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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质证规则要关注五大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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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世界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证明,质证制度发挥的水平高低及效果的好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质证规则设置的科学性。所谓质证规则是指确定有关质证程序的组织、内容、运作方式和结果等问题的法律设定。根据目前我国质证制度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对质证规则的探究,应该关注以下问题:
1.质证主体
法庭质证离不开诉讼主体,质证的主体是指有权参加质证活动的诉讼主体。成为质证主体的诉讼参与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和质证的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对质证程序的有效运作至关重要;二是参与质证并起主要作用;三是参与质证的整个过程。
具体而言,质证的主体应该包括,控方:公诉人、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在自诉案中,控方为自诉人);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之所以应做这样的扩大理解,是因为质证不仅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或责任。如果质证不能或质证不力,将因此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害人或被告人如果因某种客观原因无法行使该项权利时,只有允许相关人员代行该项权利,才能有效免除对其法律规定应该承受的不利后果的发生。
2.质证对象
质证的对象是质证主体的质证行为所指向的客体。静态的理论上分析是,凡诉讼双方在法庭所举之全部证据,都应该成为质证的对象。至于哪些事实可以免除质证,各国的立法例和理论观点不尽相同。目前我国诉讼法学界认为免证事实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人所共知的明显事实;二是司法认知事实;三是预决的事实;四是自认;五是推定的事实。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质证豁免的对象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三十四条对之进行了尝试性的规定:一是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是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是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是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性事实;五是法律推定的事实。
我们认为刑事司法实践中,对承认也应该免于质证。承认,是指控辩一方对于对方所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不持异议,作与对方相一致的陈述。承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只限于具体事实和证据;二是对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或证据作出;三是承认内容与对方主张一致。
3.质证内容
质证的内容是体现某种证据材料具有证据能力的根据。在刑事诉讼中,一项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依据而被法院采纳,取决于该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证据的资格,又称“证据力”、“证据的适格性”。完备而严谨的证据能力规则对证据范围的确立、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具有十分重要的规制作用。
英美法系对证据能力的规定采何者无证据能力或其能力受限制的消极规制方式,如排除法则、传闻法则等;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多从积极的角度规定具备什么条件的证据为具有证据能力之证据。一项证据具备证据能力的前提是必须具备三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我国理论界长期有这样一种观点,认为证据能力即证据的合法性,而证据的证明力则反映为证据的关联性和客观性。质证的内容就是围绕证据能力所具体体现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以及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表现情形进行。比如,当提出质证的控辩一方提出某项证据不具有客观性的时候,举证者一方就应通过反驳,证明该证据有客观性;当提出质证的一方提出举证方所举之证具有不符合证据能力的法定情形时,举证方同样应予以反驳。
4.质证方式
质证是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质证的方式也应和他们行使这种权利的方式相联系,只要能当庭用来对证据进行质疑、辩驳的合法方式都可以认为是质证的方式,对质证的方式应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考察。质证的主要方式是言词应答,但并不限于言词应答。从质证的手段上分,质证的方式除去交叉询问外,还有对质、质疑、辨认、宣读、说明和辩论等。
5.质证程序
质证的展开可以以人为顺序,也可以以事为顺序。当有多名被告人或犯罪次数多时质证可以采用以人为顺序。而以事为顺序具体有以下六种方式:
(1)逐个法,即采用一事一证,一证一质的方法;
(2)数证一质法,举证方将相同来源或相同种类的证据一并举出,由质证方一次总体质证;
(3)区分主次法,首先对主要证据进行质证,然后才对次要证据和其他补强证据进行质证;
(4)分段质证法,即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分段、分节进行举证并予以质证、认证;
(5)分类质证法,对反映某一类事实的证据进行集中质证的方法;
(6)综合法,即在庭审时由庭审人员引导诉讼双方围绕各自的诉讼请求举证并予以充分的质证,庭审人员对每一证据并不当庭表态,而是在休庭后由合议庭组成人员对庭审中已质证的全部证据进行综合归纳,作出是否认证的结论。在案件宣判时将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是否采纳及其理由告之诉讼双方。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诉讼双方争议较大、案情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科学的质证制度,要求质证程序能够充分体现诉讼公正与效益的原则,只有制定合理的质证模式和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质证程序规则,才能更好地发挥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质证制度的改革提供程序保障,从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刑事质证制度。
(作者单位:杨亚民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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