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缉毒警察出庭作证若干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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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年来,实践部门对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收到了良好的效果。1但是警察出庭作证的做法只是改革的试点,不具有普遍性。根据有关学者的实证调研,“在全部警察当中,有96.8%的警察从未就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而在东部沿海地区当中,有96.5%的警察从未就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在中西部沿海地区当中,有97.2%的警察从未就自己办理的刑事案件出庭作证。而且在3名曾经出庭作证的警察当中,没有一名警察出庭作证超过两次。”2本文拟对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程序构建和出庭策略作一探讨。
一、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总的来讲,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是为了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保证毒品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其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是我国深化对抗制庭审方式改革的要求。我国刑事庭审模式在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以前,基本上属于“超职权主义”的特征。而修改后的刑事庭审则是加入了对抗因素的有中国特色的庭审模式。3继续加强我国刑事庭审中对抗因素仍是深化改革的一个的方向。在实行当事人对抗诉讼模式的英美国家,由于法庭审理之前严禁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防止预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庭审开始时法官对案件的情况和双方的证据并不知晓,而警察出庭作证对犯罪案件实体和程序的相关情况予以证明,有利于惩罚犯罪,同时让警察成为“法庭的仆人”的要求也表达了辩护方对于“与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的诉讼公正的要求。
2、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有利于成功控诉毒品犯罪。缉毒警察出庭作证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其作用:(1)缉毒警察就现场目击的贩毒事实、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出庭作证能够支持控诉。(2)缉毒警察出庭对收集证据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可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3)缉毒警察对于侦查行为和采取的强制措施的相关问题出庭作证,有利于法官查明有些侦查程序的合法性问题。因此,让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交叉询问,能帮助法官了解真实情况。正如有的学者所言“警察出庭作证并接受质问,这是防止酿成错案的重要诉讼机制”。4缉毒警察出庭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对被告人正确的定罪量刑。
3、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是警察所承担诉讼职能自身的要求。在刑事诉讼诉讼中,警察与检察机关共同承担控诉职能。在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缉毒警察承担着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侦查实验、拘留、逮捕、讯问等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职能。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官更多的是在法律问题上与对方展开辩论,但他不了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行为及证据的获取过程。若辩护方对于取证过程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实施侦查的缉毒警察是应该出庭作证的,若是不出庭作证,最直接的法律后果便是公诉人面临败诉的危险,这样由警察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的控诉职能就不能实现。实践中,缉毒警察为了完成与检察机关共同承担的追诉职能,自然会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询问以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因此,让“控诉助手”的警察出庭作证是缉毒警察所承担追诉毒品犯罪职能自身的要求。
