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3415|回复: 0

当前职务犯罪致罪因素及对策研究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11: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内容摘要]以近十余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查处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情况为参照,揭示了职务犯罪严重而深刻的社会危害,结合近年来职务犯罪的突出特点,从多个角度分析了主客观致罪因素,认为根本原因是对权力的失控,权力过于集中,政治体制存在弊端,因此要从根本上防治职务犯罪,应该把防治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大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建立成熟和完善的民主和法治机制,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约束及监督机制,注意用集体决策和公开化,来制约过于集中的权力,监督权力的运作过程,将权力置于无法私用的境界,使想犯罪者不能犯罪。
台湾“前总统”陈水扁因为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韩国前总统卢武铉因为家人收受企业主的贿赂无颜面对国民而跳崖自尽,成克杰、胡长清、郑筱萸等国家级、省部级高官早已因为贪污受贿被执行死刑,去年又有国家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原主任张喜武等多名官员因“经济问题”在被调查期间自杀身亡,今年1月19日,原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因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近日,原重庆市司法局长文强因多项腐败罪名一审被判处死刑……
在全世界范围内,贪污腐败案件层出不穷,数不胜数,在我国,腐败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应最为强烈的社会问题。[1]如何遏制腐败而又不付出高昂乃至生命的代价,是摆在各国政府、政党和司法界面前的艰难课题。
当前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社会危害如何?有何特点?存在哪些主客观致罪因素?怎样才能有效防治职务犯罪的发生?笔者结合近十余年来我国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现状和一些学者的研究作粗浅的分析。
一、当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危害与特点
通说认为,我国刑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国有单位,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行为,侵害国家机关管理活动和职务行为廉洁性,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较大或重大损失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2]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8至2002年间,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207103件,其中侦查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干部12830人,包括成克杰、胡长清、李纪周等一批严重腐败分子。[3]
2003年到2007年五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179696件209487人;2007年有罪判决数与立案数的比率比2003年提高了29.9%。[4]
2008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3546件41179人,侦结提起公诉26684件33953人,分别比上年增加1%和10.1%。[5]
200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439件41531人,件数比上年减少3.3%,人数增加0.9%,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191件、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175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国家工作人员2670人,其中厅局级204人、省部级8人。[6]
(一)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
1、职务犯罪致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
在任何社会,对腐败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于是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非法获得的收入称为“灰色收入”。“准腐败”、“灰色收入”的大量发生使权力的廉洁度普遍下降,它构成了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群发的丰厚土壤和连带病菌源,严重损害社会公平正义,侵害了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2、职务犯罪对社会环境及风气的影响极其恶劣
腐败官员贪渎成性,穷奢极欲,生活糜烂。据2008年11月份的一份调查表明,包括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内的41名“落马”省部级高官中,有36名被曝拥有情妇,占近九成。职务犯罪同其他腐败现象共同作用,污染了公众赖以生存的社会环境,败坏了社会风气,降低了公众道德底线,导致自私自利、追本逐利及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盛行和泛化,致使整个社会的价值观念扭曲和价值标准的畸形化,社会公众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扭曲和颠倒,甚至出现“笑贫不笑娼”,把诚信看作迂腐、厚道看作傻子、把圆滑看作能力的现象,腐败及不良风气成为恶性循环。一些地方领导干部红白喜事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现象,均是不正之风的延续。
3、职务犯罪造成腐败现象的恶性循环
尽管职务犯罪被查处的成千上万,犯罪黑数却仍然巨大,笔者不敢说受到查处的只是腐败问题的冰山一角,但可以肯定说:与仍然存在的大量腐败问题相比,受到查处并最终诉诸审判的职务犯罪只是少数,还有大量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还有大量的腐败分子前仆后继。由于职务犯罪带来的上述种种恶劣影响,以及其他各种主客观因素的作用,又由于职务犯罪相对于其他刑事犯罪,风险较小,成本较低,而较易成功,获利巨大,致使职务犯罪成了不少公职人员“最合适”的选择,很多人对职务犯罪趋之若鹜,前仆后继,腐败现象一茬接一茬,层出不穷,成为国家难以治愈的恶疾,恶性循环,看不到根治的希望和尽头。
4、职务犯罪危及社会的安定和政权的稳定
由于上述原因,以及贫富悬殊的加大、封建主义“官本位”余毒等因素的综合作用,拉低了社会公众的道德底线,社会上不道德、违反道德的人和事大量增加,违法、犯罪总量也是水涨船高,职务犯罪层出不穷,诱发凶杀、抢劫、涉黑、暴力等多种严重刑事犯罪,黑社会组织越来越多,群体性突发事件增多,类似于贵州翁安事件、山西小黑窑事件等等,引发群众不满和公愤,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侵蚀改革开放的成果,加剧干群矛盾和社会对立,危及社会安定和政权稳定,危及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前苏联和东欧剧变就是惨痛的教训。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趋势和特点:
1、在犯罪的严重性上,大案要案急剧增多
