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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量刑建议充分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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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实行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公诉改革的需要,是完善和强化审判监督职能的有效途径,合理适当的量刑建议既不妨碍审判权的有效行使,又能起到良好的审判监督功效,是防治司法腐败的有力武器。然而,量刑建议作用的充分发挥,还需要掌握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
首先,应制定严格的量刑建议审批程序。
要使量刑建议具有权威性,得到法院的认可,就必须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经过周密思考后提出,经过我市两级检察机关一年来的探索,确定量刑建议应当附在审查终结报告后,由承办人列出对被告人应适用的法定量刑范围和被告人具有的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承办人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量刑幅度建议。和其他法律文书一样,经科长、检察长双重审批后再向法院正式提出,这种经过严格审批后提出的量刑建议质量很高,会引起审判机关的重视,取得良好的建议效果。
其次,要划定适当的量刑范围,把握好量刑尺度。
量刑范围就是对哪类案件适用量刑建议的问题。从公诉效果出发,量刑建议应有针对性,对那些量刑幅度较小,如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根据案情没有明显从重、从轻情节的案件不宜提出,以免影响量刑建议的权威性和法院的自由裁量权。综合有关规定,应当对下列案件提出量刑建议:1.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2.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群众和新闻媒体关注的案件;3.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重刑事案件;4.职务犯罪的案件;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的案件;6.其他适于提出量刑建议的案件。
检察机关对特定案件提出的量刑建议应窄于法定刑,同时由于法院审理案件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量刑幅度一般不宜过于确定,也就是说量刑建议应当以相对确定的幅度刑为主,对于刑种的建议也是如此,除法定单一刑种的案件外,对有多个刑种的案件也不宜定得过死,应留有选择的余地,以免影响量刑的成效。
再次,要把握好量刑建议的方式和提出的时间。
量刑方式和提出时间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量刑方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量刑建议是一种正式的法律文书,不能轻率作出,一般应当在起诉时通过书面形式正式向审判机关提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案情常常在庭审中发生变化,这就会使在起诉时提出的量刑建议形同虚设,使公诉机关陷于被动。因此对于那些量刑幅度较大,案件事实、情节复杂,被告认罪态度不明朗容易出现变化的案件,将量刑建议放在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出更为合适;这样,公诉人就可以针对被告人认罪态度及案情的变化适时调整量刑建议,保持量刑建议的一致性和权威性,增强量刑建议的有效性,提高审判监督的效果。
(作者单位:洪旭黑龙江省宝清县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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