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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案件讨论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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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5: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检察业务实践中,讨论案件是对每名与会人员业务能力、执法水平综合素质的检验和考核,对办案质量有着决定性影响,对此,必须高度重视,精心准备,认真进行,确保质量。
一、讨论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影响
1.准备不充分,仓促进行。个别主管领导对提交讨论案件工作重视不够,组织方法不当。随意调整计划,临时发号施令,短时间内召集相关人员开会讨论案件。因临时抱佛脚,不能保障参会人员有充足的时间去认真研究案情,以至上会人员寡言少语,疲于应对。仓促研究,准备不足,效果欠佳,很难形成深入、全面的决议。有的案件承办人或业务部门对上会讨论的案件准备不充分,忽略为与会人员提供汇报案件的书面材料,使与会人员到会只能耳朵听,不便于从文字材料上阅示理解,不便于把握涉案内容及相关情况。
2.未摆正位置,浅尝辄止。有的参加讨论案件人员,心态不正,往往以位居“高堂”,唯我独尊,傲慢自居,不能舍身换位思考。有的对案情一知半解,以官腔权味,随意打断案件承办人的发言,乱插话、乱发表一通与案情无关或无实质意义的话,干扰汇报人的正常发言思路和程序,影响他人听取案情。有的“身在曹营心在汉”,其身在开会,但心怀他事。
3.思路不清,草率表态。当案件承办人汇报完案情后,轮到自己发表意见时,因对案件理解不深不透,导致发言质量不高。往往是复述他人话、重复案情多,而阐述新观点、新思想少;肯定的议题多、否定的意见少;跟着感觉、附和多数人的观点,个人独到见解少。有的三言两语阐述个人观点,以“我同意承办人意见”、“可以这么定”或“没意见”等作为结束语。
4.先人为主,随声附和。有些案件没上会前,个别领导已有倾向性意见,并私下征求有关人员的意见,力求会上统一“口径”,然后将“集中”的意见通过例会的形式,过简单的“民主”。讨论案件中,有些人往往看领导的态度、眼色行事。不敢坚持己见,这样做岂能保证案件质量。
二、如何做好讨论案件准备
1.主动掌握上会议程和议题。首先,要有计划确定开会讨论案件的议程。按照检察机关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一般每周召开一次。检察长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临时召开或者延期召开。凡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部门须指定承办人负责填写《提请检委会讨论案件审批表》,报检察长或副检察长签署意见。会议议程确定后,承办部门一般应提前三日将案卷和材料送交检察委员会审查,对符合规定和要求的,则受理、登记。各业务处(室)召开讨论案件会,一般是结合案件承办人办案的进度和请求,由部门负责人视情况决定议程。其次,要事先下发“讨论案件”告示,让与会人员有所准备。一般通知承办部门做好会议准备并提前二日将准备的材料送达有关人员。在不影响办案法定时限前提下,尽量避开工作头绪多、事务缠身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及时机不成熟时召开讨论案件会议。凡拟上会研究的案件必须指令有关业务部门或承办人准备齐全的汇报材料和卷宗。作为参加讨论案件人员,应认真做好准备,尽快熟悉案情,准时出席会议。
2.早有准备,用心拟定发言提纲。对事先到手的案件汇报材料,要认真审查,熟悉案情,理清头绪,做到“三清”:一是犯罪事实要清。对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手段、动机、目的和造成的危害结果等,要在头脑中有清晰的轮廓和线条。二是主要证据要清。对汇报材料所列举的主要证据,要细致审查,看有无证明力。间接证据能否形成链条,特别是证据单一、案情复杂的,要多留心,掂量琢磨能否成立。三是对定性、适用法律问题要清。汇报材料所提出的定性意见是否得当,有无漏洞或缺陷。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有无需要指出的问题等,这些都应当事先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在掌握案情后,最好形成简要的发言提纲,以备讨论案件用。只要能说到点子上就行,不需要面面俱到。