4、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是提高缉毒警察自身素质的要求。缉毒警察作为侦查毒品犯罪的主要力量,不仅有侦查毒品犯罪技能方面的要求,更要求其了解相关诉讼程序法律、法规的规定。让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这对于缉毒警察的法律素质的提高有直接的促进作用。由于出庭作证,缉毒警察对法庭上的证据审查和采信标准有了亲身体验,这样就可以使他们在今后的侦查毒品犯罪的工作中,自觉按照法庭审理要求收集证据、进行侦查活动。而且,缉毒警察出庭作证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也能促使他们在取证、侦查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并更加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因此,缉毒警察出庭作证对于提高缉毒警察自身法律素质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5、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由于毒品犯罪系没有被害人的案件,往往没有被害人的报案,公安机关缺少犯罪线索;加之国家对毒品犯罪刑罚严厉,毒品犯罪的作案人自知一旦被抓获将受到严惩,因此往往会极力逃避侦查,即使被侦查机关抓获也要进行狡辩和抵赖。为了侦破毒品犯罪,收集犯罪证据,诱惑侦查、卧底侦查手段经常被缉毒警察所采用。
诱惑侦查分为“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采用“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一般被认为是与现代法治精神、保障人权的理念背道而驰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法院都不承认这种侦查活动的合法性,通过这种诱惑侦查手段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也不能被认定。而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本来就有毒品犯罪意图,缉毒警察的诱导只是为其实施犯罪提供一个机会,以促使其犯罪意图的暴露。因此,多数国家法院都承认这种侦查手段的合法性,通过“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所取得证据也具有可采性。5
但是对于缉毒警察所实施的诱惑侦查究竟属于哪一种,往往成为被告人在法庭上抗辩的理由,如甘肃省党民贩毒一案就是一例。1997年12月6日,甘肃省庆阳地区公安机关特情D与党民联系购得少量海洛因后,告之其还有大老板(即化装民警C)要毒品。党民问要多少?D有四五万元钱,看能否找到100克左右的海洛因。党民称:“现在没有,但可以到宁夏同心县韦洲镇联系。你拿多少钱,我就给多少货。”12月7日下午,党民与C见面,并看了钱,随即与韦洲镇毒贩马新叶联系了毒品交易事宜,马新叶让党民到韦洲取货。党民向C提出:自己存折上的钱现在取不出来,要C先支付4.5万元钱才能去取货。C不同意。党民又提出:如不放心,C、D二人可以住在其家等候,称“用房子作抵押”。C遂同意给党民25000元,党民的妻子雷玉芳给C打了收条。随后党民一人到韦洲马新叶处取货。12月9日下午,党民携带购得的100克海洛因返回。由于没有称量的等子,雷玉芳与D到附近药铺借来等子称量了毒品。C将其余现金付给党民后,公安机关在党民家中将党民及其妻雷玉芳抓获,缴获海洛因100克,另在其家还查获海洛因1.5克。庭审中,党民和雷玉芳的辩护律师提出:公安机关向党民提供购毒资金,是诱人犯罪与教唆犯罪;公安机关是非法取证;有关证据没有经过当庭质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等理由。6如何证明侦查机关实施的诱惑侦查行为是属于“机会提供型”,就有必要让实施诱惑侦查的缉毒警察出庭作证。
二、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构建
(一)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
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即缉毒警察就什么问题在法庭上作证,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行做法看,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证明对象应包括两个方面:即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主要是指缉毒警察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亲自感知的有关犯罪行为实施的过程以及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有意义的犯罪情节等方面的事实。其中主要包括:(1)缉毒警察目击犯罪发生的事实;(2)缉毒警察当场制止、抓获正在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嫌疑人的过程;(3)缉毒警察受理案件情况,包括有无自首情节等;(4)拘留、逮捕的实施过程;(5)缉毒警察讯问中犯罪嫌疑人的态度,其中包括供述态度、有无立功表现等;(6)其他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程序法事实,主要是指有关缉毒警察在侦查中采取专门调查手段与措施,收集、固定、保全、检验、鉴定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活动的事实。其中主要包括:(1)缉毒警察实施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等侦查活动的过程;(2)缉毒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手段与过程是否合法;(3)证据收集、固定、保全、检验、鉴定的过程;(4)其他程序法事实。
