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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抗诉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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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抗诉,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维护被告人、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起到了积极作用。本文以当前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问题为切人点,展开了相关对策研究。
一、刑事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视不够,审判监督意识不强
实践中存在两种错误认识:一种是重指控犯罪轻监督制约,把审查起诉当作硬任务而把审判监督当作软任务,只注重提起公诉案件的有罪判决,而疏于对判决裁定的审查和对错误裁判的抗诉。另一种是重配合、轻监督,对刑事抗诉工作存在畏难情绪,具体表现:一是怕抗诉会影响检、法两家工作关系;二是怕上级检察院不支持,担心暴露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影响本部门或本单位的考核成绩;三是怕法院不改判,尤其是有些案件已经法院内部请示,即便认为有错误也不愿再抗诉。由于思想认识错误,一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对刑事抗诉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到位,不能做到常抓不懈,甚至在筹划部署工作时忽略这项工作,因而不能自觉能动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导致刑事抗诉工作软弱无力。
(二)不能正确理解和把握敢抗和抗准的辩证关系
实践中,在一些地区存在着刑事抗诉案件数量上升质量就下降,质量提高数量就下降的现象,个别地区还相当突出。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就在于不能正确处理敢抗与抗准的关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认真总结已往经验基础上,确定了“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刑事抗诉工作总方针,要求在刑事抗诉中,既要坚持敢抗,又要力求抗准。敢抗就是要有强烈的审判监督意识,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坚决提出抗诉;抗准就是要以严谨求实、认真细致的态度,对照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精神,对符合抗诉条件的错误裁判依法抗诉,力争抗赢。敢抗与抗准应互为条件,互相倚重,良性互动,均衡发展,统一于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这个总目标之下。片面强调其中任何一点都可能导致另一点被忽视,从而影响刑事审判监督的实际效果。
(三)不能正确把握刑事抗诉条件和刑事抗诉政策
刑事抗诉是一项突出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
职能的工作,要求办案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刑事政策水平。当前,一些办案单位及办案人员,囿于自身能力,在刑事抗诉工作中尚存在如下两种错误表现:一是不能全面领会并贯彻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一系列规定精神,不能较好地把握提起抗诉案件的客观条件,如在审查法院裁判时,由于认识模糊,对裁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畸轻还是畸重、裁判错误程度是否应通过抗诉予.以纠正等,不能得出正确结论,致使该抗诉的案件未抗诉,不该抗诉的又盲目提抗;二是不能在实际工作中恰当灵活地运用有关刑事政策,如在办理具体案件时不能正确把握和贯彻“少杀慎杀”、“教育感化挽救”、“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等刑事政策,不考虑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机械地理解和执行法律,导致应抗未抗或随意滥抗。上述两种表现,都从实质上弱化了抗诉作为审判监督主要手段的职能作用,既不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公平正义,也有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的形象。
(四)上级院对下级院支持、指导力度不够,影响刑事抗诉工作的健康发展
上级检察院对下指导不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刑事抗诉工作宏观指导的意识不强,对一个时期出现力度下降或质量下滑的,不善于分析问题、总结原因、制定对策和措施。二是工作中重视指控犯罪、轻视审判监督,导致办理抗诉案件人员力量不足,对下级院在抗诉工作中遇到的法律、策略、排除外界干扰等方面问题支持力度不够。三是上级院对下级院抗诉的案件,尤其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提请)抗诉的案件,不能及时审查,甚至存在因办案时间长而导致不宜抗诉的现象。四是不善于听取下级院提出(提请)抗诉的意见。对于不支持抗诉的案件只是简单书面答复下级院,不能讲明原因,不能充分利用个案达到对下指导的目的。五是不善于通过个案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更缺乏对抗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及刑事政策层面进行研究。六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下发的有关刑事抗诉工作机制,如抗诉案件复查机制、预警机制等执行得不好。
(五)对职务犯罪案件抗诉力度不够
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决的抗诉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客观而言,相对于普通刑事犯罪案件,职务犯罪案件办理难度更大,一是定案依据多为变化性较大的言词类证据;二是有关法律政策界限不好准确把握,检、法之间容易产生意见分歧;三是受案外因素干扰较多。另一方面,当前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量刑普遍存在着轻刑化的趋势。法院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案件量刑普遍偏轻,或多或少会影响到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量刑标准的把握,从而产生“轻刑化是合理的”片面认识,不能对具体案件进行具体分析,不能从罪责刑相适应的角度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主动进行监督。从主观方面讲,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对办理职务犯罪抗诉案件的内在规律认识不够、能力不强也是重要原因。