腐败在表现形式上具有多样化的特点,但无论有多少变化,权力和私欲的结合都是其最本质的特征,其实质是国家权力的异化。权力与金钱利益的交会已成为当前腐败行为与职务犯罪的最突出的表现。
在行为的主体上,领导干部的级别越来越高。突出表现为,“一把手”犯罪增多,厅局级、省部级高官腐败犯罪增多。虽然所涉及人员的绝对数量不大,但由于卷入者位高权重,所造成的破坏性后果极为惊人。国家级领导干部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案件,省部级领导干部胡长清、王宝森、褚时健、慕绥新、马向东案件就是典型。
过去贪污受贿几万元可称为大案,而现在犯罪金额在几百万元、几千万元甚至上亿元的案件屡见不鲜。如在陈良宇窝案中,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祝均一挪用社保资金158.56亿元,达到惊人的天文数字。又如被称为“全国住房公积金第一案”的原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树彪贪污、挪用上亿元公积金,其中,挪用公款5800多万元,贪污公款6000多万元。
河北省外经贸厅原副厅长李友灿受贿4744万元一案,是迄今为止全国个人受贿金额最大的,平均每天受贿5万元(原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克杰受贿3700万)。近5千万元赃款仅通过几次索贿得手,最多的一次共受贿1640万元。因为都是现金,1640万元人民币总共装了十几个提包,李友灿像“运苹果一样”把这些装满百元大钞的旅行包用轿车运走。据测算,这4774万百元现钞的总重量达470多公斤,这些现钞如果相连排在一起,大约有7l公里长。
2005年的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松河街支行行长高山案损失人民币达10亿元,仅高山一人就席卷6亿元外逃。这近似天文的数字让人不禁咋舌,但近年来类似这样的大案却接二连三地发生。2006年2月,中国银行黑龙江分行前行长胡卫东等人伙同当地一家民营企业,在两年间为其开出96张银行汇票,先后贴现资金达9.146亿元,至今仍有4.325亿贴现资金尚未偿还。
2、在犯罪形态上,团伙犯罪日益增加
近年来出现大量窝案和串案,呈现群体化趋势,一些腐败分子在权力部门内结成有领导、有分工的违法犯罪团体,有组织地滥用权力。职务犯罪往往在一个单位、一个系统,甚至一个市、一个地区内集中发生,表现在上下级之间、业务关联岗位之间联手作案、互相包庇、互惠互利,结成一个错综复杂的利益共同体,甚至更大范围的“犯罪网络”。有的虽不合伙,但案件之间犬牙交错,往往一挖一窝,一带一串。近些年来,交通系统出现大量窝案、串案,多个交通厅长纷纷落马,往往查处一人带出几人、甚至带出几十人。北京市交通局原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在建设北京五环路工程中受贿一千余万元,私分国有资产300万元。据统计,从1997年至2002年间,全国已有十多个省市将近20位交通部门的厅长和副厅长因违法犯罪,被纪检、司法机关查处以致判刑,涉案的厅级以下干部则不计其数。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交通系统内部出现这么多腐败分子已经不是偶然现象。
2004年2月2日,江西纸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姜和平被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因姜和平案带出的腐败案件27件,其中17人是这家企业的管理骨干,县处级干部多达15人。
在齐鲁石化窝案中,两任董事长及30多名处级以上干部落马,已被法院判处的一般干部、普通职工经济犯罪案件达24起。
黑龙江省农行原副行长丁志国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73万元,涉案人员多达22人,其中科级干部7人,处以上干部13人。
3、在涉案领域上,卖官鬻爵、索贿受贿犯罪突出
一些地方形成买卖权力的“灰色”市场,行贿受贿成为出卖权力犯罪的催化剂。有些领导于部用权力攫取钱财,又用钱财来操纵和获取权力,牵涉上下左右几级关系,卷入部门和人员众多。一些干部晋职后更是变本加厉索贿受贿,形成了多头行贿、多头受贿或既受贿又行贿恶性循环。此种现象犹如瘟疫般在一些干部中蔓延,以致造成在中高级干部和基层干部中买官卖官者屡见不鲜,其社会危害性极大。
马德卖官案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但令人匪夷所思的是该案件并不是靠制度体制发现的,而是因一个偶然事件触发的——2000年4月5日晚11时,哈市南岗公安分局四名巡警奉命到著名的东海龙宫洗浴中心查处嫖娼行为。东海龙宫总经理刘金龙及多名工作人员围攻殴打警察,并抢夺手枪。事后,东海龙宫总经理刘金龙及其哥哥刘滨龙(东海龙宫的投资人,黑龙江省志诚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被审查。由此发现志诚公司贷款上的疑点,并牵连出省农行副行长丁志国受贿问题。在查处丁志国案件时,发现其在1995年担任牡丹江市农行行长期间,借为贷款之机,曾收受牡丹江制药厂厂长苗胜国贿赂。在查处苗胜国问题时,意外发现苗曾请时任牡丹江市副市长的马德从中协调以获得农行贷款。为此,苗于1995年11月送给了马德5000美元。此外,为向省粮食局借生产原料等事项获得马德帮助,苗胜国还于1997年送给马德人民币10万元。马德受贿案由此曝光,并引发绥化范围内的官场地震。
2002年4月,马德被“双规”。一同被“双规”的,还有时任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的马德之妻田雅芝,田伙同马德共同受贿七起,总计受贿人民币374.6万元,于2004年3月18日一审被判处无期徒刑。马德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出了17次受贿中“卖官”12次,后马德因受贿合计人民币603万元被判处死缓,并处没收全部个人财产。
马德案还牵涉到了原国土资源部部长田凤山、黑龙江省原政协主席韩桂芝等高官,共涉及不同级别的官员上百人:其中省级官员7人,厅局级干部30余人,在全省13个地级市领导班子中,牵涉到九个市的主要领导10余人,县处级干部数10人,被称为建国以来最大的卖官案。
2001年12月19日,沈阳市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被执行死刑。马向东是马德1997年7月中央党校中青班的同学,看到昔日的同学被枪毙,马德感觉到“太可怕了”,据说曾经连续几天没睡着觉,还将收受的钱款归在一起,准备交给纪检部门,以避免与马向东一样的下场,但他终究没有那样去做。
如果不是一桩行贿案牵出马德,他可能还在绥化经营自己的利益圈。从马德落马的事出偶然,不难看出现行体制上存在的弊端和问题,实在令人担忧。
4、行业犯罪突出,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日益严重
职务犯罪发案范围点多面广,涉及社会各个领域,不仅在行政、司法机关、经济管理和资源分配部门大量发生,而且在文化、科技、教育等传统上认为是“清水衙门”的部门也不断出现。
以教育系统的职务犯罪为例,由于学校对收费及使用有很大的自主权,致使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图书订购等利益环节成为教育领域职务犯罪的重灾区,另外在学校招生和收费过程中也容易滋生犯罪行为。
在医疗卫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中,各地的国有中心医院是药品回扣贿赂的高发区。中国所有大、中型医院基本为国家所有,占据药品零售市场85%的份额,药品销售约占医院总收入的50%~70%。各地检察机关查处的医药购销领域贿赂犯罪也多发生于当地的主要国有医院。据药品经销人员交代,一种新特药要进入医院并出售给患者,药品公司的营销代表必须打通院长、药剂科长等多道“公关”程序进入医院药房。有的医院从院长到药房、药库等行政管理人员,从采购、会计、统计到开处方的医生,整个医疗工作流程关键环节的人员都被收买,在医疗机构内部形成自上而下的贿赂分利群体。2006年发生的齐齐哈尔假药事件,暴露出药品监管过程中存在的漏洞,其背后很可能隐藏着重大职务犯罪。
近年来,国有企业已构成了贪污腐败现象的多发区和高发区。有些企业的领导利用职权贪污受贿、挥霍浪费、挪用公款等现象日益突出。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某些国有企业亏损,很多就是这些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腐败和职务犯罪行为造成的。
在近年来国企改革中,“穷庙穷和尚富方丈”的现象比比皆是。伊利集团董事长、春都集团董事长、金正数码董事长、中原高速董事长等,都先后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查处;仅2004年,检察机关就立案侦查借改革之机侵吞、挪用、私分国有资产涉嫌犯罪的国有企业人员10407人;几乎每年都10多位上市公司老总落马。