(二)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程序
1、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提起。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申请可以由检控方和辩护方提起,由法院审查决定,并发传票通知。缉毒警察作为控诉机关进行控诉的辅助人员,其作证行为是被动的,需要由检控机关出庭的人员予以提起。但是出于诉讼公正和控辩对抗的要求,对辩护方也应赋予其申请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权利。这种情况下,则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庭提起。法庭对要求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请求,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予以决定。在特殊情况下法庭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行使。
2、履行作证前程序规定的义务。缉毒警察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也应当遵守相应的作证前程序。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2条的规定,证人作证之前,审判人员应履行两个程序:一是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二是让他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缉毒警察也应当按照此程序来作证,这样才能保证缉毒警察不作伪证,即使缉毒警察作了伪证也能为以后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提供法律依据。
3、缉毒警察法庭作证的要求。首先,缉毒警察接到通知后为了保证出庭作证的效果,应在开庭前熟悉法庭基本结构庭审程序和步骤,并就要作证的事项进行充分准备,同时必须保证按时出庭作证。其次,在庭审过程中缉毒警察要同普通证人一样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并且要如实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不能对辩护方的问题不予理睬。最后,缉毒警察出庭要承担遵守法庭秩序、配合法庭工作的义务。
4、缉毒警察拒绝出庭作证的后果。有的学者提出对不到庭的证人应予罚款、以藐视法庭罪判处短期监禁刑,并强制其到庭作证的建议。相应地,在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我们也可以借鉴此种做法,法律中明确规定藐视法庭罪和伪证罪。同时规定,如果缉毒警察不出庭作证,其提供的有关证据法庭应排除不予采用。
5、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例外。由于对毒品犯罪的侦查具有较强的秘密性,所涉及的许多问题在起诉前阶段一般都严格保密,但在审判阶段一般应当公开。而有些情况即使在法庭审判时,参与侦查活动的缉毒警察也不能当庭对质。如,在侦查过程中涉及秘密取证手段的内容,作证缉毒警察应当接受检察官和法官庭外质询,而不当庭接受质证,以免暴露侦查机密。。又如对于卧底缉毒警察或作证内容涉及到“线人”的人身及其家属的人身安全,也应当规定他可以不出庭作证。
另外,当案件侦查的情况涉及到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时,为了国家的利益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规定缉毒警察就此事项作证义务的豁免。这种要求是同我国法律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相适应的,同时有些国家秘密事项在侦查过程中被缉毒警察所发现,可能被告人并不知道具体情况,若是让该名缉毒警察对此问题出庭作证就会泄露国家的秘密,损害国家的利益。因此,此时应当由检察官向法庭说明具体的情况,并由法官按照一定的程序宣布允许缉毒警察不出庭。在此种情况下,要由法庭对各种利益进行平衡,来决定缉毒警察是否出庭作证。
(三)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特殊规定
1、对缉毒警察诱惑侦查出庭作证的规定
法律应当规定缉毒警察对实施的诱惑侦查出庭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毒品犯罪的故意以及缉毒警察实施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性。如侦查机关初步侦查获悉犯罪嫌疑人张三计划贩卖毒品40克,侦查人员假扮吸毒人员要张三为其提供毒品,张三提供了100克毒品,并在交易时被当场抓获。那么,在案庭审中,警察出庭作证时要证明张三另外提供的毒品是他早就想要出售的,而不是受到了侦查人员的引诱。当然,缉毒警察为在法庭上证明被告人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就应当仔细地观察当时的情况,并记住当时两人的谈话。只有这样才能使审判人员相信警察对张三所采取的诱惑侦查不是犯意诱惑,具有合法性。正如前面所述,诱惑侦查手段在缉毒案件中被广泛使用,被告人有无毒品犯罪的犯意和缉毒警察实施诱惑侦查手段的合法性问题涉及被告人的人权保障问题,法律应对此予以规定。
2、对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保护规定
