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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贿赂犯罪的案件特征与侦查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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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7: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当前,在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中,贿赂犯罪案件居于特殊地位。贿赂犯罪案件智能性和隐秘性突出,是检察机关反贪部门侦查工作的难点所在。如“一对一”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规格问题,以及由于贿赂犯罪案件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特别是犯罪嫌疑人供述,而带来的讯问、取证等涉及的一系列侦查难题。据此,笔者认为,为推进检察机关反贪办案工作整体水平提高,把握住侦查工作的主动权,有必要根据发案实际情况,进一步深入分析贿赂犯罪的案件特征,揭示贿赂犯罪的侦查规律。考虑到受贿犯罪在贿赂犯罪中所处的特殊地位和为论述方便,文中的贿赂犯罪是指以受贿犯罪为主的贿赂犯罪整体,而本文讨论的内容,自然是在与侦查工作相关的方面上展开。
一、贿赂犯罪的隐秘性与侦查工作的主动性
为防止罪行败露,犯罪嫌疑人都会千方百计地隐蔽犯罪行为,进行反侦查活动,这是犯罪的共性。但在客观上,不同犯罪的隐秘性却有所不同。就一般犯罪而言,由于犯罪行为必然针对具体对象做出,犯罪都有具体的被害人和较为明确的犯罪痕迹或者犯罪结果,有的还有犯罪现场,犯罪很可能会因被害人报案、结果被人发现而暴露。与一般刑事犯罪的隐蔽行为不同,贿赂犯罪的隐秘性不仅表现为犯罪行为很难被外界察觉,而且犯罪结果也很难被发现。简单地说,就是犯罪一般不会自行暴露。这一特征,是由贿赂犯罪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一是贿赂犯罪案件没有具体的被害人。贿赂犯罪所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职务行为廉洁性,一般没有具体的侵害对象,行为很难因加害被感知而暴露,因而行为的危害也很难被直观发现。贿赂犯罪的基本行为模式是受贿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以贷款过程中的贿赂犯罪为例,当受贿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贷款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进行违规贷款时,只要贷款行为表面上合规,行为本身不直接损害其他人利益,就很难受到举报,也难以被司法机关发现;如果受贿人在正常办理贷款时收受贿赂,就更难以被外界察觉。
二是贿赂犯罪案件缺少知情人。一般情况下,贿赂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前都会精心策划、考虑退路、选择场所。有的受贿人在收受财物时,坚持第三人在场不收,要手续不收,故意制造“一对一”的局面,行贿人自然要投其所好,按要求或“规则”进行。由于行受贿双方利益的一致性,双方会相互隐蔽贿赂行为,致使贿赂犯罪很难被外人知情和发觉。即使是受贿人利用职权收受贿赂,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同时,损害到其他人利益,由于被损害方无法了解贿赂内情,犯罪被揭露的可能性还是很小的。
三是知情人知情不举报影响犯罪发现。贿赂犯罪的知情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确实知道贿赂犯罪的真实情况。一般而言,这类知情人都是行受贿双方的利益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如亲属、朋友、下属、同事。如果是利益关系人,就很可能形成利益共同体,不仅不会举报行受贿犯罪,而且在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还可能极力予以掩盖,甚至出具伪证;如果是利害关系人,则很可能因担心得罪人对自己不利,而信守传统观念中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处事原则,在犯罪行为未伤害自身利益的情况下搞“明哲保身”。即使在犯罪可能伤害自身利益时,如果受贿方握有实权,有的知情人也会因为担心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情愿或不积极进行举报和控告。对于另一类不知道真实情况、只是了解一点外部信息的人,很可能受到行受贿犯罪手段隐蔽性的影响或出于少得罪人的考虑,而予以躲避。如在当前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实践中,贿赂往往以劳务费、信息费、咨询费、服务费、顾问费等方式出现,行为性质真假难辨,仅凭猜测根本无法做出判断;同时,受贿人在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时极力制造正常履行职务的假象,使犯罪行为难以被发现。这种情况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就是目前对贿赂犯罪的举报,往往因为内容不具体造成可查性较差。正因为如此,有人称贿赂犯罪为“隐性犯罪”。
