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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措施减少退补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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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03年至2005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共审结案件221件358人(主要为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在审结的案件中有79%的案件经过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经过一次退补程序的案件有35件46人,其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20件24人,公安机关移送15件22人;经过两次退补程序的案件有140件239人,其中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70件88人,公安机关移送70件151人。
■退回补充侦查要查明哪些问题
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以下简称“退补”)的目的在于查明事实真相,完善证据,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我院公诉二处近三年来办理的案件分析发现,退补一般需要查明以下问题:
(一)需要进一步补充间接证据。主要用于缺乏直接证据而仅依靠间接证据定案、证据链条不紧密的情况。如在一起受贿案件中,行贿、受贿的言词证据形成“一对一”的情况,缺乏证实受贿的其他直接证据,而各种间接证据又难以连成一个紧密的证据体系,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给公诉带来了困难,因此需要进一步补充间接证据。
(二)需要补充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方面的证据。很多侦查人员有了犯罪嫌疑人本人关于主观故意的供述,便认为主观方面的证据完善,而不再注意收集能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的其他相关证据。特别是在诈骗类的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许多案件关于主观故意的证据只有犯罪嫌疑人本人的口供,而缺乏其他的证据予以佐证,这样就给起诉造成一定的困难。
(三)言词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这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该类证据的证明力,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
(四)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有影响的证据提取不全面,需补充提取。
(五)取得证据在程序上存在缺陷,形式要件不完备。如某些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独审独记或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时对两个涉案人员进行讯问;在制作完讯问、询问笔录后,不按照刑诉法的要求签字、盖章;未说明证据来源;证据复印件没有提供人的签名印章;鉴定结论中鉴定人人数不全,或是所委托鉴定的机构不正规,或是鉴定结论格式不规范等等。这些都需要通过退补程序来完善。
■退补比例为何如此高
我院公诉二处审查起诉的案件多为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所以容易出现退补情况,但笔者认为,退补质量不高、侦诉关系不顺、退补侦查提纲书写不到位等问题是导致重复使用退补程序的主要原因。
(一)退补质量不高。如侦查人员不按照退补提纲的要求进行补侦工作,明明可以找到的证人不去找、可以查的物证不去查,往往以“查不清,找不到”为由,用工作记录来应付了事;或者虽然退补工作做了,但却做得不到位,使办案期限不必要延长。
另外,侦诉双方有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将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完毕,便相互协商,利用退补的方式,借用退补期限完成侦查、审查起诉工作,导致重复使用退补程序。
(二)侦诉双方缺乏必要的沟通。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公诉部门在证据的收集等问题上没有为侦查部门及时提出有关指导意见,造成证据收集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在发生分歧后,双方又不能很好地就相关问题进行交流、协商,导致再次退补。
(三)侦查工作重点的转移。侦查部门往往将重点放在抓获犯罪嫌疑人上,一旦破案,即认为大功告成。由于远离庭审,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往往难以满足公诉的需要。对于关键证据认识模糊,证据收集不及时、不全面,致使有些不可再生证据因时过境迁而灭失;有些案件存在侦查漏洞,甚至证据缺失,导致无法起诉或起诉困难。另外,由于有追诉的心理特征,侦查人员往往偏重有罪证据,轻视无罪和罪轻证据;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对赃证、物证管理不善,造成一些重要物证不及时移送等现象大量存在。如在一起挪用公款案件中,由于在侦查过程中没有对用款人进行全面深入地询问,导致退补。但是用款人此时已经出国,难以联络,虽然侦查人员又补充了大量的间接证据,但经审查都难以作为定罪的依据。
(四)公诉部门退补提纲书写不到位。部分退补提纲存在着用语不规范、逻辑性差、对要求补充侦查的内容表述不清、目的不明等情况,使侦查部门对退补的案件不明,所以不知从何处着手进行侦查,甚至产生一定程度的抵触情绪,公诉部门引导侦查的职能也因此大打折扣,补充侦查不能发挥应有效果,导致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
(五)应对新型犯罪案件的能力不足。各种新型的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如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内幕交易罪等犯罪,以前出现很少。对此类案件,侦查人员和公诉人缺少实践操作上的经验,从而造成取证方面和证据标准把握上的不一,也导致退补。
■如何减少退回补充侦查次数
根据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实践,我院公诉二处制定了《关于开展法律监督、案件研讨、补充侦查等项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在这个办法中,明确了加强侦查起诉部门相互配合、公诉引导侦查取证、降低案件退补次数的有效途径。
(一)依法适时介入制度。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公诉人员可以依法适时介入,引导侦查人员做细致的证据收集工作,以减少退补次数。一般来说,分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往往案情复杂、难以定性或者社会影响大,侦查部门往往不好把握。公诉部门通过依法适时介入,就侦查方向、取证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与侦查部门交换意见,一则有利于提高侦查效率、侦查质量,二则使公诉人提前了解案情,为下一步的审查起诉奠定基础,三则为法律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氛围。
如2005年12月,我院承办了毕玉玺受贿案的审查起诉工作,专案组成立之后,公诉人员从提起公诉的角度对侦查人员的取证方向进行了具体的引导:一是公诉部门立即听取了侦查部门对整个案件情况的介绍,认真审查了侦查部门已经形成的卷宗材料;二是在审查卷宗材料的基础上,专案组人员有分工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进行了梳理;三是通过依法适时介入审查出案件事实和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交由侦查部门进行补证。通过依法适时介入,侦查部门明确了侦查取证的具体方向和标准,进一步固定补充证据,公诉部门迅速了解了案件情况,查找出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为下一步提起公诉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经过双方共同努力,在移送审查起诉时就初步认定了毕玉玺涉嫌受贿1000余万元的犯罪事实。
(二)及时沟通。公诉人通过审查卷宗等发现需要补充侦查的问题,应当随时与侦查人员沟通,要求侦查人员尽快补充;不能及时补充的,应当及时发出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仍未完成补充工作的,应当发出补充侦查决定书。
(三)对决定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公诉人应适应形势需要,运用好补充侦查提纲、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加强对侦查工作的引导。要改变以往简单制作补侦提纲的习惯做法,制作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对需查证问题逐一列明并尽可能详细说明查证理由和需要查证的内容。在补侦提纲中应当明确:(1)原侦查存在的事实、证据缺陷,需要弥补的环节;(2)补充侦查的证据要求及所需达到的目的;(3)补充侦查的方向;(4)结合案件性质及犯罪构成要件详列补查细节。这样使侦查人员迅速理解补侦意图,有的放矢进行补充侦查,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同时,双方还可以对退补提纲的细节进行协商,提高补侦质量。
(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总结双方工作中的经验与出现的问题,并对今后的工作制定方向。目前我们每个月定期将补充侦查的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将汇总分析的情况及时与有关侦查部门通报,通报起诉案件的质量情况,以解决在公诉引导侦查取证过程中遇到的难题。
(五)内部人员交流和业务培训制度。交流和培训不仅可以使侦查人员了解审查起诉的工作流程、办案思路,了解如何从公诉角度看待证据,而且可以使公诉人了解侦查取证的全过程,及侦查人员办案的思路和工作方法,使他们对证据的取得有直接的感性认识,以便能够从不同的角度理解、看待同一证据,提高他们运用证据的能力。
(六)观摩开庭制度。案件在确定开庭日期后,公诉人应当将出庭日期通知给侦查人员邀请其出庭观摩,通过参加庭审,侦查人员不仅可以明确案件判决需要的证据,而且可以通过庭上控辩的焦点明确哪些是关键性证据,为今后调查取证明确方向,从而有效收集固定证据。
(作者单位:李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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