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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庭审中公诉人应把握的“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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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公诉人代表国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在庭审中担负着指控犯罪和证明犯罪的责任。出庭支持公诉的成败,不仅关系到检察机关声誉的好坏,更重要的是关系到刑事法律能否正确实施。在当前社会变革日新月异的形势下,对公诉人的素质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胜任出庭公诉的艰巨任务,在法庭上始终把握主动性,公诉人除了不断丰富知识、做好庭前准备之外,在庭审中还应灵活地把握以下八个方面。
一、灵活运用心理素质。公诉人出庭时的心理状态如何是出庭公诉能否成功地一个重要因素。公诉人在法庭上既不能有自满自大、敷衍应付、侥幸逃避的心理,也不能有毕恭毕敬、缺乏自信、急躁畏惧的心理,而要有藐视困难、自信沉着、谨慎坚定的心理以及重视困难、极端负责、一丝不苟、互相尊重的心理。如在遇到辩护人提出事前未曾料到的问题和其他意外情况时,应该先稳定心理,调节思维方向,想到辩护人提出的问题大多不会超出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理基础,大多只是角度和方式的变化,因此,只要结合事实和法律规定,理出答辩的角度和方式,就能从容答辩;如在法庭上遇到知名律师、领导观摩、旁听群众多等情况时,心理上应该树立信心,认识到自己对案件熟悉,准备充分,且在法庭上并非孤军奋战,而是代表国家,身后有无数坚强的臂膀,这样就能充满必胜信心。
二、灵活调整举证顺序。庭审中无论是对证据的质疑,还是对案件情况发表意见,都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支持,这就要求公诉人要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灵活调整举证顺序,做到适时举证。如辩方出示新的证据或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时,公诉人就要及时分析辩护人的辩护意向,及时调整庭审计划,适当调整证据组合,强化证据的证明力,从而及时揭露犯罪,遏制被告人当庭翻供或辩护人的无理辩护。
三、灵活询问被告人、询问证人。公诉人在法庭上如何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绝非是单纯的技术性问题,它涉及到公诉人的法学理论修养、审讯气质和对案情的熟悉程度。庭审中,被告人往往会出现畏罪、恐慌、侥幸等复杂多变的心理状态,证人则大多有怕得罪被告人,怕被报复等心理。公诉人在庭审中就要准确地把握这些心理,灵活选择适当时机,采取适当方法,针对不同的心理特点,利用矛盾,运用讯问、询问策略,有效地施加心理影响,使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使证人如实作证。如对订立攻守同盟的被告人应注意抓住其在共同犯罪中所处的不同地位、作用而产生的不同心理状态,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对被告人突然翻供的,不要急于简单地训斥其认罪态度不好,要耐心地听取被告人怎样翻供和翻供的理由,然后根据其漏洞各个击破。而询问证人要按证人主体的不同情况,采取与之相适宜的方法,抓住要害进行发问。对自己提出的证人,应采取正面的讯问方式;对辩方提出的证人,则应侧重采用质询的方式进行反询问;对证人出庭作证与原来的证言不一致或作伪证的,公诉人可及时宣读其原来的证词和出示与之相关的其他证据对其进行质询,利用其破绽要求证人当庭讲出原委和真相。
四、灵活应变公诉意见。公诉意见是法庭调查的简要概括,是对起诉书的有力补充和阐述,是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所作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论证。庭审中往往会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被告人突然翻供、辩护人突然提出新证据等。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公诉人要冷静地分析和把握法庭变化情况,及时修订、补充公诉意见,调整角度,即席发挥。对因一时考虑不周而用词欠妥当等失误,不要碍于面子而拒不改正,应该坦然客观地在公诉意见中加以修正补充,以争取庭审辩论中的主动。对于被告人当庭翻供拒供的,公诉人应灵活调整公诉意见的部分内容,重点放在论证指控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体系上,将一个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论证过程严密地呈现给法庭,同时将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作为量刑情节提出,建议法庭酌情从重处罚。
五,灵活抓住重点展开答辩。法庭辩论“锋芒毕露”、“瞬息万变”,这就要求公诉人有针对性、因案制宜灵活地进行答辩。如对适用法律和定性争论较大的案件,答辩要紧紧把握事实证据,以实击虚;对辩护律师多、辩护内容复杂的,可采用综合答辩法,把辩护人的意见归纳成几个观点进行答辩,同时也可充分运用不同辩护人辩护观点之间存在的矛盾,巧妙地进行引用答辩,以彼之矛击彼之盾;对抓住要害观点就能使辩论迎刃而解的案件,可采用要害答辩法,充分施展“迎击战略”,瓦解其辩论逻辑体系。
六、灵活运用延期审理。延期审理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区别情形,灵活大胆运用。如被告人翻供后,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及对重要量刑情节无法确认的,或者对被告人申请通知的证人、调取的证据有疑问而无法当庭查明的,或者被告人翻供的理由有可能正当需要查清的,公诉人应该适时大胆的运用延期审理的规定,当机立断地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以争取必要时进行查清,把握主动权。
七,灵活运用“反对”意见。庭审中为避免辩方的各种“干扰”和对法庭误导,掌握庭审中的主动权,公诉人要及时恰当地运用“反对”意见。如涉及到定罪量刑的敏感性和关键性问题,辩护人采取诱导发问,或有其他不合法行为时,要及时旗帜鲜明地表示“反对”,要求审判长制止;相应的在法庭调查中,当公诉人的讼诉活动遭到辩护人的“反对”时,对“反对”有理的应该接受,对“反对”无理的应向审判长阐明合法和正当的理由,提请审判长驳回辩方无理的“反对”。
八、灵活应变当庭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对庭审活动的法律监督应在庭审后提出。据此,对一般的审判活动的违法行为,如合议庭组成、审判人员回避等轻微的违法行为,不会影响公正判决的,公诉人应该在闭庭后向院领导报告,并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向法院提出监督意见;对出现明显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重大违法,如发现审判人员与被告人或被害人有特殊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等情况,出庭公诉人员应以诉讼异议的方式提出意见;如果问题得不到纠正,应以存在出庭公诉人员不能决定的事由需向本院领导请示为由,要求暂时休庭,并向本院领导汇报请示,然后以检察院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蔡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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