此类案件的涉案人员绝大多数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与一般职务犯罪相比,国企改制中的职务犯罪表现得更加疯狂贪婪,与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给国家财产造成的损失更为严重。
5、在犯罪手段上,更加隐蔽和智能化
职务犯罪的行为人凭借娴熟的业务技能,作案手段日趋高技术化,且具有相当的隐蔽性。比如:在金融领域,金融系统计算机管理的金融数据就是一个金库,由于金融行业的网络监督机制不健全或存在漏洞,使得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存在的缺陷大肆作案,且不留痕迹。据统计,中国金融计算机犯罪案件每年以30%的速度增长。如河北省任丘市人民银行会计杨淑华,利用计算机程序缺陷,连续作案5年,窃取现金1500万元,案发后被判处死刑。
原郑州市中原区检察院检察长胡志忠私设4700多万元的小金库,任意从中取款挥霍,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经常参与豪赌,拥有7名情妇,他还运用反侦查伎俩,把纪检干部拉下水,帮助他串供。胡志忠堪称“五毒俱全”的反面典型。
6、在查处的犯罪数增长的同时,犯罪黑数亦大幅增高
犯罪黑数又称犯罪暗数或犯罪隐匿数,是对潜伏犯罪的总量指示的估计值。潜伏犯罪是已经实际发生的犯罪,而不是指还未付诸实施的潜在犯罪倾向。由于潜伏犯罪的实际总量很难准确测定,所以犯罪黑数只能是一个估计值。它表明实际犯罪的总量指标往往大于已知犯罪的总量指标。
职务犯罪与非职务犯罪的隐匿数相比较而言,其隐匿数更高。其主要原因为:
第一,职务与身份的掩饰效应。职务犯罪人在其正常职务和法定身份的掩饰下,罪恶行径难以曝光于世。比如有的犯罪人贪污公款无异于“探囊取物”,直接采取收款不入账,或作账外文章,寓非法于合法之中,账面上严丝合缝,不留破绽,久而久之,时过境迁,取证步履维艰,往往形成隐案。另外,职务犯罪人在未被限制人身自由时,凭借关系网,往往在东窗事发之前利用手中职权湮灭证据,制造侦查障碍。职务犯罪人较一般犯罪人而言,经济实力一般较为雄厚,在金钱的诱惑之下,一些律师等司法工作者见利忘义,充当职务犯罪者的“马前卒”,以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委身作职务犯罪者的“师爷”,从而致使职务犯罪者巧妙规避法律或者避重就轻。
第二,职务犯罪受害人的不明确性。除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职务犯罪属于有具体受害人的犯罪,其他分布于分则各章中的职务犯罪的受害人多为抽象的国家或单位,很少有明确的受害人。在中国“民不告官不纠”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也致使职务犯罪的黑数较一般犯罪更高。
7、犯罪人外逃增多,资金外流严重
犯罪人携款逃至国外,增加了破案及追赃的难度,已经成为我国职务犯罪的一大特色。例如,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局长、烟草公司经理、党组书记蒋基芳在无任何迹象的情况下,外逃至美国。再如,身为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董事长的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到新西兰定居。
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前行长余振东、许国俊和许超凡在监守自盗近5亿美元,在逃亡美国长达两年半之后被遣送回国。2005年8月17日,余振东涉嫌贪污、挪用公款案,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我国政府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中美关于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后,首次将贪污外逃人员从国外押解回国受审。但涉案金额虽达4.82亿元,根据中美协议最终也只能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在前些年,职务犯罪者往往是“东窗事发”后或有“风吹草动”之时方才仓惶而逃。最近,职务犯罪者外逃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即在任职期间就把资产转移到国外,同时让亲属加入他国国籍,在其未被查处之前就从容而逃。商务部的一份调查表明,近几年来外逃官员数量大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但目前被遣返并追回财产的只占很少比例。
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客观致罪因素
到底造成如此大面积、大规模职务犯罪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职务犯罪致罪因素是多方面的,有宏观层次上制度结构方面的,也有微观层次上个人素质方面的,笔者不揣浅陋和冒昧,对此作以下大胆的分析。
(一)在宏观层次制度结构方面存在的原因
公共权力是根据公共意识、由公众授予的组织、协调和控制社会公共生活的权力,它是基于人类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自国家产生以来,公共权力主要表现为国家的政治权力。历史实践表明,无论是少数人还是多数人统治的国家,都无法做到统治者全体直接行使各种具体的国家职能权力,而只能经授权程序由部分人代为行使。从理论上说,任何授权关系都存在着权力被代行者非合理使用的风险,这是权力政治学的普通常识。当具体的公共权力偏离了法律规范的轨道,被用来服务于个人或小集体的意志和利益时,权力通常就处于同授权人整体的意志和利益相冲突的状态。这时,权力蜕变为个别人实现私欲的手段,成为被滥用的力量。
在社会主义的中国,公共权力即人民的权力,主要是由公职人员代行的。这种授权关系会不会由于社会制度的先进而自动免除了被代行者滥用的可能性?我们建国以来六十年的实践已经证明,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的公共权力同样存在被其代行者滥用的事实和风险。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一直在进行,但是腐败的蔓延之势并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其主要原因就是单纯地打击和处罚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权力滥用的问题。既然授权关系是必须的,那么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就应当对权力的代行者从制度上施以有力的约束和监督。然而权力腐败的泛滥说明现行的权力体制对授权后权力过程的控制力和约束力还不足,使得用权人有较大的个人随意行为的空间。而权力失控后,加之经济和社会的诱因,必然发生滥用的情形,正所谓“绝对的权力绝对腐败”。
1、权力过于集中,政治体制存在弊端
权力过分集中是我国党政领导体制中传统的弊端。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指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中的主要弊端之一是权力过分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为个人领导。“必然造成官僚主义,必然要犯各种错误”。“不少地方和单位,都有家长似的人物,他们的权力不受限制,别人都要惟命是从,甚至形成对他们的人身依附关系”。有些人自恃大权在握,专横跋扈,违法乱纪,贪污受贿,最终滑入腐败的深坑。固然,腐败分子的堕落有其个人品质的原因,但是他们的腐败活动既然发生于体制内,这就要求我们必须认真检讨制度环境存在的内在的疏漏。正是过分集权的体制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公的可能,过大的权力膨胀了他们的个人意志,而且,权力过分集中还使得纠正权力过错的代价大大提高。在实践中,很多腐败活动在其初期已被群众发现和举报,但是集权体制为其提供了排除障碍的力量,甚至出现已怨声载道的官员仍然边腐败边被提拔重用的现象,直至违法行为不可收拾,对国家和人民造成极大损害,才受到制止和追究。