四是受贿犯罪行为人平时极力伪装,犯罪与平时表现反差强烈,很容易掩人耳目。一些重大贿赂犯罪行为人在没有被揭露出来以前,往往极力伪装,有的以一贯不错的表现欺骗了周围群众,蒙蔽了领导和组织,还错误地被冠以劳模、先进等光荣称号;有的还利用宣传媒体和可能的机会为自己评功买好,甚至树碑立传;有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前大讲廉政,甚至在公开场合介绍廉政经验。
由于贿赂犯罪的隐秘性特点,造成这种犯罪的犯罪黑数大量存在。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贿赂犯罪黑数究竟有多大比例,可能谁也说不清楚,但是,说贿赂犯罪黑数较大,估计不会有人提出异议。其中的客观原因就在于,贿赂犯罪的黑数不同于杀人、放火、抢劫、强奸这些普通刑事犯罪的黑数,可以通过报案与破案进行数字比对。贿赂犯罪的隐秘特点造成犯罪的暴露与发案基本一致,不查清犯罪就难以客观说明是否有犯罪的发生,因而犯罪黑数很难预测。贿赂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侦查必然是一种主动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提高发现犯罪能力,不能坐堂办案。换句话说,不采取主动性的工作措施与手段,便无法将贿赂犯罪从隐蔽状态挖掘出来。因此,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必须加强情报信息工作,提高发现犯罪能力。
当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提高发现犯罪能力,拓宽案件来源,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精神状态和工作方法上实现由被动等待到主动进取的转变。在巩固疏通现有发现犯罪渠道的基础上,由过分依赖举报和移送,等案上门,向增强职业敏感性,依法主动出击方面转变。善于从新闻媒体、街谈巷议中发现犯罪,及时捕捉国家重大改革措施实施中有可能发生的新型犯罪。
二是在打击重点和部位上实现由传统领域到新领域的战略转变。深入研究贿赂犯罪的基本规律和发案趋势,由突出查办发生在国有企业等传统高发领域的案件,向重点查办发生在司法和行政执法等要害部门、资金高密集领域、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业转变。
三是由就事论事、就案办案,向举一反三、深挖细查方面转变。增强深挖意识,在挖窝案、串案上和开展“抓系统、系统抓”上下功夫。
四是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信息资料库。研究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不侵犯公民隐私的前提下,如何依法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发现犯罪的问题。 此外,还应从国家廉政制度建设出发,健全和完善财产申报、存款实名等制度,既实现运用制度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目的,也为发现犯罪提供制度保障。
二、贿赂犯罪的智能性与侦查工作的对抗性
贿赂犯罪的智能性,主要是与受贿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行为与职务的关系以及主体的反侦查能力有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受贿犯罪嫌疑人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商和学历。受贿犯罪主体一般都是国家工作人员,具有较高的学历和智商。贿赂犯罪嫌疑人在选择贿赂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谋取利益时掺加智力因素;更重要的是,较高的学历和智商,以及工作中积累的经验和阅历,会增添侦查讯问工作的难度。
二是贿赂犯罪行为与职务具有密切的联系。利用职务之便是贿赂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不仅受贿人索取或收受贿赂利用职务之便,而且行贿人谋取的利益也要依靠受贿人的职务之便来实现。这种犯罪智能性与职务和职务所具有专业知识有关。如行受贿犯罪谋取的利益,往往都是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决策、组织、管理、监督等具体行为完成的,由于行为与职务相关,不仅专业性强,而且容易披上合法外衣,行为的好与坏、对与错,外人很难简单做出评价。这也是为什么一些行受贿犯罪往往是通过行业纪检监察部门的有效工作后,才被司法机关发现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行受贿犯罪嫌疑人在犯罪时往往运用职务行为和专业知识对犯罪进行掩盖和伪装,使行为不容易被发现和受到查处。
