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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措施解决退补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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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1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案件退回补充侦查后,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不情愿、不积极、不深入”的“退补难题”,甚至出现部分侦查机关将退补的卷宗材料原封不动再次移送检察机关起诉的情形。对于“退补难题”,其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果严格执行以下措施,则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难题。
一是规范退补提纲制作,提高退补提纲说理性。关于退补提纲,实践中普遍存在列举问题不详细、不全面、说理性不够等问题,这导致侦查人员补充侦查方向不明,影响了侦查人员补充侦查的积极性和针对性。为此,必须规范退补提纲的制作,提高退补提纲的说理性。一是规范退补提纲制作形式。退补提纲应当包括退补事项和相关要求两个部分,当犯罪嫌疑人涉嫌多起犯罪事实时,还应当分事实列明退补事项。二是规范退补提纲内容。为了提高退补提纲的说理性,退补事项必须详细列明退补缘由、方向及具体内容。同时,退补事项必须全面列明审查起诉中发现的问题,并注明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检察机关的时间等。
二是完善退补程序,提高退补的程序针对性和规范性。实践中,对于基层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如果需由地市级检察机关起诉,基于“同级移送”的原则,地市级检察机关往往先将案件退回基层检察机关,由基层检察机关负责通知基层公安机关拿回案件卷宗。这样做虽然方便,但在一定程度上放弃了检警双方办案人员的交流机会,使得退补程序没有针对性。为此,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由退回补充侦查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直接将退补决定书、退补提纲及案卷卷宗送达侦查机关办案人员。在送达侦查机关办案人员时,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应当与侦查人员充分进行交流、沟通,使侦查人员认识到补查工作的意义,以提高补充侦查工作的针对性。
三是加强补充侦查监督,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承办人员应当定期同侦查机关办案人员进行联系,督促并引导补充侦查事项,以提高补充侦查的效率。
四是严把补充侦查案件受理关口,提高补充侦查质量。实践中,部分侦查人员对退回补充侦查工作思想重视不够,对于可以找到的证人不找,可以调取的证据不调,重新移送案件时往往以“查找不到”、“案件已经到期”等类似理由敷衍退补工作,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又碍于情面,害怕不受理卷宗会影响到检警关系,于是只要补充侦查期限一到就受理侦查机关重新移送的案件。对此,可以采用补充侦查案件受理集体讨论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例如,我院就规定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在重新移送起诉时如果没有解决完退补提纲中所列问题,承办人员不得私自接受案卷卷宗,必须经小组集体讨论后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才能受理。这样既解决了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情面问题,也使得侦查机关必须重视退回补充侦查的问题,从而有利于保证补充侦查的质量。
(作者单位:王晓民 河南省平顶山市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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