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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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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5: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出庭公诉,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刑事诉讼的重要环节,是对办案质量的综合检验。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如何,不仅关系到能否有力地揭露、证实和打击犯罪,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而且关系到检察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在检察工作的全局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做好整个检察工作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公诉人能否在庭上掌握主动,控制场面,使庭审活动有序、有效地按照公诉人的意图进行,直接关系到庭审的质量、公诉机关的形象,乃至诉讼的结局。公诉人如何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人手:
一、扎实、细致的庭前准备工作,是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的前提
公诉工作的性质决定了证据审查的重要性。一切据以定案的证据都要经过庭上质证以查证属实。因此,要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就必须树立证据审查意识,从以下几个方面认真复核每一证据:
1.对证据的来源、内容及证明力进行全面的查证。包括审查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形成体系;审查证据收集的程序及方法是否正确合法;审查证据所反映的案情特征与客观事实是否存在内在的必然联系,是否需进一步查证核实;审查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具有排他性。在审查证据的过程中,要做到客观细致,防止先人为主、得过且过的不良倾向。
2.在阅卷时注意查找证据中的疑难点和矛盾点,并根据不同的案件特点制作审查报告。在审查证据时,要认真注意发现证据疑点在哪里,证据之间、证供之间有无矛盾,矛盾能否得以合理排除。对涉及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的关键证据、案件定性的根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条款在反复阅卷过程中加深理解。
3.巩固、完善证据,堵塞漏洞。办案人员认真阅卷,全面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核实重要证人的证言,充分估计各种情况,预测可能翻证、翻供的原因,尽可能获取有关否定翻证、翻供内容的证据,堵死退路。庭审中,公诉人郑重地据实依法指控犯罪,必须首先做好庭前准备。在庭前准备应重点考虑:法庭调查的顺序、重点和难点;讯问被告人及询问被害人、证人的方法、策略和用语等;质证的方法和重点,如何利用被告人的漏洞及矛盾达到为我所用的效果;出示物证、书证的方法和时机,特别是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的出示,要注意编排,将其和笔录等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法庭辩论的重点、方向以及对策;证据中的缺陷及弥补方法。并针对庭审中经常出现的异常现象进行预测:如被告人翻供且诉说侦查机关或公诉人诱供骗供、刑讯逼供怎么办?辩护人突然提出新的证据怎么办?证人突然改变证言怎么办?出现法庭失控的局面怎么办?
另外,开庭前要尽可能了解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了解开庭和辩护的有关规定和惯例、法官和律师对个案的态度,对列人证人名单的证人要了解其能否出庭,等等。做完这些工作后,再进一步调整、完善出庭方案,有针对性地准备公诉意见书和讯问(询问)、答辩提纲。
二、规范公诉语言、使用法言法语,是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的保障
公诉语言首先要求规范,使用准确的法言法语,向合议庭提出请求或建议时应表述得体。如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发现遗漏被告人或犯罪事实,需要补充侦查,则公诉人应向法庭提出“延期审理”建议,而不是“撤诉”。在反对辩护人的诱导性发问时,可表述为“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告人的发问有诱导倾向,请法庭制止”;在公诉人对辩护意见提出异议时,可表达为:“审判长,对于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观点,公诉人不赞同,理由是……。”