三是反侦查方面也表现出智能性。受贿犯罪是一种预谋性犯罪,这种预谋性不仅表现在行受犯罪过程中要掩人耳目,如采取“一对一”方式隐蔽进行,防止行为败露,而且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的同时,就对罪行一旦暴露要采取的对策进行了精心设计和谋划。更加严重的是,有的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过程中就做好了潜逃准备,提前办理护照和假身份证明,隐蔽赃款或将赃款转移到境外,在感觉罪行要暴露或听到有关部门将要调查其犯罪问题时,立即潜逃。
贿赂犯罪的智能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侦查必然是一种对抗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善于运用智慧,讲求侦查谋略。一般而言,面对司法机关的侦查,犯罪是不会轻易就范的,而查办智能型犯罪,对抗就更加明显。对这种智能性对抗,仅靠简单的强攻硬取是很难奏效的,必须巧妙、灵活地运用侦查谋略,施计用谋,以智取胜。侦查谋略作为一种对抗性思维的产物,是指导侦查主体运用各种侦查方式作用于犯罪嫌疑人的高超侦查技能,是衡量侦查水平高低的重要标准之一。
当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运用谋略突破贿赂犯罪案件,主要是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增强谋略意识。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对抗,实际是一场智慧较量,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谋略的学习、研究和运用,树立谋略意识,善于运用谋略。
二是围绕关键环节来研究、设计和使用谋略,增强运用谋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谋略虽然重要、管用,但也不能滥用,在侦查实践中关键是要在初查、使用或变更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重要证人、搜查、追逃追赃等侦查工作的重要阶段或环节上,发挥谋略的独特作用和最佳效力,取得最佳效果。
三是运用谋略要巧妙灵活,不落俗套。侦查谋略虽然有其基本规律和方法套路,但难就难在巧妙设计、灵活运用上,如果千篇一律,百案同谋,就会弄巧成拙,甚至被犯罪嫌疑人识破。运用谋略的要领在于,要尽量使对方相信我方有意传出的信息,得出“真实可靠”的结论,同时隐蔽我方的真实意图,达到促成对方自我暴露的侦查目的。贿赂犯罪的手段和形式在不断演变,每个案件、每个犯罪嫌疑人都有不同的情况和特点,这就要求在运用谋略时要切忌固守陈规,要不断发展和升华谋略内涵,赋予谋略以时代特色,真正做到敌变我变,因案、因人、因时而异,谋略常用常新。
四是运用谋略必须合法。谋略的运用必须以已经获取的证据为根据,以已经了解的客观事实为前提,建立在正确分析判断案件事实的基础之上,绝不能以刑事诉讼法所禁止的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来办案,更不能以虚假的承诺和事实来搞诱供、套供。
三、贿赂犯罪的关联性与侦查工作的整体性
贿赂犯罪的关联性表现为犯罪总是相互连接在一起,在时间与空间上表现出一定的放射性特点,从时间上看,贿赂犯罪往往持续时间较长,多次和连续犯罪现象比较普遍;从空间上看,一人向多人行贿、一人收受多人贿赂的情况较多,办案中常常是查处一案、带出一窝、牵出一串。
一是“渗透性”——贿赂犯罪容易在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紧缺、竞争激烈、商业利润空间较大的领域蔓延。如根据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践,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出版发行、银行信贷、证券期货以及商业保险等领域,已经成为商业贿赂犯罪多发高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重点领域。
二是“行业性”——贿赂犯罪在一个领域、一个行业出现后,容易产生负面影响,一些人会从获取更多利益或者好处出发争相效仿,产生“多米诺骨”牌的效应,象疾病一样相互传染,甚至形成的“潜规则”。如医药购销领域药品回扣中的贿赂犯罪。
三是“连接性”——贿赂犯罪容易沿着权力运作过程涉及的环节,相互连接起来。行贿人为达到自身目的,可能对具有管理权限的多个岗位人员实行“金钱开道”,致使贿赂犯罪沿权力运作方向在多个环节上发展;而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则可能成为多人企图拉拢腐蚀的对象,一些经不住利益诱惑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收受或索取贿赂,从而使两个贿赂犯罪甚至多个贿赂犯罪象链条或蛛网一样牵连在一起。