在规定警察出庭作证程序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是,如何解决不影响被告人同不利于自己的证人对质又不泄漏侦查中的秘密、更好地保护卧底警察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的矛盾。笔者认为,当检察官以保护缉毒警察安全为由提出缉毒警察不出庭作证时法官应当宣布休庭,审查公诉方所提出的理由。在侦查实践中,毒品、走私和其他重大的共同犯罪和集团犯罪的案件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可能不会被全部抓获。而他们往往对缉毒警察,尤其是卧底警察极其的怨恨,曾出现由于媒体的不当曝光使卧底警察惨遭毒品犯罪集团报复杀害的情况。因此,法律应规定法官可以作出缉毒警察不出庭作证的权利,此外,法律对缉毒警察在法庭上作证的方式可以作出特殊规定。如允许在不公布缉毒警察的真实姓名和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情况下出庭作证,或允许缉毒警察在一个屏闭的小房间里作证。同时法律要增加对于此种情况下的警察证人的保护机制,可以为其调动工作单位和采取其他相应的保护措施。
三、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策略
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策略指的是缉毒警察在出庭作证时对某些的问题应对方法。在我国目前的庭审中,法庭对警察证人提供的证言具有一定的偏袒倾向,因此即使不用精心准备,缉毒警察的证言也往往会被法庭所采信。但是可以预见,随着我国对抗制庭审方式的改革,辩护方将会对缉毒警察所提供的证言越来越多地提出质疑,而法庭也将会站在更加中立的立场来审查出庭缉毒警察所提供的证言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因此,研究缉毒警察在法庭上如何作证、如何恰当地运用策略来提供证言以使法庭采信等问题对我国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有着重要的意义。具体来讲,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在策略方面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前期准备
缉毒警察出庭作证要取得理想的控诉效果必须在开庭前作充分的准备,准备的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了解法庭审判过程中参与的角色及其分工。法庭审判过程中,控、辩、审三方构成了法庭的基本结构。在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互相积极攻防,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则主要负责听讼,而缉毒警察出庭作证的主要目的是作为控方证人,协助检察机关控诉。第二,了解法庭审判的程序步骤。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要知道在法庭审判中何时传唤证人、控辩双方对他是按照何种顺序提问,以及他退庭时应注意的事项等。第三,了解庭审法官的审判心理。法官在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想要获得的证明是有关其取证是否合法等问题,因此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应该抓住重点回答问题。第四,准备当庭陈述的内容。对于法庭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要事先有所准备,对于重要问题的要点可以写成书面材料,当庭备用。而且,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还应当同控诉检察官沟通,了解检察官的控诉思路,同时认真听取检察官的指导意见。
(二)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的仪表
缉毒警察出庭作证应该穿警服还是便装,该问题在国外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如在美国,对于此问题就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警察出庭应当穿制服,因为这样能方便陪审团了解其公职的身份;第二种意见认为警察出庭作证应当穿便服,因为警察穿警服作证显示了一种特权,不利于双方平等对抗(因为大部分警察证人是控方证人)。在美国“研究结果表明:讨厌警察在法庭上穿着制服来炫耀其权威的陪审员越来越多。他们将法庭看作是公平竞争的场地,而不是运用职权的地方。他们将警察穿着适当看作是对法庭的尊重和对他们公平地处理案件的表现。”7;第三种意见则认为警察出庭作证应当视情况穿着警服或便服,如果缉毒警察就其穿着制服时发生的情况作证,应当穿制服出庭;若是缉毒警察对其穿便服时发生的情况作证时就应当穿便服,这样给人以客观作证的感觉。因此,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此问题没有得到统一解决,以上三种意见运用于不同的司法区的庭审实践中。8笔者认为,缉毒警察出庭时是穿制服还是穿便服出庭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缉毒警察在休息日可以穿便服,正在工作时间则可以穿警服。但是无论是穿制服还是穿便服都应当穿戴整齐,给人以庄重的感觉。
当缉毒警察不穿制服出庭作证时,若是男缉毒警察应当尽可能地穿着西服,扎上领带,或者穿夹克,同时要注意自己的皮鞋要干净。如果是女缉毒警察出庭作证,则应当穿着传统、端重的服装,如衬衣或者是宽松的职业装,不要穿时尚、花哨的衣服或是穿着紧身衣,显眼的手镯、项链和手链都不要佩戴。缉毒警察在法庭上不应当佩带枪支,或佩戴任何过分表现公职身份的物品,如手铐等。
总之,缉毒警察在法庭上的穿着十分重要,因为它关系到缉毒警察的可信度。若是没有可信度,就不会有人相信。若是没有人相信缉毒警察的证言,被告人就不可能被定罪。
(三)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说话的方式