公诉人在多个庭审阶段、环节交替时,应使用承前启后的过渡性语言,使多个阶段结构紧凑,前后连贯,如公诉人举证证实一被告人犯抢劫罪后,开始举其犯盗窃罪的证据,此时可向法庭说明:“刚才本公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犯抢劫罪的全部证据,下面就本院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开始举证,”
公诉语言注意避免蔑视性、讽刺性,忌用生造词、脏话、大白话,语速适中,铿锵有力,声音洪亮,态势上既不可盛气凌人、颐指气使,也不可有气无力、漫不经心。在法庭辩论的时候,不能哗众取宠,只顾逞口舌之利,讲一些与案件无关的内容;也不能得理不饶人,一味纠缠下去,如此反而易被对方抓住把柄,置自己于尴尬境地。因此,公诉人在争取主动的同时,还要审时度势,适可而止。
三、掌握法庭调查的主动权,是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的关键
1.讯问被告人。讯问被告人是举证的第一步,应讲究讯问技巧,为出示其他证据打好基础。讯问被告人既要反映出犯罪过程的全貌,又要围绕犯罪构成要件,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要针对被告人的供述情况,讲究讯问策略,采用不同的讯问方法。
(1)如果被告人如实供述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应侧重对其陈述中不够具体、全面的内容进行讯问,查清犯罪的目的、动机、时间、地点、手段、方式、参与犯罪的人员、造成的后果、犯罪后的表现、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的数量、特征、来源、去向以及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情况。
(2)如果被告人全部或部分否认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就要先仔细听取其辩解的根据和理由,然后抓住其中的矛盾和漏洞,围绕犯罪构成的要件进行讯问,适时宣读以前的供述和出示相关证据,并请有关证人出庭作证。被告人当庭翻供或否认罪行,公诉人一般在开庭前就已掌握相关迹象,只要庭前准备充分,其他证据形成链条,主动权就会始终在公诉人手中。
(3)对共同犯罪中多名被告人的讯问,要善于利用质证。部分被告人翻供或不认罪的,一般采取面对面的形式讯问和质证,由其他被告人或罪行较轻且认罪态度好的同案人予以证实和揭露;如果主犯或其他同案犯在逃,在案被告人推卸罪责当面质证有可能形成僵局的,一般采用背靠背的形式进行讯问,再结合其他证据各个击破。
2.询问证人。公诉人安排证人出庭要慎重,询问证人应讲究策略,防止控方证人为辩方所用,起相反效果。
(1)一般情况下,首先应当要求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有关案件定罪量刑的事实进行连贯陈述。证人证言没有变化,或者其变化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仅就证明案件事实的关键问题和辩护人可能要提出的重点问题进行询问。若证人证言与庭前相比有实质性改变,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公诉人应及时宣读其原有证词,并出示与之相互印证的其他证据,让证人作出合理解释。必要时,公诉人要主动建议法庭延期审理,休庭后迅速核查。当然,避免这种被动情况出现的最好方法是做好庭前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防患于未然。
(2)询问辩方证人时要认真听取并分析其证言欲证明案中什么事实,其中有什么关系,存在什么漏洞和矛盾,再从证据来源、证明力、取证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质证。另外,辩护人的询问往往是下一阶段辩论的铺垫,因此,公诉人在辩护人询问后,应针对辩护人的问话再询问一次。
3.出示证据。在庭审中,要讲究一定的举证策略,才能占据庭审辩论的主动,取得合议庭对起诉书所指控犯罪事实的认同,圆满完成支持公诉的任务。实践证明,公诉人就相同问题的举证,由于举证策略不同,收到的效果也明显不同。有的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十分自如,在庭审中明显处于主动地位,而有的公诉人却对庭审时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常常处于被动地位,这其中的关键就在于举证策略上。
(1)主动出击。这是指公诉人在参与法庭调查中,认为需要举证时而主动举证。是否掌握主动权,关系到公诉的成败,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案件的正确定位和处理。因此,公诉人眼界要开阔,应从多角度、多方面进行举证,以利于公诉,尤其是对一些认定犯罪事实或定性有争议的案件,当辩护方意见与公诉意见不一致时,公诉人要主动举证,排除其他不利于公诉方意见的证据。
(2)主动反驳。庭审调查中,当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了不符合事实的证据时,公诉人进行反证要充分运用法庭调查的有利时机,适时提请审判长注意被告人或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实,并采用公诉方收集的证据。
(3)先主后次。这是指公诉人对需要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种类的先后顺序所作的统筹安排。对涉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要首先举证,其次是考虑罪重与罪轻的问题,最后是量刑情节等方面的问题。只有这样举证,才能主次分明、层次清楚,为正确履行举证责任、实现公诉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4)逐个击破。这是指公诉人在履行举证责任时,要针对法庭调查中证据之间出现的矛盾,逐个排除,然后,使自己提供的证据形成系统的链条,使指控的犯罪事实扎实、可靠。