四是“对合性”——行受贿行为具有对合关系。贿赂犯罪的一般情况是,行受贿案件中一方行贿,另一方受贿,有受贿行为就必然对应有行贿行为。尽管在受贿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行贿未必一定构成犯罪(谋取正当利益的行贿,不构成犯罪);行贿构成犯罪的情况下,受贿也未必一定构成犯罪(如行贿人向多人行贿、数额巨大,但各个受贿人收受的贿赂数额未达到立案标准),但受贿犯罪与行贿犯罪同时存在的情况还是很多的。由于行受贿都可能构成犯罪,因此,双方不仅会因为各自得利而结成利益关系,互相包庇;也可能出于法律规定而形成的利害关系,为逃避法律追究共同对抗侦查。一般地讲,贿赂犯罪双方都可能在犯罪发生时,就已经认识到犯罪存在的危险性,出于共同利益考虑,双方经常会自然而然地形成一种默契或约定,甚至进行攻守同盟。基于此,犯罪暴露之后,行受贿双方都会采取抗审的办法,努力制造侦查僵局,企图逃避法律制裁。这些特点,无疑会影响侦查办案工作。此外,其他几个罪名中,单位行贿罪与受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与单位受贿罪,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等都可能存在对合关系。
五是“黑幕性”——贿赂犯罪往往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孤立的犯罪行为,查处贿赂犯罪往往象揭开黑幕一样,暴露出很多社会丑恶现象。有些贿赂犯罪与黄、赌、毒相互渗透,如贿赂犯罪中存在犯罪嫌疑人长期包养情妇、嗜赌如命等情况,有的受贿犯罪嫌疑人为达到“排斥政敌”、谋取职位等目的,甚至在大肆实施贿赂犯罪的同时,雇佣黑社会势力杀害、伤害上级或竞争对手。有些贿赂犯罪与失职渎职犯罪并发,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后置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滥用职权或放弃职守,引发楼垮、桥断、路毁等严重事故不断发生。
贿赂犯罪的关联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侦查必然是一种整体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整合侦查资源,强化侦查指挥。因为贿赂犯罪相互关联,窝案串案多、涉案人员多、案情复杂、办案规模大,传统意义上的单兵作战的搭档制或办案组制,按部就班的调查式侦查模式,已难以胜任办案工作的需要。办案中应树立全局意识,强化侦查指挥,实行办案资源的统筹配置。这是因为:一方面,传统办案模式在力量上无法适应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的实际需要。涉案人数多、复杂程度高、所跨地域广等实际问题,单兵作战捉襟见肘,确实难以应付,要求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工作必须集中兵力,多管齐下。另一方面,案件情况复杂,经常需要作出方向性的判断与决策,普通办案人员缺乏随机处理情况的决策权力。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强化侦查指挥,集中兵力,实行整体作战。实践证明,在查办贿赂犯罪案件中,如果侦查指挥不力,各自为战,就会造成全局的被动甚至导致案件的“流产”。
当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加强侦查指挥,强化侦查资源整合,主要是要解决以下问题:
一是要加强侦查决策。在侦查工作中,决策失误就有可能满盘皆输,甚至铸成冤假错案。因此,必须造就一批过硬的反贪侦查指挥员队伍。反贪战线的各级领导要努力培养侦查决策能力,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二是要加强侦查组织。侦查组织是侦查指挥员调动办案力量,实施侦查决策的过程。为依法查办贿赂犯罪案件,反贪侦查指挥员要组织调度好侦查力量,科学地进行人员分工与搭配,保证队伍思想统一,步调一致,保持好队伍的战斗力。
三是强化侦查管理。侦查管理是侦查指挥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侦查工作的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侦查程序、案件质量、办案安全和工作纪律的工作过程。为办好贿赂犯罪案件,反贪侦查指挥员要经常亲临一线,做到靠前指挥,切实加强对办案工作的动态管理,有效控制侦查进程和节奏,随时指明侦查方向。
四是搞好侦查协调。侦查协调是侦查指挥员为实现侦查决策,与检察系统内外进行沟通,保障侦查工作顺利进行的过程。为办好贿赂犯罪案件,反贪侦查指挥员要统观全案,把握大局,及时调整部署,使侦查工作与外围有关部门工作协调起来,借助外力推进案件查处。