2、权力运行过程中缺乏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权力现象的一个客观规律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曾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英国历史学家艾克顿也曾指出,“权力倾向于腐败。绝对的权力倾向于绝对的腐败”。在失控和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常会由于没有压力和牵制而轻易地进入权力过程,从而使用权人形成不谨慎甚至是随意的精神状态。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的规范也往往流于形式,丧失应有的权威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虽然在党政体制中有专职地监督各级权力的机构,但监督权和被监督权之间明显失衡,使得监督机构的职能作用受到很大限制。权力运作的规律表明,权力越大、越关键,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权力体制中的情况却是相反,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却越弱。正因为制约监督不力,才使得某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因受贿1900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云南铜业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邹韶禄在狱中著文《国有企业领导者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反思权力过于集中以及缺乏制约和监督,是国有企业职务犯罪高发的根本原因。[7]原河南省三任交通厅长曾锦成、张昆桐、石发亮“前仆后继”,彻底的印证了体制弊端带来的腐败连锁反应。
3、公民权利对各种权力的监控力不足
宪法规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各级权力机关。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人们的参与手段主要是两种,公职人员依靠公共权力,而公共大众主要运用宪法所规定的权利。在具体生活中,公共权力是为实现公民的权利而服务的。为了保证权力行使的正当合理,通常必须建立和完善权利对权力的监控制度,防止权力践踏和侵犯人民的权利和利益。权利对权力的监控是现代权力制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尚未健全。很多情况下,人民代表不是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而是由领导内定后走过场产生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虚化、弱化,不能起到权力杠杆和监督作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缺乏有效的实现手段,公民权利行为组织性差,制度保障也不够。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业绩评估和考察、权力违法的遏制以及权力受腐败行为侵害的救助等方面,尚未建立起严密的权利参与和保障制度。例如舆论监督对权力违法乱纪的实际压力还远远不够,群众对贪官的抨击常常很难转化为组织制度的抨击,从而使得某些握有权力的人无所顾忌,甚至出现不少边腐败边被提拔重用的官员。权力的运用离开了人民群众权利活动的监控,必然出现滥用的后果。
4、“腐败连锁”殃及人事、行政、司法诸多领域
以选拔干部为例,尽管组织条例规定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但是由于上述体制方面的弊端和漏洞,各级各单位的党政“一把手”才有提名权。在很多情况下,休说一般老百姓,就是有一定职务的干部,对“一把手”的意志,也难以起到制衡作用。在个别地方或部门,官场上提拔重用有“潜规则”,德才及政绩表现并不起决定性作用,一是上头有硬关系,血缘、裙带关系最管用,其次是帮派或地缘关系等;二是没硬关系要靠送礼行贿拉关系,感情及金钱作用必须转变成“一把手”的意志。比如某个干部想要被提拔重用,大量送礼行贿的钱哪里来,工资当然不够,借款、贷款以后还得还,最好是通过自己的职权贪污受贿;当了更大的干部,要把以前付出的钱捞回来,就会变本加厉贪污受贿,权力寻租,权力商品化。这样就形成一个循环的链条,笔者叫它“腐败链条”。这个链条不仅存在于组织人事领域,同样存在于其他行政领域、司法领域、经济领域,几乎涉及到国计民生所有重大领域,成为整个社会风气败坏的“发动机”,致使贪污腐化成恶性循环,甚至有些干部借喜、丧事大肆敛财,其他人既深受其害,又如法炮制推波助澜,不少人一年为此要用掉半年多的工资,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由于“腐败链条”的作用,一些素质低劣的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入公务员队伍或是得到提拔,往往会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腐败;不过这还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由于政治体制、管理体制的弊端和漏洞,“潜规则”盛行,导致公务员价值观扭曲,大量本来素质还比较好的人员逐渐变化,随着大流滑向犯罪的深渊。这样的案例可不少,陈希同、曹秀康当初也都是清廉的好干部。
5、有时由于权力干扰对职务犯罪查处和打击不力
主要是由于权力因素的干扰,查处及刑罚力度不够,对职务犯罪判决适用缓刑太多,法律正义得不到伸张,刑罚的惩罚功能大大降低,犯罪成本降低,犯罪者有恃无恐,趋之若鹜。据专家研究发现,在我国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党员干部中,腐败罪行实际受到查处被判刑的大约在3%~6%之间。如2006年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共给予党纪处分97260人,占党员总数的1.4‰。其中,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的3530人,占受党纪处分人员的3.6%[8]。再如某省份某地级市对2005年至2008年全市经济犯罪案件判决,平均适用缓刑率为57.72%,比同期刑事案件适用缓刑率的27.72%,高出30%。[9]可见腐败案件查处力度相当弱。
(二)在思想根源和客观环境方面的原因
1、传统特权思想和贪渎文化的恶劣影响
在长达数千年的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我国一直是中央集权制国家,是皇帝或国王的家天下、私天下,官本位特权思想盛行,贪渎文化十分流行,“千里做官,为的吃穿”,“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就是真实写照。由于统治者有意无意忽略甚至放纵,贪官污吏多如牛毛。传统腐朽的特权思想和贪渎文化,同民本、廉洁、平等先进思想一样,也深入到民族文化的肌体,死灰复燃,沉渣泛起,对当代人产生全面而深刻的影响,成为当前腐败的思想基础。
2、外来腐朽思想文化的负面影响
自近、现代国门洞开及当代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西方民主、法治、平等、博爱等先进思想的传入,享乐主义、拜金、拜物主义、唯利是图等腐朽文化亦登堂入室,对国人的思想观念潜移默化,再加上传统贪渎文化的恶劣影响,传统优秀思想逐渐失去阵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也不再是许多人的真正信仰,党风、政风、民风、世风每况愈下,受此大气候的影响,公职人员的思想观念也不同程度的受到腐蚀和影响,职务犯罪达到了建国五十余年来的顶峰。
3、反腐倡廉教育抵挡不过恶劣环境的影响
重视对队伍和成员的思想政治教育,一直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一大法宝,成为克敌制胜的武器,但是比起每况愈下的恶劣环境,思想教育的作用显得苍白无力。唯物辩证法认为,物质第一性,意识第二性,物质决定意识。社会是个体人生的大书,环境太恶劣,好人有时也会变坏。曾经听说有人打过一个比方:不正之风如臭豆腐,闻着臭,吃着香。从客观上讲,腐败问题已渗透到社会的诸多方面,腐败官员都曾大讲反腐倡廉而自己腐败透顶;个别地方和部门,不送礼不能晋升,不送礼办不成事,成为官场和社会的“潜规则”;虽然党校、行政学院和其他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数量众多,虽然报刊媒体上警示教育文章连篇累牍,但是比起客观环境物质性的直接作用和影响来,主观的、精神方面的思想教育,又能起到多大实质性作用?