(六)一些办案人员工作能力不强,制约了刑事抗诉工作的开展
一些办案人员工作能力不强,这主要表现在:一是业务素质不高,对相关法律和与案件相关知识掌握不够,如办理侵犯财产案件不掌握民商法的有关知识,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不了解海关、金融、财会、证券、税收等专业知识,在判断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上,没有充分的把握,导致指控犯罪不力,并影响抗诉案件的质量;或者办案中不能及时发现审判中或判决裁定存在的问题,致使一些该监督的未监督,该抗诉的案件未抗诉。二是审查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不强,不善于对证据的综合审查、分析、判断和运用,致使一些应当抗诉的案件,不能依法抗诉。三是检法两家对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的问题存在争议时,一味采取就低不就高进行降格处理,导致审判监督职责履行不力。四是存在着就案办案的现象,不能正确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该抗诉的不抗诉,不该抗诉的滥抗诉。
二、加强刑事抗诉工作的对策
(一)强化法律监督意识,高度重视刑事抗诉工作
刑事审判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能的主要方式和途径,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是实现“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检察工作总体要求的重要措施,对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各级检察机关要把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强化审判监督,作为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常抓不懈。要牢固树立监督意识,坚决克服抗诉畏难情绪、怕影响检法关系等不敢监督和抗诉案件把关不严、措施不到位、质量不高等不善监督的现象。对抗诉案件质量的评价应符合抗诉的法律特征和抗诉工作的客观规律。要认识到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具有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意义。案件是否改判是衡量抗诉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标准,对人民法院未改判的案件,要具体分析未改判的原因,结合抗诉理由是否充分,上级人民检察院是否支持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各地、市级以上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应每半年一次专题研究当地检察机关刑事抗诉工作情况,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不断改进刑事抗诉工作,推动刑事抗诉取得新的进展。
(二)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的原则
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必须坚持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的原则,这是解决思想认识问题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当前刑事犯罪仍处于高发期的形势下,指控犯罪的力度不能放松,但是我们同时也要看到,刑事审判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促进审判公正,依法惩治犯罪,确保指控犯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强化审判监督对确保依法指控犯罪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检察机关要忠于职守,在依法指控犯罪的同时,切实加大诉讼监督的力度,通过一个时期的努力工作,使刑事抗诉工作力度和质量得到同步提高,使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达到更好的社会效果。在强化诉讼监督工作中,要注意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检法之间对一些重大问题加强协调与配合是必要的,但是重配合、轻监督是错误的,这不符合中国刑事诉讼体制设置的原则,不符合维护司法公正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也不符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善于在监督中体现配合,在配合中履行监督,通过配合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通过监督确保公正执法,有效防止权力滥用。
(三)坚持刑事抗诉敢抗与抗准的工作原则
抗诉工作必须正确把握“两点论”。两点论是指刑事抗诉要坚持敢抗与抗准的原则。两点论正确揭示了抗诉数量与抗诉质量的关系问题——抗诉力度是数量与质量的有机统一,没有数量,力度就无从谈起;没有质量,力度也就没有实际意义。两点论符合刑事抗诉工作的规律和特点,也符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内在要求。因此,各级检察院要将两点论作为刑事抗诉工作的重要指导原则,牢固树立质量与数量并重的原则,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两手抓”、“两手硬”,一方面,要加大工作力度,严格依法办案,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坚决依法提出抗诉;另一方面,对提出抗诉的案件要讲求质量,讲求效果,力求抗准,确保刑事抗诉工作健康协调发展。