上述是对查办具体案件而言的,就检察机关整体而言,就是要更好地发挥侦查一体化机制的优势,整合侦查资源,形成上下一体、分工协作、整体作战的合力,提高办案效率,增强整体办案效果。具体地说,就是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管理案件线索。对办案进展情况和办案中新发现的线索,要及时掌握,快速处理;统一收集相关信息。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信息收集、摸排工作,使单个、零散、模糊的信息形成关联、系统、清晰的有价值线索,从而提高发现犯罪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统一调度办案力量。运用集中优势兵力各个击破的战术,在某个部位打开缺口后,就迅速调集足够的侦查力量和装备侦破具体案件,把案件查深查透;统一指挥协调侦查活动步调。抓住战机,迅速出击,攻其不备,以快取胜。防止行动迟缓或“打草惊蛇”,给行受贿各方相互串通,隐匿、销毁证据造成机会。
四、贿赂犯罪证据的匮乏性与侦查工作进路的“由人到事”
与普通犯罪案件不同,贿赂犯罪案件现场感不强,有的根本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也很少留有实物证据,客观证据匮乏。因此,贿赂犯罪案件的证据,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言词证据作用突出。从贿赂犯罪的实施过程来看,除了单位贿赂犯罪和介绍贿赂犯罪案件外,通常贿赂犯罪的现场排斥第三人,由于行受贿行为较为隐蔽,在钱财与无形的权力交易中,除行贿、受贿双方外,很少有第三人在场。贿赂物大多是现金,作为种类物的现金独立证明力很小,一般情况下是很难作为证据特别是侦查期间的证据使用的。由于行受贿行为只有行贿人和受贿人参与,案件突破主要依赖于行受贿双方供述。因此,在贿赂案件中,行贿人和受贿人言词证据的作用突出。
二是证据比较单一,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贿赂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决定了大部分贿赂案件,除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或证言外,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由于贿赂案件双方的陈述直接关系到各自的切身利益,因此,他们往往不愿供述。有的即使陈述,也总要推卸自己的责任,造成陈述的内容经常相互矛盾。有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受主观心理和客观环境方面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变化,甚至翻供串供,难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锁链。
三是证据需证明的事实环节多而复杂。如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既要从犯罪主体上去辨明,又要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去证实,还需以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为要件。由于市场经济和我国传统的交往习惯,许多收受财物的行为定性界限不清晰,尤其涉及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证据就更难获取。如有的犯罪嫌疑人收受贿赂时写好借条,但还期不限,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有的行贿人在赌博过程中故意输钱,以违法行为掩盖犯罪事实;还有的授意亲属朋友收受贿赂,一旦败露,则推脱不知。言词证据的客观性、准确性和稳定性不及物证,容易造成案件证据在侦查固定、起诉审核和审判采信等环节上的尴尬。
贿赂犯罪案件证据的匮乏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侦查经常以“由人到事”为侦查进路,因此需要强化讯问工作,明确不同环节的证据标准。普通刑事犯罪案件容易自行暴露,犯罪事实比较明确,只是犯罪人不明,故其侦查进路一般是“由事到人”,即从已经存在的犯罪事实入手,一步一步追查犯罪嫌疑人。而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一般先有明确的犯罪嫌疑人,但由于举报、控告或其他信息源受多方面的限制,涉嫌犯罪事实往往处于有疑点状态,行为是否涉嫌犯罪,有什么样的犯罪事实,必须经过侦查才能搞清楚。因而对贿赂犯罪的侦查,一般需要从所掌握的案件线索和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入手,收集有关证据,查出犯罪事实,因而“由人到事”成为查办贿赂犯罪的一般侦查进路。无论是要查明存有疑点的犯罪线索,证实犯罪的存在与否;还是查明犯罪嫌疑人的职务行为是否与收受贿赂有关,都需要有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来加以证明,有时除了行受贿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很难找到其它的证据。查办贿赂犯罪“由人到事”的侦查进路,决定了讯问工作在侦查工作中的重要意义。