3.加强学习,补充知识。当今司法领域一些案件的发生出现许多新情况、新特点,随着法制的健全完善,仅靠以往老思想、旧观念办案肯定是要落伍的,必须加快更新观念,增长知识。要重视结合所受理的案件,积极查阅和涉猎相关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司法案例,达到融会贯通,结合紧密。特别是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要多查阅这方面的案例,找出其内在的规律和特点,积累丰富的司法经验,则有助于应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要在广泛查阅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同时,主动向上级院、专家或学者咨询,搞清适用的可行性、准确性,辨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的法律界线。
三、把握确保讨论案件质量的环节
1.议而有序,形成结论。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召开业务会或检察委员会讨论案件,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后,应进行有序的发言。一般情况下,业务处按照本处在编人员资历先后、非领导职务人员职务高低、担任领导职务成员的主次倒序进行发言;检察委员会按照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担任领导职务成员的顺序依次进行发言,必要时,可以请有关列席人员发表意见。当大家发表完意见后,主持人再发表个人意见,并对讨论的情况进行总结、归纳,形成本次会议的决议、决定。
2.进入境界,头脑要清晰。出席案件讨论会,要真正使自己进入角色、进入状态、进入案情,必须抛开私心杂念,摆正心态,轻松与会。要紧紧围绕案件本身,理清头绪,思考问题。
3.耐心听案情,不随意插话。要完整地听取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一时听不清或有疑问的,不要即刻打断其发言,问这问那。对情况不明,可择机弄清。
4.抓住核心,阐明观点。要认真听取案件承办人的案情汇报,疏理总体脉络,有针对性地弄清所要讨论的焦点、难点和疑点是什么?本人对此初步形成的基本看法和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哪些?待发言准备时机成熟,大胆发表个人意见。
5.有理有节,言简意赅。轮到本人发言时,仪表要端正,行为要自然,语气要平和、谦逊,表述要有条理。在对事先准备的发言思路或提纲稍作调整后,首先,要表明对本案提请研究问题的正面态度。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和适用法律问题是同意,还是不同意?需要鲜明地表明态度。其次,要准确阐述本人对此案的主要看法和意见及理由。要求所持观点正确,立意准确、客观。围绕本人的观点所阐述的论据要充分、有根有据,长短相济,合情合理,易让人领悟和接受。要避免“可能”、“大概”、“或许”等不确切的表述,避免重复。
四、参加讨论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一忌先人为主。作为主管领导要认真组织会议,把握讨论决定案件的主题,防止偏离、跑题。会议进行中要适时引导,纠偏补正,扶正克邪。要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让大家打开话匣子,畅所欲言,只要是围绕案情议题,怎么说都行,不要轻意打断他人发言。凡与会人员的发言,都应认真聆听,以示尊重。不违反程序先定调子、先表态,不随意将自己的思想、观点强加于他人,不搞无原则的纠纷。
二忌仓促表态。必须搞清案件的性质、结果,弄清来龙去脉后,正式形成自己的发言思路。对叫不准、拿不定的意见或建议,不要草率列入发言内容中。要防止和克服因情况不明、时间到了而匆忙表态,造成表述不到位或不准确等被动的情形发生。要力求长话短说、实话实说,不当和事佬、不敷衍塞责,体现良好的求实作风。
三忌高谈阔论。要紧紧抓住讨论案件的主要问题进行,特别是案件本身存在的焦点、难点和疑点问题,有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进行阐述。不要生搬硬套,将与本案无关的事项列入讨论议题,不能随意扩大议事范围。个人发表意见时,应简明扼要表述个人观点,不要滔滔不绝,谈论离谱话题,浪费会议时间。出现这种情况,会议主持者应及时制止,言归正题,有序进行。
四忌明哲保身。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待案件持顾虑心态,担心持否定意见,怕得罪人,以至少言寡语,静身而坐。这样做有害无益,是不可取的。
赵文良周习武孙巨博
《人民检察》2006年第20期(总第48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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