当缉毒警察向法庭作证的时候,他应当声音洪亮地说出作证的内容,以便使所有法庭中的人员包括旁听的群众都能够听清。同时,说话时要谨慎,不可以含糊其辞或者说话过程中作用手掩嘴的动作。法官和人民陪审员若是听不到或者听不清缉毒警察作证的内容,就会使缉毒警察出庭作证失去意义,会严重影响追诉的成功。因此,出庭缉毒警察要时刻提醒自己说话时要清晰,声音要洪亮。
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回答任何一个提问时都要仔细考虑,不要不经考虑地脱口而出。如果缉毒警察作证时说得很快,很匆忙,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就会忽略其证词中的要点而影响其作证的效果。因此,出庭缉毒警察要时刻牢记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是第一次听到你的证言内容,要谨慎地、清晰地回答任何提问。
(四)缉毒警察作证时的神态和举止
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的站姿和举止直接影响到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他证词的看法,这种肢体语言在作证时能直接地传达许多信息,会直接影响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他证言内容的看法。因此,在任何时候都要表现的彬彬有礼,不论是对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官还是对辩护律师,都要始终以礼待之。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出庭缉毒警察都要保持克制礼让的态度。不要说出粗鲁的话,让辩护律师找出毛病并有可乘之机。同时,缉毒警察在法庭上也应避免对于案件有关的人员表现出过分的友好或愤恨。作证时要站姿标准、自然,若是坐着作证身体坐姿也要自然,不能表现出过分的紧张或双手颤抖等情形。
同时缉毒警察出庭作证时要注意自己的神态。第一,作证时要表现出自信的神情,但不能傲慢。如果缉毒警察在作证时对其作证的内容表现出自信,就能提高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他证言内容真实行的信任度。若是在回答问题时表现出不自信就会减弱缉毒警察证言的可信度。当出现某些对出庭作证缉毒警察不利的情况时,他也不要看起来窘迫或垂头丧气。在作证时缉毒警察不要使脸色看起来苍白、失望或困倦。第二,缉毒警察陈述情况时不要流露出偏袒或歧视的语气。缉毒警察在法庭上就是为了要让法庭知道当时的事实情况,而不是自己对此情况的态度和意见。若是这种情况以一种不公正的语气说出就会使人怀疑其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五)回答问题时的技巧
缉毒警察在法庭上作证是通过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来完成的。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回答时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应当注意听清提问者的问题。听清问题对于如何回答是十分重要的,通常问题都是可以被听清的,但是有时也会发生缉毒警察回答时答非所问的情况,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以下几个因素造成的:1、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十分紧张,并且由于紧张而不能集中精力听清所提出的问题;2、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被法庭上人们的嘈杂或发生的别的事所打扰;3、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想着他回答前一个问题的效果,而没有留意现在的提问。但不论何种情况,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都应当集中精力听清他正在被问的问题,同时对于没有听清的问题不要凭猜测来回答,而应当礼貌地向提问者提出再次说明的请求。
第二,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回答提问之前应做短暂的停顿。缉毒警察回答控辩双方的提问之前都要作短暂的停顿来思考怎样回答,如果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回答每个问题之前都会作短暂的停顿,那么当出现个别问题需要更多的时间来理清思路和组织语言时,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就觉得你是在思考,而不是在犹豫不决。
第三,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回答问题时不要被提问者所干扰,要用自己的语速来回答提问。这种语速不能太快也不能拖沓。虽然控辩双方提问的语速可能不同,但回答提问时缉毒警察要保持着他的正常语速,而不能随着提问者语速的不同而不同。
第四,缉毒警察在出庭作证回答问题时应该只回答被问到的问题。出庭检察官在交叉询问中向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提出问题的时候,他已经了解了缉毒警察可能回答的证言的大致内容。而在这时,缉毒警察的回答应当尽力不出现检察官没有料到的内容,这点对于指控的成功十分重要。当检察官需要缉毒警察作进一步叙述时他会进一步地提问或用语言给出某种暗示,当没有检察官的要求时,缉毒警察对于提问应当简洁、清晰地回答,而不能做不必要的展开。超出问题范围的回答增加了让辩护方抓住证言中失误的可能,因而对于问题应当在提问的范围内作必要的回答。当然对于问题的范围涉及到对控诉方不利的事实时,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必须就其所知的情况如实回答。