(5)留有余地。这是指公诉人在履行举证责任时,不能一次把所有的证据全部出示完毕,而是有意识地保留一部分并不关键的证据,以备后用,特别是对被告人拒不供述犯罪事实的案件,公诉人在举证时,个别并不关键的证据可能会发挥大作用,达到揭露犯罪、制服被告人的目的。
四、灵活应变,讲究辩论技巧,是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法庭辩论,是控辩双方经过法庭调查后,根据调查的情况辩论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凿的一种活动。公诉人要想进一步提高出庭公诉的质量和效果,在法庭辩论中,就既要讲究辩论策略,也要有很强的应变能力。
1.主动出击,先发制人。该方法适用于那些经过法庭调查已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只在无关紧要的问题上作文章的案件。公诉人在第一轮的公诉词中,就要把全案的基本观点讲明讲透,先发制人,控制、主导局面,不给对方可乘之机,可辩之由。
2.静观待变,后发制胜。对于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辩方会提出一系列强有力的辩护观点。对这种案件,公诉人在庭前要进行多种准备,但在第一轮的公诉词中只作一般阐述,引而不发,在第二轮发言中,再针对其主要观点进行辩驳,以达欲擒故纵、后发制人的目的。
3.以全驳偏,揭露本质。庭审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对多数案件来说,主要事实已基本查清,辩论空间不大,辩护人为争取主动,往往会只强调无罪、罪轻一面,不谈有罪和罪重一面;或只孤立谈表面行为特征,回避实质问题;公诉人应立足全案,从不同角度把问题客观全面地论述清楚,直指对方错误的本质。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公诉人素质,是提高出庭公诉质量和效果的基础
出席法庭支持公诉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体现,绝非一日之功。提高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培养出优秀的专业人才,以适应庭审的要求,是当前公诉人队伍建设的当务之急。
1.重视出庭公诉的地位和作用。公诉人在庭上代表着整个检察机关的形象,表现好坏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公诉失败,受损害的不只是公诉人,也不只是提起公诉的检察院,而是整个检察机关。公诉工作需要侦查、技术、后勤、政工等各部门的配合和支持,需要领导从机构设置、人员配置、装备、待遇等各方面重视和解决,一些大要案还需要领导亲自挂帅,支持公诉。
2.稳定、充实公诉人队伍。公诉工作与其他业务相比有其特殊性,对公诉人的政治素质、法律知识、写作能力、表达能力等都有特定要求,这些都非朝夕之功。因此,对公诉人队伍既要严格把好进人关,又要保持相对稳定,更应该保障公诉人必要的物质待遇,使之安心公诉工作。公诉干警中有相当一部分有调离的想法,认为干公诉苦,而待遇上不去,所以,要从机制上保证公诉人的职业化,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惯例。
3.加强对公诉人的在职培训。在思想教育方面,要认真学习、领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知识,培养公诉人的敬业乐业精神,增强作为国家公诉人的光荣感、使命感。在业务培训方面,采用脱产、自学、函授等多种方法,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等方法,通过公开庭、示范庭、模拟庭等多种形式,培养公诉人记忆、表达、演讲、应变、场面控制等多方面能力。
4.建立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从精神和物质方面对那些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练、出庭公诉质量高的公诉人给予及时奖励,充分调动其把握庭审主动权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对不适合出庭工作的人员要及时分流、调换,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竞争机制。
5.积极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这是检察机关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实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既能有效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又能增强公诉人的责任感、荣誉感和归属感,有利于提高公诉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也必然有利于提高公诉人的出庭水平。
胡家瑞
《人民检察》2006年第16期(总第48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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