当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强化讯问工作,主要是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提高对讯问工作的重视程度。一方面,贿赂犯罪固有的隐蔽性,决定了讯问工作在侦查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往往是突破案件、扩大战果的关键。另一方面,成功的讯问可以证实业已掌握的犯罪线索和证据;可以使侦查工作多走捷径,不走或少走弯路;可以突破没有口供就难以认定的犯罪案件;可以深挖余罪,扩大战果,把小案办成大案,通过一案办出窝案串案;可以有效获取犯罪证据和赃款赃物的下落。
二是周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全面了解和把握全案情况特别是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制定讯问计划和策略,前后讯问要相互衔接、连贯,做到目的清楚、任务明确,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力争每次讯问都能达到预期目的。要从侦查整体方案中对讯问进行设计和安排,避免讯问与其他侦查工作相脱节。
三是强化对讯问工作的领导。有些案件的讯问工作,仅靠办案人员自身是很难完成的。案件指挥员要坐阵指挥讯问工作,与办案人员及时交流,正确把握讯问的方向,及时调整讯问策略,有效控制讯问进程,加强对讯问工作的协调配合。
四是提高心理对抗能力。讯问本质上是打心理战,讯问过程就是侦查人员与嫌疑人进行心理较量的过程。在讯问嫌疑人时,培养侦查人员良好的心理素质,做到成竹在胸,不急不燥、不温不火,步步紧逼,意志坚定。善于研究并把握好嫌疑人的心理动态,时而施加强大的心理压力,时而巧用侦查计谋,在嫌疑人心理压力达到一定程度时,还要注意送梯下楼,给其某种心理和物质上的满足,促其就范。善于观察判断,及时察觉嫌疑人细微的心理变化,切实抓住稍纵即逝的心理动摇临界点,从而一举突破嫌疑人的心理防线。
五是提高涉案信息的运用能力。涉案信息是侦查工作已经掌握的一些情况,包括已经获得的证据和掌握的有关情况,运用的目的是打消嫌疑人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促使其坦白交待。对嫌疑人出示证据要适时适度,给嫌疑人造成错觉,使其产生错误的分析判断,切不可简单直白,轻易露出自己的底牌。六是提高灵活应变能力。讯问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经常会出现预料不到的情况,不可能全部按照预定计划进行。侦查人员必须随机应变,及时调整讯问的思路和对策。此外,应当根据贿赂犯罪证据的特殊性,进一步深入研究查办贿赂犯罪各个诉讼阶段特别是侦查阶段的证据规格与证明标准,为了客观判断犯罪嫌疑人供述的真实性,建议在侦查阶段推进使用测谎措施,辅助讯问工作,帮助侦查人员鉴别和剔除谎言,坚定讯问信心。
五、贿赂犯罪案件干扰阻力的普遍性与侦查工作的风险性
贿赂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角色、社会关系与一般犯罪案件不同,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社会影响,有的社会威望较高,社会阅历较深,社会关系较多。当犯罪嫌疑人被查处的时候,利益关系人或利害关系人出于自身利益,包括政治、经济、情感、法律利益,自觉或不自觉地与犯罪嫌疑人结成同盟,而且利益双方会出于自保与互保的需求,力求抗拒侦查实现“双赢”。因此,犯罪嫌疑人、利益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在一定因素作用下,很容易形成攻守同盟,成为侦查和惩处犯罪的干扰和阻力。可以说,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犯罪嫌疑人及一些社会关系基于各自利益和共同利害关系,很容易结成攻守同盟,目的是为了掩盖犯罪事实真相,相互勾结串通,逃避法律制裁。
在贿赂犯罪案件侦查中,可能与犯罪嫌疑人结成的同盟,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犯罪同盟。包括同一个案件中共同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同盟,窝案、串案中犯罪嫌疑人同其牵涉的其他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同盟,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同盟。这种同盟的结成具有天然性、自发性,难以攻破,是贿赂犯罪案件侦查的重要障碍。二是利益同盟。即犯罪嫌疑人与利害关系人因政治、经济等利益的纠葛而结成的同盟。三是职业同盟。即同行、同事之间的同盟,有的是上级向下级许诺某种政治利益以换取下级不作证,有的是下级担心受打击报复不敢作证,还有的担心欣赏自己的上级倒了,对自己成长不利而不愿意配合侦查工作。四是情感同盟。即犯罪嫌疑人与亲属、情人、朋友、同学、战友之间因感情基础而结成的同盟。上述这些同盟在对抗侦查中,有的与犯罪嫌疑人之间曾有明确的意思表示,对如何对抗侦查有明确的分工。在查办一些掌握权力领导干部的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在反复运作国家公共权力的过程中,与行贿方的攻守同盟不断加固,使双方利益紧密糅合在一起,是侦查工作的难点之一;有的通过语言或其他信息暗示、诱导对方,让对方为自己掩饰或开脱罪行,如有的行贿人对受贿人说:“你放心,这件事不会有人知道”;还有的是相互比较熟悉,并未留下言语痕迹,但互有默契,在应对侦查时自觉避重就轻,很难予以揭露。
