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948|回复: 0

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参与诉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建议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09: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下发以后,我院审查起诉部门更新观念,切实改变工作作风,严格按照高检规定依法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取证权等执业权利,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律师在审查起诉环节参与诉讼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尽完善的地方。现根据我们对律师队伍的走访和平时办案的亲身体会,将有关问题作一整理,并提出见解和意见。
问题一:律师阅卷面过窄,致使律师不能充分行使辩护权。
现行刑诉法确定的律师阅卷权为,侦查阶段没有阅卷权,审查起诉阶段只可查阅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资料,审理阶段(普通程序案件)可查阅有关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实际上就只是公诉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证据目录、证人名单等,而非全案证据材料,至于哪些证据作主要证据移送,由公诉机关决定。对照刑诉法修改以前,法院实行庭前审查,认为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方可开庭审判,虽无明文规定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一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但实践中却均是如此操作的。在此制度下,辩护律师尚能于开庭前对全部证据材料作到心中有数。可见,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之现行立法规定与旧法相较有缩小而无扩大。众所周知,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基础就是案件事实及证据材料,离开对案件证据状况的把握和了解,其辩护便无从谈起。而刑诉法确立了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权,却又将此阶段辩护律师的阅卷范围限制为对定案意义不大的诉讼文书及一些技术鉴定资料,与逐步扩大刑事辩护权的立法初衷是相悖的。该问题是司法实践中律师队伍反映较普遍的一个问题。
我们认为,在审查起诉环节,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已基本固定,该环节是公诉机关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全面把握,并将做出是否代表国家追诉和以何种形式(认定事实与定性)追诉决定的一个重要环节。引入辩护律师充分参与此诉讼环节行使辩护权,有利于公诉机关做到兼听则明,最大限度地避免错案发生。既然赋予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权,也规定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须听取辩护律师意见,那么实无必要再动摇律师提供辩护意见的基础-----对案件事实、证据的知情权。现行刑诉法实行部分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制度,有利于减少法官庭前预断和先入为主,但由此造成的证据知情权的控辩失衡亦应当得到合理的弥补。因此,我们认为,在审查起诉环节应当将辩护律师阅卷范围扩大为全案材料(当然,涉及国家秘密、他案线索等部分例外)。同时,辩护律师所掌握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亦应提交公诉机关。
问题二:律师调查取证权限制过多,实践中运用甚少。
刑诉法规定,辩护律师向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证据,须经该单位、个人同意;而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证据,不仅须征得取证对象同意,还须经办案司法机关(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方能进行。虽然实践中基本不存在检察院不允许律师取证的情况,但辩护律师几乎还是不愿意行使此项取证权利。因现阶段律师的社会执业环境还不如人意,有关单位、个人,特别是刑事被害方不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加之刑法第306条对律师心理上的压力,再加之取证前的求得许可程序,办案律师多有抱怨,宁可在庭审中通过提出质疑、提供线索的方式,将矛盾交由法院和公诉机关,致使有时不得不中断庭审补充取证,影响庭审的效率。
我们认为,在法律职业层面,律师与检察官、法官性质相当,几者共同构建为一个法律职业群体。在一个法律职业群体中,一方权利的行使不应当依附于另一方的决定或许可。律师法第31条赋予了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调查取证的权利,该权利应当是独立的,而非是依附性的,此为其一。其二,不论是被害人、被害人的近亲属,还是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向他们调查取证,其目的都是查明案件客观情况,与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证人等证明主体没有本质的区别。实践中,被害方对受害事实往往有夸大的倾向,如果律师站在辩护的角度,遵循法定程序调查取证,可能从被害方了解到控方还未掌握的一些案件事实。其三,从控辩角度看,被害方与公诉机关同为控方,法律要求公诉机关要代表国家(而非民事原告)客观查明案件事实,平等对待各方证明主体,而又规定辩护律师对被害方调查取证须经公诉机关许可,有“保护自己人”之嫌,实无可取之处。因此,我们认为,立法应赋予辩护律师向各方证明主体的自主调查取证权,不必经由检察机关许可决定。至于律师取证的合法性及证据材料的真实性,应以严密的制度(如二人取证)和严肃逗硬的纪律、刑事惩戒措施来予以保证。
问题三:审查起诉阶段法律援助渠道不畅通,影响犯罪嫌疑人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