(三)犯罪人个人生理及心理方面的原因:
1、犯罪人生理、心理需要的不合理膨胀
首先,人天生是有各种需求的。我国古代哲人把人的各种需求概括为利和名,有人又提炼出一种更高层次的需求:实现自我价值的需要。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把人的需要按照强弱和先后次序分为五个层次: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认知、审美和自我实现的需要。[10]并且指出:人是一种不断需求的动物,人几乎总是在希望什么,人的需要具有无止境性,但是强调了对物质财富需要的基础性地位。[11]
在一定的条件下,人的需要结构的不合理膨胀,形成强烈的优势欲望,使个体处于紧张的不平衡状态,激发个体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满足需要,以消除心理紧张状态,恢复心理平衡。[12]人在实现自己的各种需求的过程中,往往与他人需求和社会的公共利益发生冲突和矛盾,如果此时采取合法的手段解决和处理问题,就不会发生违法犯罪的问题;但是当欲望太盛过分膨胀,超出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比如为了而获得吸毒、赌博、包二奶等高额费用,而损害他人和社会公众利益时,就应当予以节制或干脆收手;一些素质低劣、品格残缺的人,通过正当和合法的手段无法满足自己膨胀甚至扭曲的欲望时,采取违法的手段来刻意追求,就会发生违法案件;如果采取犯罪的手段实现自己的需求,就走向了犯罪。
2、个人经历对犯罪心理的深刻影响
个人经历是一本最有效的教课书。人在成长的过程中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正所谓“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当耳闻目睹太多腐败现象,当看到某些人因不择手段甚至违法行贿而升官发财,当看到某些人因不违法行贿而不能晋升,当这正反两方面的事情都要亲自面对时,对一个人原本正统的观念就会产生颠覆性的影响,价值观就会发生扭曲。当正直本分被称作“傻瓜”,当加圆滑事故被称作“精明”,当违法犯罪后升官发财被看作“能人”,社会价值标准背离核心价值观,腐败官场“潜规则”就由此产生。由于上述体制弊端和漏洞,当犯罪可能比从事其他可供选择的合法行为带来更大的利益,而只须付出较小的代价时,某些人就会选择犯罪。[13]
除了以上客观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14]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四是深感吃亏的补偿心理,五是贪图享乐的虚荣心理,六是“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无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九是捞了就跑的投机心理,十是权力“过期作废”的危机心理。
(四)我国没有实行国家工作人员财产公示制度
财产公示制既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的需要,也是防范贪腐的重要举措,也是“带领公仆走向现代社会”的重要力量。关于财产公示制的讨论已持续多年,除浙江慈溪、新疆阿勒泰等少数地方开始试行外,全国范围的强制性财产公示制度依然是“但听楼梯响,不见人下来”。而制度难产的关键,在于官员群体的集体性抵触。据原人大代表王全杰的调查,97%的官员对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而这些官员又往往以“关乎隐私”为借口。要监督和制约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公共权力,知情权是监督权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以权谋私,可以从财产上直观地看出来,如果他们财产不公开,公众也就无从监督。[15]
(五)社会分配制度的缺陷成为诱发职务犯罪的催化剂
由于多年来机构改革及精简不成功,机构雍肿,公务员队伍庞大,国家财政成了吃饭财政,财力物力有限,决定了公务员的工资及其他待遇普遍不高。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以及多种分配方式并存,不同社会成员之间、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之间的经济收入差距越来越大。据有关部门统计,收入最高与最低的行业之间收入比是11比1,[16]有年薪上千万元的国企高管,也有月工资千元以下的公务员。一些个体、私营企业和承包经营者迅速富裕起来,还有一些走私等经济违法犯罪者暴富,强烈刺激原来有经济优势、社会地位较高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那些地处“老、少、边、穷”的地区,经济发展比较落后,与经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收入差距很大,同一职务、同一级别报酬却不同,使一些公职人员的心理更加不平衡,更加脆弱,为了平衡心理,少数人便产生“用我的权换你的钱”的心理,一旦有适当的条件、机会,便会产生贪污受贿等犯罪。
三、中国古代及国外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措施
在此问题上,笔者认为应该真正落实科学发展观,实事求是,解放思想,确信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不唯上,不唯书,不迷信权威,不拘泥于理论,打破条条框框,百无禁忌,不说“什么不能做”,只说“怎么做就好”。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要吸收、借鉴古今中外一切先进的思想文化,为我所用,革除积弊,从根本上遏制腐败的蔓延。
(一)中国古代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及评析
尽管中国古代对官员犯罪的控制措施并未真正有效的发挥作用,但历史上的经验教训对于今天搞好职务犯罪的预防控制仍有借鉴之处。
1、中国古代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的主要措施
(1)厉行严刑峻法。在古代,贪污贿赂皆为“墨罪”、“贪罪”,也总称“赃罪”。历代王朝都将这类经济犯罪视为妨害政务的重罪,刑罚惩治也很重。根据《左传·昭公十四年》记载,在皋陶造律时便有:“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17]即把“墨”罪和杀人不忌的“贼”罪同处死罪。《唐律》中将官员非法攫取公共财物的经济犯罪概括为“赃”罪六种,即中国法制史上首次确立的“六赃”罪名。明清两代在我国历史上以重型治吏而闻名,明代还创造了“剥皮实草”的酷刑,将贪官剥皮后制成草人置于官厅以警戒后人。[18]总之,中国历史上的惩贪之法可谓严峻,甚至残酷,而且重惩贪官污吏被中国历代王朝置于防腐策略之首。
(2)推崇道德教化。从教育入手,注重道德教化的作用,培养官吏廉洁自律的习惯,是历代开明君主和治世良臣所竭力倡导的统治方式。《左传》中说:“德,国之基也。”虽然中国古代道德教化的结果并不理想,但是注重道德教育、重视廉洁自律的思想中所包含的合理成分,无疑切合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一般规律。
(3)实行厚俸养廉。春秋明相管仲说过“仓廪实而知礼节,民富足而知荣辱”。尽管中国古代普遍实行低薪制度,但也有个别朝代实行高薪制度,宋朝是我国官吏薪俸最丰厚的历史时期,清朝雍正年间实行的“养廉银”制度。以俸养廉的思想与现代社会倡导的高薪养廉的做法不谋而合,其中所包含的国家必须维持政府官员的体面生活,才能遏制职务犯罪心理动因的思想,值得我们借鉴。
(4)奖励廉洁官吏。奖廉是对廉吏的褒赏,是树立典范的积极措施。从秦朝起即推行察举孝廉的考课制度,考课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官吏“廉否”,把“精(清)廉毋(无)谤”作为“五善”之一。[19]唐朝对流内官实行的“四善二十七最”考课法,以“清慎明著”为四善之一,以“扬清激浊”为二十七最之一。[20]有些廉洁的官吏死后,皇帝会追回谥号表彰其功勋,甚至让其后人世袭官爵,给予高官厚禄,宣扬其功德让后人效仿。
(5)御史纠察弹劾。中国古代以御史为核心的监察制度是一种集行政、司法、立法为一体的综合监察制度,其突出特点表现为御史监察官员直接对国家最高统治者——皇帝负责。御史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官吏管理史上辉煌的一页,也是控制官员犯罪史上很有建树的一页,在世界历史上享有很高声誉。
2、对中国古代职务犯罪预防和控制的评析
一方面,中国古代有着完备严密的职务犯罪控制手段;另一方面,中国古代政治恰恰又是一部贪污史。[21]探究其原因在于:一是中国古代政治“家国”与“公私”不分的制度结构和思想观念,导致腐败现象的难以界定和不可避免;二是皇帝是“奉天承运”,对“天”负责,但实际上不负任何责任;官吏对法律负责,实际上仅对皇帝负责,在封建专制体制下,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问题;三是片面强调严刑峻法,刑罚效益下降。这一教训给了我们启示,即仅以严刑峻法为控制手段,不仅不能达到目的,反而可能事与愿违,激化社会矛盾。实现职务犯罪的最终控制必须多种手段并用,以系统控制的方式来达到目的。
(二)国外防治职务犯罪的有益借鉴和启示
1、联合国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文件及措施
联合国自1945年成立以来,一直关注腐败问题,并且通过一系列反腐败的法律文件和采取相应的行动推动各国的反腐败斗争。
《反腐败的实际措施》手册(1990年)。该手册在预防腐败方面主要提出了9点建议:(一)建议各国制定相关法律,禁止偷窃、滥用职权、利益冲突、不按规定公布财产和政治性捐款等官员舞弊的各种犯罪行为;(二)强调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重要性;(三)建议各国政府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四)建议建立具有很大权威性的反腐败机构;(五)建议各国在对贪污贿赂案件的调查、侦查和审判中采取特殊的手段和措施;(六)建议各国进一步完善公民举报制度;(七)对贪污贿赂等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八)建议各国对卷入腐败事件中的企业给予各种处罚;(九)各国要加强反腐败经验的交流及其培训。
