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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侦查假说的提出与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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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侦查假说的含义与特征
职务犯罪侦查假说,是指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材料,结合相关知识经验,借助逻辑的方法,对需要查明的问题作出推测性或者假定性的说明。
职务犯罪侦查假说存在于侦查实践的各个环节,无论是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还是贪污贿赂案件侦查;无论是办案初期,还足在办案过程中,经常要对案情作出分析,包括对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案件的特殊情节、案件经过、案件的评估、发案的时间等作出分析,这些案情分析的结论就是侦查假说,如“很有可能涉嫌非法拘禁”、“发案人很可能集中在局领导和征管部门负责人身上”,等等。侦查活动正是在有关案情的各个侦查假说的指导下展开的。可以这样说,一个案件的侦破与否,与侦查假说密切相关。侦查假说在整个侦查思维过程中占有很重要的位置,它通过假说再现案件过程,是通向案件侦破的桥梁。
从司法实践来看,侦查假说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一是具有穷尽性。开展侦查工作离不开侦查假说,侦查人员在建立假说时,针对某疑点的分析,常常要穷尽地考虑全部可能性,然后分别建立相应的假说。评价一个侦查人员思维素质的优劣,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看他在分析案件可能性时,能否比别人考虑的更全面、更深刻、更细致,并由此作出尽可能穷尽的侦查假说。
假设的“穷尽”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用逻辑方法穷尽一切可能。如侦查员在推断赃款的去向时,就可以提出这样的假说:赃款的去向或者存入银行,或者购物消费,或者赠与他人,或者用于经营,或者用于挥霍。只要按同一标准划分,就有穷尽一切的可能。另一种是具体案件下的穷尽。在这种情形下,有的情况比较复杂,如巨额财产的来源不明,或因受贿而得,或因贪污而得,这时,侦查假说就未必能穷尽一切。
二是具有针对性。无论是渎职侵权犯罪,还是贪污贿赂犯罪,都与职责职务密切相关。因此,职务犯罪的侦查假说常常足围绕职责责任人和职务行为廉洁性提出来的,这样的侦查假说就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既有利于辨明案件性质,又有利于明确犯罪嫌疑人。
三是具有可证明性。正确的侦查假说是案件客观事实的反映。因此,侦查假说必须在实践中得到验证。即侦查假说必须通过实践检验其是否与客观犯罪事实相符合。从理论上讲,职务犯罪侦查就是“再现”案件相关过程,只要发生了职务犯罪,就有可能找到证据予以证实。一个正确的侦查假说,也终究能够被证实是一个正确的认识。
二、侦查假说的提出
(一)提出侦查假说的一般步骤
提出侦查假说,一般分二个步骤进行:
1.收集材料。提出侦查假说,应该首先掌握案情材料。事实材料是建立假说的先决条件和原始依据,没有事实材料的假说无异于主观臆想,其结果势必将侦查工作引入歧途。建立假说所依据的事实材料主要来源于案件线索、案件的初查以及知情人、被害人的陈述等。案件事实材料收集得越多,就越有可能提出针对性较强的侦查假说。
2.分析材料。办案初期,侦查人员掌握的案情材料往往千头万绪,零碎片断,甚至杂乱无章,真伪并存。这就需要认真细致地分析材料,对掌握的案件材料进行组合与取舍。如重大责任事故、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案件假说的提出,就需要分析各个事实材料与职务活动有无直接的联系以及相关情况出现的时间顺序和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等。
3.提出假说。在收集材料、分析材料的基础上,运用逻辑推理,对案什需要查明的问题提出假说,包括关于案件性质的假说、关于案件责任人的假说、关于案件特定事实和情节的假说,等等。
(二)提出侦查假说的方法
所谓侦查假说方法,就是运用“假说”的原理侦破案件的逻辑思维方法。侦查假说是侦查人员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一种思维方法。
