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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使嫌疑人供述“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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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8: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受贿罪等“一对一”的犯罪侦查中,口供往往是最主要的证据形式,犯罪嫌疑人一旦翻供,将使侦查陷入极大的被动。笔者认为,要使嫌疑人供述“落地生根”,切实减少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可能性,应着重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价值不仅在于它能保障实体真实,而且在于程序本身能彰显法律的公正性价值,在这种情况下嫌疑人、被告人对诉讼结果更容易接受和信服。因此,在正当讯问程序中,嫌疑人实际上被赋予了自由选择权,其作出的有罪供述被认为是自愿的,即使后来翻供也很难说服法官。在反贪侦查实务中,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嫌疑人人身权和正当抗辩权,保障《律师法》修改后各项律师权利,在强制措施适用、“12小时”规定、笔录制作规范等方面不断加以完善,不给嫌疑人、被告人以任何翻供的口实。
二是口供补强。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只有犯罪嫌疑人口供不能定案,必须围绕口供补充收集证据,以核实口供的客观真实性,也即“口供补强”规则。补强证据理论上包括其他同案嫌疑人的供述(排除串供可能性)、证人证言,以及根据口供延伸出的各类文书物证。补强证据多为间接证据,其最佳载体首先是物证,其次是证人证言,然后才是同案嫌疑人的供述。例如获取受贿嫌疑人的口供后,行贿人的证词、介绍贿赂人的证词、受贿钱款的流向证据、办理所托事务的有关证据等都属于补强证据。要注意口供与补强证据的衔接,二者的关联性越强,则补强的价值越大。要排除偶然的关联性,充分考虑律师介入后可能产生的系统性串供、串证危险。补强证据一旦被查证属实后,可以有效识破嫌疑人的供述陷阱,挫败其反侦查的图谋;嫌疑人作出真实陈述的,则可以利用补强证据丰富证据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打消嫌疑人翻供的信心,彻底“钉死”嫌疑人的供述,使其无法翻供。
三是丰富细节。丰富细节指的是针对某一问题从正面和侧面进行发问,从不同角度进行发问,甚至是在不同讯问场所或环境下由不同侦查人员讯问,从而获取对某一问题的稳定的陈述,知悉全面、翔实的犯罪信息。丰富讯问细节与口供补强原则有异曲同工之妙,一是可以从正面引导嫌疑人对犯罪事实进行回忆,二是使嫌疑人难以自圆其说,从而识别虚假陈述和供述陷阱,促使嫌疑人自我暴露。丰富讯问细节不能走极端,不要纠缠于那些无意义的细节,而应着眼于能引起关联性回忆、有破案价值的细微之处。例如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动因、思想波动、矛盾心理、对犯罪的认识等,以此分析是否符合人的通常心理变化规律;还有一些其他细节,如讯问收受贿款当天有无需要提及的其他相关事项,行贿人、受贿人的衣着打扮,会谈具体时间,贿款包装形式,交付时的语言沟通等等。
四是心理矫正。讯问时,嫌疑人一般会经过抵触对抗、试探摸底、动摇反复、交代供述的四个心理阶段,要根据嫌疑人避罪、悔罪、认罪等不同心理状态,结合其个性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沟通和心理矫正,对嫌疑人潜在的翻供心理一方面要进行政策教育和法律教育,并辅之以典型事例,另一方面要根据嫌疑人性格的弱点或“软肋”进行有针对性的引导,注意掌握分寸、切中要害,多进行换位思考,使嫌疑人产生感情上的共鸣,并使其认识到翻供得逞的可能性不大,一旦翻供就会使自己以往的良好认罪态度化为泡影,遭受更严厉的处罚。此外,在讯问中出现的嫌疑人情绪变化、神态异常、情感流露等,可在笔录中注明,以此增强口供的真实性,并从总体上掌握嫌疑人的心理动向。
(作者单位:邱友根 管晓东 江苏省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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