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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突破嫌疑人心理防线着手做好审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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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7: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审讯工作实质上就是办案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一种面对面的心理、意志与智慧的较量。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中的审讯,是获取证据、证实犯罪、查明事实的重要途径,是以言词方式,通过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和追问的专门侦查活动,是侦查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笔者结合办案实践,就如何做好审讯工作,作如下探讨:
1.建立个案审讯指挥系统,明确指挥人员。充分利用录音录像设备,全程跟踪一线审讯情况,注意分析审讯的漏洞与不足,与一线审讯人员并肩作战、密切配合,及时灵活地调整审讯思路。
2.认真落实法警看管制度。充分做到办案不看人、看人不办案,以保障审讯人员全身心投入到审讯工作当中,确保办案安全、不出问题。
3.在审讯当中,切忌其他工作人员随意出入审讯室、随意插问,防止打乱审讯人员思路,暴露审讯意图。必要的时候,可由指挥人员科学调配审讯人员,制订审讯方案。
4.审讯人员必须仪表端庄。审讯人本身的精神面貌和第一次留给犯罪嫌疑人的印象,能否从精神上折服犯罪嫌疑人,在某种程度上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是否如实供述、自首、坦白。
5.重点做好首次审讯工作。实践证明,第一次审讯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真实口供的最佳时机。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受到审讯时,面对突如其来的审讯环境,心里极度紧张,思想斗争极度复杂。审讯人员要侧重抓住其心理不稳定期,从多方面触及其痛处,触动犯罪嫌疑人的敏感神经,加强心理攻势,唤起其良知,教育其走坦白从宽的道路。
6.适时、及时审讯,不搞重复审。为防止犯罪嫌疑人心理疲沓,侦查人员要注意观察和发现审讯的最佳时间,既不能长时间不审,也不宜过于频繁审。这也是审讯工作最难掌握的。对已经审讯供述清楚的犯罪事实,无极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进行二次审,避免就同一事实经多次供述、记录可能出现的事实差异。对犯罪嫌疑人自述的情况,审讯人员不要轻易发问,待其供述完毕,再有针对性地审讯,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
7.因势利导,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审讯当中,审讯人员要善于发觉犯罪嫌疑人心理较为薄弱的一面,设法从心理上、道义上征服犯罪嫌疑人,进而做好政策攻心和法律教育工作。这就要求审讯人员做到客观公正、灵活多变、耐心说教。在其叙述出错,要求更改的时候,不要过分指责,要从容地允许;当其有认罪或悔改表现时,审讯人员要及时给予肯定;必要时,可以顺势以坦白从宽的典型案例对其进行宣传教育,帮其坚定坦白的信心。
(作者单位:石延辉河北省兴隆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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