提出侦查假说的方法很多,从推理的角度分析有类比推理方法、归纳推理方法等多种推理的方法。
1.运用类比推理提出假说。侦查实践中,根据两起或多起同类性质的案件在某些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从而推出这两起或多起案件在其他方面还有一些相同或相似之处。尤其当两起或多起案件在性质、情节、方法、于段、目的、动机等方面具有相同或相似的特点时,可以提出这些案件在某些方面具有同一属性的假说。
例如:某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一起合同诈骗案时,发现该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其巨额资金的进出均是通过银行转帐结算的,如果没有银行内部高层管理人员的帮助,其诈骗过程难以完成。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办案人员进一步了解到某银行行长吴某与该犯罪嫌疑人是结拜弟兄,关系甚为密切。办案人员判断吴某有重大职务犯罪嫌疑。经检察长批准对吴某立案侦查,并一举侦破其犯罪事实。最终吴某因受贿罪做法院判刑。该案推定“吴某有重大职务犯罪嫌疑”的侦查假说就是用类比推理的方法提出来的。这一假说在案中侦破后得到了验证。
类比推理在侦查假说提出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类比推理本身具有或然性,不能由类比推理必然推出一个与实际案情相符的假说。但在运用类比推理提出假说时,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其可靠性。这需要我们做到:首先,要尽可能增加相类比的两起或多起案件之间的共同属性;其次,要尽量提高共同属性与提出假说的相关程度;再次,在运用类比推理提出假说时,还应避免出现机械类比的错误。
2.运用归纳推理提出假说。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人员对一些比较复杂的案件,在分析研究案情材料之后,往往根据案件的个别事实材料,推出涉案人进行犯罪交易过程的一般性的结论。由此,提出犯罪交易过程的假说往往采用这种由个别到一般的归纳推理。
运用归纳推理提出的侦查假说,结论具有或然性。因此,所获取的材料要尽量客观真实,以便提出的侦查假说经得起侦查实践的检验。运用归纳推理提出案件过程的假说,有助于全面地、完整地了解案件的犯罪经过和细节,能使每一个具体材料在案件中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合理说明。
3.运用其他或然性推理提出假说。其他或然性推理是指利用演绎推理形式得到或然性结论的推理;
(1)运用三段论式或然性推理提出侦查假说。三段论推理作为一种演绎推理形式,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其结论必然是正确的。但侦查实践中,如果用做三段论前提的命题是不确定的,即使推理形式符合规则,也只能推出一个或然性的结论。而且,运用三段论推理,即使大、小前提都是确定可靠的,如果违反三段论推理的规则,也只能推出一个或然性的结论。如凡涉案责任人都有涉案时间,金某有涉案时间,所以.金某可能是涉案责任人。这个推理的前提都是真实可靠的,但违反了三段论推理“中项在前提中至少周延一次”的规则,所以不能必然推出一个确定的结论,而只能以一个或然性的结论提出侦查假说。
(2)运用选言式或然性推理提出侦查假说。选言命题原本就是对事物可能情况作出的一种选择性的判定,倘若以一个相对穷尽事物各种可能情况的命题作为大前提,也只能得到一个或然性的结论。因为,根据选言推理的规则,前提中否定了一部分选言支,就要肯定剩余的另一部分选言支。如果选言支只是相对穷尽,还不能确定足否还存在其他可能性时,只能以肯定剩余的另一个选言支作为侦查假说而提出。
对于选言支相对穷尽的选言命题,由于没有确凿的证据排除其中一部分选言支,只能证明除一个选言支外的其他选言支的可能性极小,从而推出剩下的一个选言支可能性极大的结论。这个结论只能作为侦查假说而提出,才利于对案件的分析。
此外,根据相容选言推理的规则——“肯定一部分选言支,不能否定另一部分选言支”。我们可以知道,只要该相容选言推理的小前提是肯定命题,所得到的结论只能足或然的。在侦查实践中,常常因为案件材料的限制,使我们很难确定前提的选言支是否相容。
(3)运用假言式或然性推理提出侦查假说。假言式或然性推理有三种形式:一是作为大前提的假言命题的前后件之间无必然联系,以这样的假言命题作为推理的依据其结论必然或然。二是以相对正确的假言命题作大前提,这种命题本身具有或然性,以这样的假言命题进行推理的结论也是或然的。三是违反假言推理的规则得到或然性结论。
三、侦查假说的验证