第五,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回答提问时要注意他所运用的词语,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来准确地表述证言的内容,同时要注意对法律术语要准确地运用。例如:在法庭上缉毒警察作证说:“犯罪分子是在二十二点三十分在车里被逮捕的。”这句话存在三矛盾:1、犯罪分子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法院宣判为有罪的人,表示的是一种对有罪结果的确认。而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应当称其为被告人。2、二十二点三十分是不利于人们的迅速理解所说的时间。人们对于此种时间的表示方法还需要在头脑中换算成我们日常所习惯的时间表示方式。因此增加了法官和陪审员不必要的负担,还可能由于他们关注时间的表述而影响了对其他内容的听审。3、该陈述中“车里”这个词表述得很模糊。车是一个大的概念,可能是卡车,也可能是轿车,因此应当用一种具体的表述语言。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该缉毒警察的证言进行如下修改,缉毒警察作证说:“被告人是在他自己别克牌轿车里,于晚上10点半被逮捕的。”这样就使证言的内容被清楚地表达出来了。
第六,通常的情况下缉毒警察对控辩双方的提问都应当予以回答,但当他并不了解控辩双方提问所涉及的内容时,他不能凭猜测回答。这时,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应当毫不犹豫地说出自己对该问题不知道。如果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是凭猜测的回答就会引起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对他证言产生怀疑。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不能说“我认为”或是“凭我猜测”之类的话。如果对答案不确定,那么他就应直接说自己并不确定。
总之,在交叉询问时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有一些必须遵守的原则。1、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回答问题时应当用自己的语言将作证的内容自然地表达出来;2、缉毒警察在回答提问时不要担心承认自己不知道对个别词句的意思,有一些律师有意地使用一些不明确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句来迷惑证人。因此,要留意这种陷阱问题。3、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对于在侦查过程中的失误行为要主动承认。这种诚实的态度对于提高他证言的可信度非常有好处。同时,缉毒警察不能因为承认了错误而在法庭上懊悔,从而影响了出庭时应有的自信。4、当缉毒警察对于自己作出的证词中出现错误时,要立刻提出声明并纠正。5、缉毒警察接受交叉询问时应站在证人席里,不要作出小动作。6、当出示其他证据时缉毒警察要暂停陈述证言。7、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在作证时要控制自己的脾气,不能由于法庭上他人的某些言语或行为而表现出过分的激动。8、出庭作证的缉毒警察了解检察官在法庭上的控诉风格也有助于他成功的作证。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刑事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1贵阳市中级法院在审理一起贩毒案件时,被告人王某辩称:他之所以出现在犯罪现场,只是由于来向李某催讨钱款,矢口否认放在李某住宅内床上的200克海洛因是他带进来的。法庭传唤参加破案的缉毒警察出庭作证,该警察陈述:在王某进入李某住宅前,侦查人员曾对屋内的陈设进行了仔细检查,当时床上除了被褥外别无他物,说明后来在床上查获的200克海洛因就是王某带进去的。法庭采信了缉毒警察的证言,最后以贩毒罪对王某判处了刑罚。参见崔敏主编:《刑事诉讼与证据运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8页。
2王超:《关于我国警察出庭作证问题的调查分析》,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4年第5期。
3参见龙宗智著:《刑事庭审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3—123页。
4龙宗智,何家弘:《走出证人作证的误区》,载《证据学论坛(第2卷)》,.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第229页。
5对于此问题的详细论述请参阅孙长永著:《侦查程序与人权》,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年版,第37——40页。
6此案被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具体案例见崔敏、陈存义主编:《毒品犯罪证据运用典型案例评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351页。
7DonLewis.Thepoliceofficerinthecourtroom.CharlesCThomasPublisher,LTD2003.P73.
8参见CharlesR﹒Swanson,NeilC﹒ChamelinandLeonardTerrito,CriminalIvestigation,TheMcGrawHillCompany1996.P777。
樊学勇林铁军
来源:东方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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