《执法人员守则》(1979年)。该守则共八条,其第七条规定,执法人员不得有贪污行为,并应极力抗拒和反对一切贪污行为。守则将贪污定义为个人在执行任务时或在与其任务有关的情况下,要求或接受礼物、许诺或酬劳,从而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或在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动后非法接受这些礼物、许诺、酬劳的一切行为。
《公职人员国际行为守则》。守则共分总则、利益冲突和回避、公布资产、接受礼品或其他惠赠、机密资料和政治活动六部分11条。守则明确规定了公职人员的职责和作用,严禁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不正当地为本人或其家庭成员谋取个人利益或经济利益,要求公职人员应公布或披露本人或其配偶的私人资产和债务,禁止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接受礼物。
《联合国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行为宣言》。该宣言共12条。宣言对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进行了明确界定,要求各国采取有效的具体行动取缔国际商业交易中一切形式的贪污、贿赂及有关违法作风,将贿赂外国公职人员的行为确立为犯罪行为,禁止一国的任何公私营公司或个人利用向另一国公职官员或民选代表支付贿金的方法进行税收减让。该宣言还要求各国通过制定会计标准和商业守则,增加国际商业交易的透明度,对跨国贪污贿赂的调查提供尽可能的最大协助来防止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贪污贿赂。该宣言同时促使从事国际商业交易的公私营公司,包括跨国公司个人负起社会责任,并遵守适当的道德标准,特别是遵守在其境内经商的国家的法律和条例,并考虑到其活动对经济及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影响。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该公约共41条。公约主要是对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作了具体规定。公约第8条要求各国立法将下列两种行为规定为刑事犯罪:(1)直接或间接向公职人员许诺、提议给予或给予该公职人员或其他人员或实体不应有的好处,以使该公职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2)公职人员为其本人或其他人员或实体直接或间接索取或接受不应有的好处,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不作为的条件。公约明确将腐败犯罪确定为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并确定了贿赂公职人员的法人责任。
除以上主要反腐败法律文件外,联合国还制定了许多其他的反腐败法律文件,如2000年12月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有效的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决议,决定设立一个特设委员会,在现行的各反贪污国际公约基础上拟订一项独立于《联合国反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之外的综合性的全球反贪污国际法律文书[22]①。
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是联合国历史上第一部指导国际反腐败斗争的法律文件。也是迄今为止第一个关于治理腐败犯罪的最完整、最全面而又广泛、创新性的国际法律文书。我国于2003年12月10日签署了该公约,并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加入。
《公约》第二章系统规定了预防腐败的措施,包括可能涉及的国家政策、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社会监督等方方面面,体现了注重预防的基本理念。其内容涉及公共职能部门预防腐败措施、私营部门的预防腐败措施、社会参与预防腐败措施以及预防洗钱措施。其中,尤为值得重视的是,《公约》确立的预防腐败措施涵盖了公共部门与私营部门。公职人员与私营企业人员都可能成为腐败犯罪的主体,因此预防腐败的对象不仅包括公职人员,还包括私营企业人员[23]。
2、美国预防职务犯罪立法细密又周全
美国现已形成了一套完备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和规章制度体系。尽管美国官员中的职务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但这些严密的制度对预防和减少公职人员职务犯罪无疑发挥了重要作用。
(1)关于财产申报的法规。美国于1965年颁布了《政府官员及雇员道德操行准则》,对各类高级官员及其配偶、子女的财产申报作了规定。1978年美国国会又颁布了《政府行为道德法》,1989年修订为《道德改革法》。该法对财产申报问题作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堪称财产申报立法的典范。此外,美国《廉政法》也规定政府有关官员必须填写财产和收入申报,逾期不报,将被司法部起诉。申报单由廉政办公室审查处理,并可供新闻单位和公民查阅。
(2)关于公职人员行为准则的法规。1978年修订了《文官制度改革法》。该法对政府公职人员的义务作了明确规定,包括奉公守法、廉洁自律、不行贪赃枉法、不得以权谋私、不得协从舞弊等。1985年的《政府工作人员道德准则》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公职做私人交易。
(3)关于廉政机构的规定。除了检察机关、联邦调查局等反贪污机构外,美国还设立了几个特殊的廉政机构。1921年颁布的《预防和会计法》决定成立直接向国会负责的审计署,以加强对公共资金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的监督审查,约束和减少行政官员滥用职权、贪污挥霍的行为。
根据《政府道德行为法》,在人事管理局内设廉政公署。1989年该署成为独立机构,直接受总统领导,并向总统和议会报告工作。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政府各级官员的财产申报事务和监督政府官员的道德行为。
1978年颁布的《监察长法》规定,在政府的各行政机关内设立监察长办事处。这是联邦行政机关内部强化职务犯罪预防的重要规定。
(4)关于保护举报人的法规。保护举报人是美国廉政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78年,美国《文官制度改革法》设置特别律师办公室,负责调查和追诉行政机关违反该法行为,特别是加强对告发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职员的保护。如果行政机关对告发的职员采取报复行为时,特别律师可以命令行政机关采取矫正措施,必要时可以向总统提出报告。1989年,美国还颁布了《举报人保护法》,鼓励和保护公民参与职务犯罪的惩治与预防。[24]
(5)关于有效打击职务犯罪的法规。《有组织的勒索、贿赂和贪污法》是美国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法律。该法有三个明显特点:一是扩大了联邦司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的管辖权。二是提高了对职务犯罪的最高刑,加大了对贪污受贿官员的处罚力度。三是赋予执法机关调查职务犯罪的特权。
此外,美国还对政治捐款、行政公开和涉外贿赂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职务犯罪加以规范、控制和监督。[25]
综观美国廉政立法,可以发现大多是预防性规定,而较少是惩罚性规定,是一个以事前预防为主的廉政立法体系。这反映出美国社会对治理腐败的基本态度是预防。另外还可以看出以下两个明显特点:一是细密,操作性和适用性强。二是周全,仅联邦制定的公职人员规则就达4万多项。这些都是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
3、日本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和制度保障
近年来,日本政要的腐败行为不断被曝光。这一方面反映了日本政党竞争的政治构造,金权政治成为其难以克服的问题;另一方面也从一个侧面说明,日本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及新闻媒体等监督机制在遏制腐败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日本对公职人员的约束主要体现在《国家公务员法》、《地方公务员法》、《关于整肃官厅风纪的决定》、刑法有关职务犯罪的详尽规定及内阁成员资产公开制度等规定之中。这些规定从法律惩处、纪律约束、官员素质、财产公开、舆论监督及在野党制约等几个方面构成了对掌权者腐败和职务犯罪的遏制体系。
就法律惩治而言,日本充分重视刑事立法对职务犯罪的威慑作用。除刑法典外,还制定了《关于整顿经济关系罪责的法律》,对贿赂犯罪专门做了规定。同时在《律师法》、《赛马法》、《商法》、《保险业法》等非刑事法规中也设置了预防贿赂的条款。可以说,日本防止职务犯罪的重点在于刑事法前、刑事法外,以完善制度预防犯罪,尤其是完备的会计法规、银行法规、税务法规及公务员行为规则起到了“治本”的重要作用。
对官员素质,日本的《国家公务员法》第33条规定:一切职员的任用,均应依据本人的考试成绩、勤务成绩以及其他能力来进行。这些从考试、录用到培训、晋升等一整套公务员制度,吸引了大批来自名牌大学的“精英”。日本公务员不参加任何党派,已成为惯例。事实上,尽管日本党魁政要丑闻迭出,但在中央政府工作的业务类公务员却很少卷入。而日本的内阁成员财产公开制度日益得到严格执行,内阁成员财产公开受到核实,对当权者的及时揭露,也使那些贪欲膨胀的政要不得不有所收敛。