侦查假说的提出后,要对其进行查证检验。验证侦查假说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直接观察,即通过观察来证明。如对赃物赃款的认定,对涉案人员进行辨认等,这种方法适用范围有限,一般只适用于案件个别情节的验证。二是逻辑推论验证,由侦查假说必然地推理出若干检验命题,然后验证检验命题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合。逻辑推理验证又包括侦查假说的证实与侦查假说的否定两个方面。
(一)侦查假说的证实
如果由侦查假说推理出的检验命题能够得到证实,那么侦查假说也就一定程度上得到证实。证实侦查假说采用的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其推理形式为:
如果A,那么B
B
所以可能A
从推理形式可看出,这一推理是结沦为或然的推理,即由某个检验命题(B)真,只能得出假说(A)可能为真。
证实某一个检验命题,只能使假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证实,要提高侦查假说被证实的可靠程度,必须形成一个与侦查假说构成充分必要条件关系的证据体系。
这个证据体系是指由侦查假说推理出的检验命题,是一系列相互联系、环环相扣的链条,它们由一个个单独的检验命题组成但又互为因果、协调一致。如果这个证据体系在侦查实践中被证实,则侦查假说也就得到确证。其推理形式如下:
如果A,而且只有A.那么B(a,b,c,d……)
B(a,b,c,d……)
所以:A
其中,A代表侦查假说,B代表证据体系,a.b,c,d……代表各单个证据?这是一个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的肯定后件式。根据推理的规则,肯定后件能必然推理出肯定前件,所以推理的结论是必然的,侦查假说A得到证实。
(二)侦查假说的否定
侦查实践中对某一疑点提出多个假说,不可能都是正确的,必然有大部分会被否定掉否定侦查假说在侦查实践中并不是一件消极的事情。随着侦查活动的展开,将那些不能成立的假说否定掉,意味着剩余的侦查假说的可能性增大,侦查范围缩小。即:从侦查假说中推理检验命题,如果检验命题与案件调查得来的真实情况不相符,那么这个侦查假说就要被否定,其推理形式是:
如果A,那么B
非B
所以,并非A
公式中A代表侦查假说,B代表由A推理出的检验命题。
这种方法是通过肯定某个事实来否定侦查假说,因此具有较强的说服力,不易发生疑义。但在侦查实践中,用以验证命题的事实必须确凿可靠。否则,对假说的否定便不具有必然性。另外,在有的案件中,肯定的事实与检验命题相矛盾且这种矛盾不是显而易见的,需要经过多次的推论才能达到。在这种场合,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分析能力和严密的逻辑思维能力。
四、侦查假说的作用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侦查假说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侦查假说是职务犯罪侦查中获取新证据的有效方法
案件事实材料是侦查思维的基础,当侦查人员已积累一定的事实材料,但还是不足以对这事实材料作出科学的解释时,就不得不用侦查假说这种形式和方法把它们有机地联系起来。通过这种联系,侦查人员逐步接近职务犯罪现象的本质,揭示材料所凸现的犯罪本质从而形成侦查假说。而后,侦查人员围绕侦查假说继续侦查,以期获得新的证据。另外,在对侦查假说进行验证时,侦查人员绝对不能单纯依靠直觉或偶然性去发现新证据,必须在侦查假说的指引下,设计出一些侦查方案,通过侦查实践去获取新证据,以证实、修改或证伪某个侦查假说。离开了侦查假说的指引,侦查人员几乎不可能获得系统而全面的案件材料。
(二)侦查假说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在侦查实践中,侦查假说常常起着纲领性的作用,为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提供线索,为制定侦查方案提供依据,从而提高职务犯罪案件侦破的效率。侦查假说不是为了获得规律性的认识,而是用以指导开展并完成某项侦查工作。它是对未知案情的推断性说明,所反映的是特定案件中的特定事物,其目的是为了溯源作案过程,查明某个具体案件的真相。所以说,侦查假说对职务犯罪侦查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作者:柴学友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机关党委书记 朱武 江苏公安学院教授 杨冬艳 湖南大学博士研究生
来源:《人民检察》2009年第1期(总第54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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