刑诉法规定,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犯罪嫌疑人有委托辩护人获取法律帮助的权利。移送法院审理后,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又符合若干特殊情形,有获得法院指定辩护律师的权利。但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若干情形而未委托辩护人,能否获取指定律师的辩护帮助,在法律上是空白。当前,该问题主要通过法律援助制度来解决。根据现有的法律援助制度,要获取辩护帮助,须由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请,并由援助机构受理、审查、决定。但实践中,受现有援助机构、体制不健全,以及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法律认识水平低,所处客观环境不便等诸多不利因素的影响,若干符合条件并且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特殊群体并不能获得辩护帮助,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也不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法律的适用。
我们认为,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应当赋予检察机关指定辩护的职能和职责。在审查起诉环节,符合条件的弱势群体缺损自我辩护能力又无条件委托辩护人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吸收他们参与诉讼。具体哪些情形为应当指定,哪些情形为可以指定,可参照高法解释已有的规定。当然,为了避免“自己给自己找对手”之嫌,检察机关的指定不能具体到律师个人,而应当向本地法律援助机构提出,再由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援助律师。另外,应当进一步理顺现行法律援助体制,简化程序,为当事人创造便利条件。对犯罪嫌疑人提出援助请求,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不属于应当指定范畴的,亦应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转达该项请求,保证犯罪嫌疑人得到援助律师法律帮助的权利。
问题四:检律双方信任度低,协调配合不够。
实践操作中,检察官能够恪守高检规定,积极支持和保障律师依法行使阅卷权、会见权、取证权等各项执业权利。但从内心看,检察官对律师而言,仍是一种警惕、防范、对立的潜意识,在此意识支配下,检察官一般不向律师透露案件的关键证据,不探讨案件存在的疑点,更不会求证和解决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即使交换意见,也是点到为止;反之亦然。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为了防范辩护律师,公诉机关在复印移送主要证据的时候,也会有所选择。检律双方信任度低下,造成诸多弊端,一是不利于公诉机关做到兼听则明,不利于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二是检律双方将关键事实、证据、问题保留,带入庭审搞突然袭击,常导致案件审理的中断,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造成检律双方信任度低下的原因,固然有历来的“控辩即为对手关系”的认识因素,也有双方思想沟通不畅的因素,检律双方在观念上未能真正跟上时代的要求,未能培育一种共同的司法理念,未能在办案环节找到一个价值追求的契合点。同时,司法实践中确实也大量存在律师介入后犯罪嫌疑人无理翻供、证人无理翻证的现象。虽然不能将所有翻供翻证归咎于律师的介入,也确实难寻真凭实据界定律师在翻供翻证事件中有责任,但通过办案人员的了解和分析,个别律师确在其中有不规范的行为,有的虽不能绝对确定,但至少是有理由高度怀疑。个别律师缺乏法律职业道德,抱着“拿人钱财,替人消灾”的思想,提出辩护意见明显不尊重事实和法律,随意性相当大。还有律师鼓吹“执业豁免论”,打着维护执业权利的旗号,进行一些有辱法律尊严和律师形象的违法乱纪行为。这些也是造成检律双方特别是检察官对律师不信任的现实原因。
我们认为,现阶段,迫切需要改变检律双方信任度低、配合差的状况。一是要进一步更新观念,深化认识。检察官和律师都是我国现行司法考试制度下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至上和公平正义应当成为检律双方共同的信仰和价值追求。一名称职的检察官应当不畏挑战,在维护法制的道路上随时向高水平的律师敞开欢迎之门。检察官和律师的关系应当是“庭上抗辩是对手,维护法制是战友”的对立统一关系。“尊重、理解、配合、协调、制约”应成为处理检律双方关系的准则。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维护良好的检律关系不仅仅是检察机关一方的责任。在检察机关作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努力的同时,也有必要规范律师行为。我们认为,从制度上来说,应当建立律师的二人会见和二人取证制度。即刑事案件中,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调查取证,必须(而不是可以或一般应当)由二名以上律师进行,相互监督,尽可能保证律师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三是要加大对违规办案行为的惩处力度。刑法、刑诉法、律师法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双方均应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不论是检察官或是律师,一旦发现违规办案,必须受到纪律惩罚甚至刑事制裁。现在,部分律师宣扬的“执业豁免论”,显属一种严重缺乏法治理念和社会责任感的认识。
四是检律双方应加强沟通。一方面,在个案处理上,双方应当主动、充分的交换意见,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另一方面,在平时,检律双方特别是业务联系较多的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可以不定期的开展一定形式的座谈会,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作探讨,以不断规范办案行为,有针对性的改进工作,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和谐的、良性的、互动的检律关系新局面。
【作者介绍】曾敏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中国法律信息网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5 16:04 , Processed in 1.101281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