4、新加坡反腐败:惩治与预防并重
新加坡是世界上廉洁度很高的国家。新加坡实现和长期保持廉洁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依法治贪防贪,把建立健全防止官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作为廉政建设的主要内容,使肃贪倡廉规范化、法律化和制度化。
新加坡在惩腐反贪上采取打击与预防并重、标本兼治、双管齐下的方针。这些政策在廉政立法上得到了体现。新加坡的主要廉政立法有《防止贪污法》、《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以及《公务员惩戒规则》等有关公务员管理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法网严密,违法必究。《防止贪污法》是新加坡基础性的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该法自1960年颁布实施以来经过了7次修改,以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做到严密、细致、具体和全面,把肃贪倡廉的各项活动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
(2)建立强大的廉政机构,使之成为惩治腐败的有力武器。贪污调查局是反腐败反贪污贿赂的专门机构,也是《防止贪污法》的执行机关。《防止贪污法》对贪污调查局作了全面规定,并赋予其广泛的权力,特别是强化了其侦查权限和侦查措施,增大了执法的权威性。
(3)适用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制度,有效惩治职务犯罪。新加坡1988年颁布了《没收贪污所得利益法》。这是一部专门惩治职务犯罪的程序法,用以补充和完善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此外,《防止贪污法》还规定了不同于追究一般犯罪的新型证据制度,如贿赂推定、财产来源不明的证据、习惯证据、共犯证据与证人免责、贿赂人的证据效力等。
(4)加强预防立法,从制度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一是严格财产申报制度。二是严格官员行为准则。新加坡制定了《公务员指导手册》,对政府各部门公务员不同的职务行为都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一个官员所负债务已超过其3个月的工资的总和,则被视为“陷于债务麻烦的官员”,如果不如实报告,必须受到纪律处分,甚至被开除。
(5)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积极鼓励和支持公众参与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活动。
5、印度:反腐败仅靠立法是不够的
印度在反腐败、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起步早,初步形成了比较系统的廉政立法体系,有些规则设置颇有借鉴意义。
印度的立法权属于国会和各帮议会,有关廉政的立法很多,其立法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制定专门统一的反腐败法。早在1947年,印度就通过了“旨在更有效地防止贿赂和腐败”的专门法律--《1947年防止腐败法》。该法通过后,几乎每隔二三年就要进行一次修改。1988年,印度在总结以前反腐败立法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了《旨在统一和修正关于防止贪污及与此有关的法律的法案》,对腐败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和定罪量刑、适用范围及其他反腐败法律的适用作了详细规定,是一部集刑事实体法、诉讼程序法于一体的综合性的反腐败法。
(2)特殊案件特殊对待。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主体的特殊性和案件的复杂性,印度防止腐败法对腐败案件的调查、审判人员的身份作了特殊规定,实行与众不同的职务犯罪案件特定人员调查、审理制,即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人员依照法定条件才能调查、审理腐败案件。
(3)扩大反腐败法的调整范围。印度防止腐败法将职务犯罪的主体界定为公务员。公务员的范围极其广泛,既包括由政府任命的人员,也包括受委托或资助从事公务的雇员。
(4)轻刑必罚,从严治罪。根据防止腐败法,对贪污贿赂行为构成犯罪的情节、数额等不做具体明确的规定,由法庭综合判断,并且对贪污受贿犯罪采取自由刑和财产刑并处的原则。
(5)规范公务员行为。印度政府于1964年制定了《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对公务员的近亲在公司和商行中任职、公务员从政和参加选举、参加社会团体、示威游行、未经授权的信息传递、赞助、接受礼品、个人经商或兼职、财产申报、投资和借贷、长期负债、饮酒和吸毒等涉及公务员职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
值得人们反思的是,印度严密的立法并未带来理想的廉洁社会。这似乎也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警示:要获得理想的法治效果,不仅依赖于立法的严谨,更要在法的实施中倾注更大的努力[26]。
6、国外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措施的启示
从以上简介中,我们经过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有以下几个特点:健全的反腐败立法、有效的权力制约、完善的反腐败监督、系统的反腐败教育、严格的廉政考绩、积极的国际合作。
这些说明职务犯罪控制决不能仅采取单一方面的措施,或者各个措施可以脱离具体国情或历史文化传统而独立存在。我国职务犯罪预防控制应当在借鉴其合理成分的基础上,注重多种措施的优势互补,并应当认识到任何“在实践中所选择的契合未来生活的新的生存方式及行为习惯,其生成都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充满绵延与断裂、整合与变异、理性与狂热的过程”,[27]任何一项措施的选择都不应脱离我国的具体国情及历史文化传统。
四、我国当前防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对策
统计数字显示,我国是世界上枪毙高层贪官最多的国家,但是腐败依然横行。有人打过一个比方说:在权力不受制约的情况下,官员受贿就象您在无人的乡村小路上弯腰拣一元钱一样方便,您很难不去捡那一元钱。如果官员的权力被有效制约,“贪官”很难成为贪官,就是清官,也就少了许多“制度的冤魂”。由此可见,仅靠打击犯罪,连亡羊补牢都不如,只是亡羊后责罚羊倌而未补牢,无异于缘木求鱼,舍本逐末。
我国家现行政党及国家体制均是权力高度集中的集权体制,因此要从根本上遏制职务犯罪,首先应该从整个国家体制方面寻根求源,制定对策。
(一)大力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完善民主与法治
如果政治发展不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的要求,滞后的时期过长或距离太大,必然为腐败提供泛滥的空间。实践证明,民主政治的发展同权力腐败的发生,通常呈反比关系。尽管民主政治做不到完全根除腐败,但确实可以起到减少腐败发生和控制腐败规模的作用。
首先,在战略上大力推进政治现代化改革进程。必须坚持经济和政治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在经济现代化的同时加速政治现代化的进程。所以必须依照经济发展的要求切实改革权力结构的种种弊端。党委政府应该改进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与机制,逐步稳妥地由主要领导负责制向集体负责制转变,由内部关门决策向公开透明决策转变;特别是在组织人事工作机制上,逐步稳妥地由党政主要领导提名制向基层群众或选民推荐制转变,由提拔任命制向票选制转变,由等额选举向差额选举转变,由内部组织考核向公推公选转变等等,用成熟的民主和法治机制,制约党政主要领导过于集中的权力,从而达到有效扼制权力膨胀及滥用的目的,大大减少职务犯罪的概率。
其次,完善权力体制,强化制约监督。权力体制的科学化是指权力的配置和结构设计要遵循权力活动的客观规律。针对传统体制中过分集权、缺乏制约功能的弊端,主要应做到:(1)权力体制的调整和改革应在民主和科学的原则指导下进行。(2)改革过分集权的弊端。(3)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
第三,强化对权力的社会监督,充分发挥舆论对权力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是指公民、企事业、社团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定权利对公共管理权力进行的监控和督促。它是权力监督和制约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对国家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力量。权力腐败损害着社会公共利益,那么,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保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必然构成对违法犯罪的有力抵制。
总之,要通过改革,建立完善成熟的民主机制和法治机制,严格依法行政,剔除党政集权体制弊端,弥补制度漏洞,尤其要注意用集体决策和公开化,来制约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过于集中的权力,做到权力的分化和制衡,建立系统严密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制约监督,将权力置于无法私用的境界,使想犯罪者不能犯罪——此乃职务犯罪根治之策。
