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注册
搜索
查看: 2477|回复: 0

赵秉志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人权保障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2-4-13 15:06: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治的灵魂和核心。在人权保障日益受到关注的今天,如何在刑法制定与适用过程中贯彻人权保障的精神,“严打”、“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这些刑事政策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内在关系,这些政策与人权保障又存在什么样的内在联系?在中国刑事法律制度的科学构建及法律适用高层论坛期间,记者采访了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常务副主席赵秉志教授。
记者:在构建和谐社会之背景下,中国现阶段强调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一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强化刑事诉讼中的人权保障意义如何?
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对“惩办与宽大”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其实质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必须始终体现保障人权的要求。与我国以往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和“严打”的刑事政策相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更蕴含着人权保障之基本意蕴。在其宽松刑事政策中,强调对于轻微犯罪及有改善可能性的犯罪人,尽量抑制刑罚权的行使,改以其他措施来代替刑罚,以达到防止再犯及预防犯罪的目的,更侧重于对犯罪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而在严格刑事政策中,尽管强调对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人采取严格处遇,但该政策同时也要求严格地使用国家独占的刑罚权。这同样体现了对犯罪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障。可以说,宽松刑事政策与严格刑事政策各有侧重,相得益彰,共同凸显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具有的人权保障之底蕴。
记者:为了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严打”长期以来一直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刑事政策,在贯彻“严打”政策中,人权保障怎样才能落到实处?
赵:“严打”在特定历史时期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严打”毕竟是在特殊时期针对某些特定的严重犯罪采用的特殊手段,不能过高地估计其实际效能,更不能期望通过“严打”来实现社会的长治久安。
我们认为,“严打”应当在社会主义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必须符合国家依法治国方略的长远目标和内在要求。“严打”的基本内容就是适用刑罚的“从重”和刑事程序上的“从快”。在贯彻“严打”政策时,必须在坚决摒弃刑罚万能论和刑罚工具主义的基础上,在人权保障的理念下合理运用刑罚。从刑罚的效益角度看,“严打”中的“从重”必须有一个限度,不能一律“顶格判处”。就“从快”方针而言,我们认为似不宜再提,而应代之以“及时”。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立足于法治的框架及时地审理、审结案件,从而保障刑罚适用的及时性,这才符合刑法的公正和功利价值。如果过分强调“从快”,则会损及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记者:如何理解“严打”政策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关系?
赵: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并将“严打”政策完全视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下位概念,即将“严打”等同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对此,我们持保留态度。我们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重”与“轻”、“严”与“宽”的协调,比“惩办与宽大”更为准确,比“轻轻重重”更为科学。尽管因为种种原因,针对严重刑事犯罪还要坚持贯彻“严打”的方针,尽管社会民众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还有个逐步接受的过程,但必须明确的是,“严打”并非常态法治社会应对严重刑事犯罪的有效措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严”并非指“严打”,二者有着根本的区别。对于严重刑事犯罪的处理,“严打”的方针应该逐步演变和过渡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而且“严打”方针的贯彻不应对当前最高司法机关确保死刑适用质量、严格控制死刑数量、统一死刑适用标准之努力产生动摇和影响。
柴春元
来源:检察日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大连法律网 ( 辽ICP备11016413号 )

GMT+8, 2024-5-5 11:03 , Processed in 1.089024 second(s), 14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