贿赂犯罪案件干扰阻力的普遍性,决定了贿赂犯罪侦查必然是一种风险性很大的工作,必须实行风险决策,加强侦查保障。由于贿赂犯罪中受贿犯罪嫌疑人大多有地位、有权势,社会关系盘根错节,而侦查资源和力量有限,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的相关社会关系全面控制,这就决定了侦查工作的风险性。这种风险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人际风险。依法启动侦查工作可能与犯罪同盟及各种关系网形成对抗,在这一斗争中,办案人员可能遇到上级的说情与相关人员的干扰,越是基层这种可能性越大。依法办案可能影响上下、左右的人际关系,侦查工作存在人际风险。二是人身风险。依法启动侦查工作,对于侦查对象而言,决定其荣辱、成败,甚至生死,实践中不乏办案人员遇到人身威胁、恐吓,甚至使绊子等情况,侦查工作存在人身风险。三是执法风险。法律与纪律对侦查工作要求严格,甚至不能有任何闪失,但依法启动侦查工作后,侦查决策可能遇到证据变化等情况,造成侦查结果与决策相左甚是相反,侦查工作存在执法风险。四是腐蚀风险。处在反腐败的前沿上,侦查人员经受着腐蚀与反腐蚀的考验。因此,侦查工作必须树立牢固的风险意识,任何时候风险这根弦不能松。
当前,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防范侦查风险,主要是要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做到知己知彼。要求侦查指挥员和办案人员要对对手、案情和背景情况全面了解,为做出正确判断和科学决策提供客观、全面、详实的依据。毛主席讲过“指挥员正确的部署来源于正确的决心,正确的决心来源于正确的判断,正确的判断来源于周到和必要的侦查,和对于各种侦查材料的连贯起来的思索。”决策前要全面了解情况,对决策风险要有有效的防范和救济措施;既要增强风险决策意识,敢于当机立断,善于抓住稍纵即逝的办案时机,也要善于把握住风险决策的“度”,避免因草率决策、错误决策而造成严重后果。
二是做到审时度势。要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做到进退自如,游刃有余。有的案件要闻风而动,有的案件要伺机而动,有的案件要以静制动,有的案件要以动制动。对于特殊案件,必要时也不妨做出侦查让步。就具体案件而言,要求指挥员要随机应变。
三是善于运用矛盾。侦查工作的过程不仅是破解矛盾的过程,有时又是制造和运用矛盾的过程。要善于利用犯罪嫌疑人自我保护和对外猜疑的心理,通过有效地制造假象,陷其于“囚徒困境”,束手就擒。运用矛盾,要切忌不能以贬损犯罪嫌疑人的人格为手段,更不能以辱没检察形象为代价。
四是注重把握政策。反贪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社会敏感性都很强的工作,正确运用刑事政策,不仅有利于感化嫌疑人、瓦解犯罪同盟,顺利突破案件,同时也有利于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应学会运用刑事政策来从宏观上把握打击重点和斗争策略,密切关注犯罪的新动向和新变化,及时调整打击重点,始终把斗争的锋芒指向社会危害性大、群众反映强烈的严重犯罪,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发挥刑事政策的威慑力和感召力,运用刑事政策妥善处理重大敏感案件。特别是对涉案人员众多、政治影响大的案件,要突出打击重点,孤立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此外,应探索建立健全经费保障机制和对办案人员的执法激励机制,全面保障侦查工作顺利开展,调动和保护办案工作的积极性。
综上,贿赂犯罪案件具有隐蔽性、智能性、关联性、证据的匮乏性和案件干扰阻力普遍性等特征,与此相对应,侦查工作具有主动性、对抗性、整体性强,侦查进路一般“由人到事”,风险性大等规律性。应当说,侦查工作的各个规律未必与犯罪的各个特征完全对应,有的规律是由多个犯罪特征决定或带来的。分析贿赂犯罪案件特征,探讨侦查工作规律,有助于深化对贿赂犯罪乃至职务犯罪侦查理论的研究,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理论体系;能够帮助我们正确看待和客观评价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侦查工作机制,论证其合理因素,发现存在问题,为检察机关反贪侦查工作的深入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作者单位:刘 岳 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
来源:检察研究参考2007年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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