(二)依法惩治,使想犯罪者不敢犯
借鉴香港、新加波和西方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和做法,以法治腐,完善反腐败和廉政立法,把反腐败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对于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玩忽职守、肆意侵犯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行为,拿出重庆打黑除恶的魄力,一经发现,要严格依法查处,以儆效尤,致使想犯罪者不敢犯罪。同时,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有关规定,追究对犯罪人举荐者、提拔者的失察之责,追究其直接领导的法律责任,从根本上解决有些干部边腐败边提拔问题。
(三)制定并实施公职人员及亲属财产申报制度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透明才能让人民群众有效监督。温家宝总理指出,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坚决执行中央关于报告个人经济和财产的规定,并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28]应该借鉴西方和俄罗斯的作法,[29]推行制定公务员家庭财产申报制和金融实名制为代表的阳光法案,以强制公职人员依法申报自己和亲属的财产,接受公众监督,遏制腐败再生。
(四)在针对性地进行政治思想及道德品质教育
结合工作实际和行业特点,有针对性地抓好正面典型教育和反面教材教育,提高公职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树立廉洁从政意识,使公职人员进一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荣辱观、价值观,自觉抵制传统特权思想、贪渎文化和外来腐败文化侵蚀,增强抵御职务犯罪的免疫力,最终使公职人员不想犯罪。
(五)改革社会分配制度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
要最大限度消除分配制度缺陷,减少分配不公,缩小不同地域、不同行业公职人员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公职人员与其他阶层人员的收入差距,适当提高公务人员的工资待遇,保证他们在不违法犯罪没有灰色收入的情况下,能够过上有尊严的体面的生活,削弱职务犯罪的物质基础,
(六)精简机构和人员并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
进行彻底的党委及行政机构改革,精简雍肿的机构,裁减大量的超编超额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并实行廉政公积金制度,为国家工作人员建立廉政公积金,凡构成职务犯罪的一律没收公积金,增大职务犯罪成本,断绝其职务犯罪的原始动力,确保国家的政治清明和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朱孝清等著:《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
2、[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
3、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4、戴群策:《试论犯罪心理的经济分析方法》,《公安司法研究文选》第一版。
5、刘光星等:《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
6、薛梅卿、江兴国:《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7、《唐六典·吏部》,中华书局影印本卷二。
8、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
9、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编译:《国际预防腐败犯罪法律文件选编》,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0、刘生荣:《世界各国反贪污对策研究与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11、【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
12、汪太贤主编:《法治的理念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1]吕华远编辑:《向总理提问,百姓最关注反腐》,载《齐鲁晚报》2009年3月13日第A04版。
[2]朱孝清等:《我国职务犯罪侦查体制改革研究》第1页,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3月第一版。
[3]韩杼滨2003年3月11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4]贾春旺2008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5]曹建明2009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6]曹建明2010年3月11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7]闫杰编辑《云铜集团原董事长邹韶禄——狱中著万字文反省国企集权之危》,载2009年3月20日《齐鲁晚报》A16版。
[8]中国网:2007年2月13日,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秘书长干以胜介绍2006年中国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9]黄超:《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的宝鸡调查》,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10][美]马斯洛:《动机与人格》,许金声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年出版。
[11][美]马斯洛:《马斯洛人本哲学》,成明编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3年8月版,第52-58页。
[12]梅传强:《犯罪心理生成机制研究》第一章第11页,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9月第一版。
[13]戴群策:《试论犯罪心理的经济分析方法》,《公安司法研究文选》第187页。
[14]胡爱精:《浅析职务犯罪的心理特征》,载《调查与研究》1999年第5期。
[15]引自卢荻秋《网民倒逼官员财产公示应有制度性回应》,来源于2010年3月4日的中青在线——中国青年报,网址:http://zqb.cyol.com/content/2010-03/04/content_3112801.htm。
[16]引自《中国行业工资差距比达到11:1垄断是主因》2009-07-1503:03:39 来源网易网,网址:http://money.163.com/09/0715/03/5E7UOGSV00252G50.html。
[17]引自刘光星等:《贪污、贿赂犯罪的认定和处理》,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
[18]薛梅卿、江兴国:《新编中国法制史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19]秦简·为吏之道》。
[20]唐六典·吏部》,中华书局影印本卷二,第42页。
[21]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17页。著者说:“历史家昌言中国一部二十四史是相砍史,但从另一个视野去看,则又实是一部贪污史。”
[22]许道敏、胡健泼《联合国反腐败法律文件》,2001年10月25日中国职务犯罪预防网。
[23]新华网新闻背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大事记,2006年10月23日。
[24]参见【新西兰】杰瑞米·波普:《制约腐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研究室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85-293页。
[25]刘生荣:《世界各国反贪污对策研究与思考》,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5期。
[26]引自周洲、滕志强《职务犯罪预防》第24页。
[27]引自汪太贤主编:《法治的理念方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01页。
[28]引自2010年3月5日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在人民大会上作的《政府工作报告》。
[29]郜婕(新华社特稿):《誓从草根入手——梅氏自爆家产带头反腐》,载《聊城晚报》2009年3月17日第14版。
作者简介:孙喜民 山东省莘县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兼公诉科副科长,一级检察官,主诉检察官,研究特长:刑法学、刑诉法学,联系方式:山东省莘县新兴街7号,电子信箱:sunximin@126.com;sunximin1@163.com;联系电话:0635-3012041;联系传真:0635-3012045。
来源:中国法学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4-29 14:17 , Processed in 4.140622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