(四)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指导作用,实现抗诉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在刑事抗诉工作中,既要重视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也要重视从刑事政策层面体现抗诉的策略性,这是确保抗诉质量,实现抗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保障。根据抗诉工作实践,在办理抗诉案件中,既要坚持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从快的“严打”方针,突出各个时期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和抗诉的时效性,对符合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抗诉工作的意见规定的抗诉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抗诉,也要坚持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轻微犯罪案件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死刑案件贯彻少杀、慎杀的政策。对被告人积极赔偿损失以及被害人表示谅解,人民法院适当从轻的;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偏轻的;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量刑偏轻的,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人民法院适当从轻的,一般不宜提出抗诉。对因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或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而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以及被告人被判处死缓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好的,一般也不宜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对刑事政策的研究,自觉用刑事政策指导和规范刑事抗诉工作,以不断提高刑事抗诉工作的有效性。
(五)进一步加大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抗诉力度
当前,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职务犯罪反映强烈,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职务犯罪的工作力度同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以及职务犯罪的实际情况还有距离。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抗诉工作力度和抗诉质量,既是反腐败斗争形势之需,也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所在。对此,首先,必须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抗诉力度,切实解决抗诉案件数量下降的问题。一是要加大对职务犯罪案件裁判的审查力度。职务犯罪案件侵犯的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损害的是国家的形象,这类案件往往很少有被害人申请抗诉的,因而,检察机关应当更加重视对这类案件裁判的审查,对确有错误的裁判要依法抗诉。二是要经常性地对一个时期职务犯罪案件审判情况进行分析、调研,从中发现这类案件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刑事审判监督。当前,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判处免刑和适用缓刑案件逐年上升的现象,应当引起我们的重视。三是要善于发现裁判不公背后可能存在的审判人员违法犯罪问题。对于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应当依法抗诉。在纠正不公正裁判的同时,依法惩治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其次,要严把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关。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直接侦查的案件,依法正确行使抗诉权更为重要。一是要加强对证据的审查工作,对重要案件和重要证据应加强证据的复核和固定工作,对其他易变性证据,也要采取适当手段加以固定,同时要密切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部门的配合,加强补证工作。对非法证据应依法予以排除,避免“带病”证据进入二审、再审程序。二是要加强对重要职务犯罪抗诉案件的研究论证工作,细抠事实和法律,必要时可以召开专家论证会,以解决案件中的疑难问题,确保个案法律适用的正确性。各省级院公诉部门应结合办案实际,加强公诉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培训工作,提高公诉人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业务素质和法律水平,努力打造一批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专门型公诉人才。
(六)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和抗诉工作水平
不论是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还是提高抗诉质量,人才是关键因素。提高刑事抗诉人员的素质,是提高诉讼监督能力、确保刑事抗诉案件质量、提高刑事抗诉工作水平的必要手段。首先,各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加强刑事抗诉能力建设,提高对判决、裁定的审查能力、提高审查刑事抗诉案件的能力、提高出庭支持抗诉的能力、提高制作刑事抗诉法律文书的能力、提高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能力。其次,加大对刑事抗诉队伍的培训力度,全面推行岗位练兵活动,一是要加大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组织或参加有关刑事抗诉工作的专门培训活动,要区别于一般的业务培训,针对性要强,注重对抗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提高办案人员审查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的能力,提高准确理解和正确运用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的水平,使培训工作切实收到成效。二是开展刑事抗诉案件庭审观摩活动。通过庭前讨论出庭预案、全程观摩庭审活动、庭后评议,提高出席二审法庭和再审法庭的能力。三是开展“以评代训”活动。通过开展评选优秀抗诉检察官、优秀抗诉庭、优秀抗诉书和优秀抗诉调研报告等形式,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
王军李景晗张晓津陈娟
《人民检察》2006年第12期(总第48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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