赵某作案,一定还有其他单位的收发员参与犯罪。在这种情况下,我院决定采取“突破关键人物”的策略,重点突破刘某,争取掌握其他单位收发员贪污犯罪的证据。经过对刘某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促使其主动与承办人合作,刘某交代了二十余家单位收发员贪污公款的犯罪事实。随着线索的扩大,我院立即开展调查,相继又有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局、国土资源部、贸促会等单位的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案,并开始交代犯罪事实。
在成功侦破了上述一系列案件之后,我院承办人并没有沉浸在前期成功的喜悦中,而是针对邮政系统内各邮局都在争抢大宗客户单位的现状,采取了发散的思维方式,对其他邮局也开展了相关调查,相继在辖区内的三里河邮局、西外邮局、百万庄邮局开展“彻查”工作,又成功破获几起贪污案,立案5件7人,扩大了战果。
(三)挖掘关联型窝案串案的侦查谋略——审查书证法
一个窝案有多名犯罪嫌疑人,案发后心理各不相同,故对同一事实往往有多种供述,如果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侦查人员往往一时难以分清真假。综合近年来本院成功查办的系列窝案情况来看,有一个显著的特点:共同犯罪案件中,往往是单位负责人伙同身边的工作人员或会计共同犯罪,这些人或者出于担心日后万一出事领导推卸责任时自己说不清楚,或者出于职业习惯或其他原因,一般会将犯罪的有关情况秘密进行记录,有的犯罪嫌疑人为了对这些灰色收入能够心中有数,自己也会进行记录。及时获取这些证据,对于突破窝案、完善证据、区别真伪非常重要。[7]另外对于诸如工程项目合同、票据、账本等书证更应仔细审查,从这些书证中往往能挖掘出窝案串案。
以我院查办的西城区某房管所所长张某、会计博某及某拆迁公司总经理李某共同贪污的案件为例,在这个案件中所长张某凭借其与某拆迁公司总经理李某之间多年的朋友关系,与李某串通,一方面利用自己的职权为李某招揽拆迁生意,另一方面通过与李某的配合,制造虚假的工程承揽合同,并由李某开具假发票交由张某用以贪污公款。张某具体的作案手段是,通过虚假的工程合同虚构出在建工程,同时指使房管所的会计博某用李某开来的假发票入账,之后套取出现金供其挥霍。在这个案件中,侦查人员在初查过程中,注意到张某是该房管所的负责人,其屡次到澳门赌博所用的大量资金都是由会计博某存入其用于赌博账户之中的,因此承办人怀疑房管所的财务人员和财务账目存在问题。通过耐心细致地对大量的书证进行反复的审查,承办人发现了该房管所的工程合同、入账用的发票存在很多问题,并发现大量的问题合同、问题发票皆与某拆迁公司有关,于是承办人顺藤摸瓜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李某。此时反贪局领导迅速做出决定,对博某和李某进行立案侦查,由于之前审查书证的工作细致到位,在检察人员向这两位犯罪嫌疑人出示相关书证并进行说服教育后,博某和李某交代了全部的犯罪事实。在大量的书证和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面前,犯罪嫌疑人张某也不得不低头认罪。
实践中,行业系统贪污案的窝案串案千变万化,侦查人员应善于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侦查谋略,提高突破案件的能力。
注释与参考文献
[1]吴克利主编:《贪污贿赂犯罪侦查谋略与技巧》,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页。
[2]高春兴:《论侦查对策》,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3]庞兴华著:《侦讯谋略》,警官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页。
[4]高春兴:《论侦查对策》,载《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5]胥精华:《浅谈查办贪污贿赂“窝串案”的方法和技巧》,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20期。
[6]胡赣新、刘荣贵:《深挖“窝案”“串案”三法》,载《人民检察》,2004年第7期。
[7]王春吉、孙云:《五招突破职务犯罪窝案串案》,载《检察日报》,2005年10月26日第3版。
作者介绍:王珊珊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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