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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认罪被告人庭审讯问的策略与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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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庭审过程中,有的被告人当庭翻供,有的被告人拒不认罪,有的被告人作出种种无理辩解。面对这种被告人当庭不认罪的情况,如果公诉人置之不理,会显得公诉人无可奈何,从而强化被告人拒不供罪的侥幸心理,难以取得好的庭审效果。所以,面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公诉人要有策略地讯问,力图达到促使被告人认罪的目的。但是,公诉人庭审讯问又不同于侦查讯问,如果不能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则切忌在庭审讯问中,对被告人穷追不舍或者逼迫被告人供罪,这样,只会令庭审效果更差。
一、对不认罪被告人讯问的基本技巧
(一)巧妙设问,使被告人露出破绽
公诉人要通过庭审讯问使不认罪的被告人当庭认罪,最好的办法就是巧妙设问,使被告人在不经意间陷入自相矛盾的窘境,或者使被告人的回答破绽百出,被告人辩解之荒谬不言自明,从而使被告人不得不低头认罪。
例如,在被告人林某等五人受贿、玩忽职守案庭审中,被告人林某文化程度高,担任过县级领导职务,心理承受能力和自我申辩、自我保护能力较强。当公诉人讯问到林某的受贿犯罪事实时,林某始终坚持钱是还给费某的,公诉人对此不急不躁,通过巧妙设问,达到了令被告人的陈述自相矛盾的目的:
公诉人:“钱是怎么还的?”
被告人:“费某他们每次替我交完孩子学费后,我都把钱还给他了。”
公诉人:“如何证明你把钱给了他?”
被告人:“我要费某打了收条。”
公诉人:“你还给费某的钱的来源?”
被告人:“是我自己去借的或平时拼凑起来的。”
公诉人:“费某替你孩子交学费的发票呢?”
被告人:“我把钱还给费某后他就分别将交学费的发票给了我。”
公诉人:“既然你已拿到了原始收据,为什么还要叫费某给你再打收条?”
被告人:…(沉默不语)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诉人在庭前进行了巧妙的讯问设置,但在庭审中还是要谨慎使用。因为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不同,庭审讯问只能进行一遍,经过以后就不能重来,而庭审中被告人可能作出怎样的回答是难以准确预测的,如果被告人没有按照公诉人预测的内容进行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意图就无从体现,令旁听者不知所云,公诉庭审讯问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二)循循善诱,使被告人自相矛盾
对于那些对犯罪事实完全不供认的被告人,公诉人庭审讯问可从被告人不得不承认的事实人手,再进一步将这些事实与犯罪事实联系起来,最后引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部分。这种循循善诱、循序渐进式的讯问容易在一开始使被告人陷入麻痹状态,回答问题时放松警惕,待其不经意间回答了关键问题,明白公诉人讯问的用意时为时已晚。
例如,在某地委书记王某与妻子文某共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庭审中,王某对其为行贿人王甲谋利、其妻文某先后13次收受王甲人民币共计60万元的犯罪事实拒不认罪,辩解其与王甲是同族叔侄关系,王甲经常到其家中吃饭,逢年过节送点钱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针对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首先就文某在1994年至1999年王某任地委书记期间每次收受王甲钱财的事实讯问文某,文某一一回答每次收受王甲钱财的时间、地点、数额,并回答每次事后都告诉了王某。在文某回答完这13次收钱的事实后,公诉人明知此后王甲没有再主动向王某行过贿,就利用这一事实设计了一个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文某,在王某调任省政府发展中心主任后,王甲是否还主动送过钱给你们?”
文某:“没有!没有!”
公诉人:“被告人王某,你一再辩解王甲送钱给你是人情往来,那为什么你一调动了工作,王甲就再也不送钱给你了呢?这是正常的人情往来吗?”
面对公诉人这循循善诱式的发问,王某措手不及,顿时无以作答。
(三)紧追不舍,使被告人交代真相王某措手
被告人对部分事实提出异议的,公诉人庭审讯问应主要围绕被告人有异议的事实,讯问被告人对这部分事实有何异议,再针对这些异议进行追问,直至被告人就此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者陷入自相矛盾。
例如,在某单位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公诉庭审中,被告人改变以前的供述,当庭翻供该单位生产管理是严格规范的,自己不应作为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诉人针对被告人的辩解,紧追不放:
公诉人:“你是糖厂的生产车间主任吗?”
被告人:“是的。”
公诉人:“你们车间在生产管理上正常吗?”
被告人:“正常。”
公诉人:“既然是正常的,那么你在3月10日供述,原料质量低劣,还任意加减原料配方,这算不算正常呢?”
被告人:“我说的是一般情况,以前讲的情况也是有的。”
由于公诉人采用这种追问法,被告人不得不承认在管理企业生产方面存在问题。由此可见,在被告人供述不稳定的情况下,利用被告人首次作出的供述,刨根问底,无疑是可以奏效的。
(四)揭示矛盾,使被告人无法解释
被告人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的,公诉人要注意审查被告人的辩解与案件其他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之处,如果有矛盾之处,应利用这些矛盾揭示被告人,使被告人无法作出合理解释,从而被迫如实供述犯罪。
在一起抢劫杀人案件庭审中,被告人回答审判长讯问时供述捅了被害人一刀,但尸检照片清晰可见死者脖颈上有数个刀痕,显然与被告人仅捅一刀的供述矛盾。公诉人在讯问时,利用矛盾,瓦解被告人的虚假供述:
公诉人:“你捅了死者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真的是一刀吗?”
被告人:“当然是一刀。”
公诉人:“刚才公诉人向法庭出示的刑事照片显示死者脖颈处有三处刀痕,怎么可能只捅一刀呢?”
被告人眼见无法解释,只得供认是三个人作案,他在外放风,另两个人抢劫,事先并未商量要杀人。被捕后想到自己事先已有命案在身,终是一死,不如替他们受过,所以就没有抖出他们。
二、公诉人庭审讯问的主要目的不是使被告人认罪
如果公诉人能够通过当庭讯问使不认罪的被告人低头认罪,这当然能取得非常好的庭审效果,但实践中,这一点往往很难做到。因为,公诉人庭审讯问与侦查讯问有很大不同,侦查讯问一般可以使用各种各样的讯问策略,如一定程度的心理强制等,只要没有达到刑事诉讼法禁止的非法取证的程度,这些讯问策略都是可取的。但在公诉人庭审讯问中,被告人经过长时间的诉讼过程,已不同于被立案侦查之初,其站在法庭上的时候,已经对其犯罪作了较长时间的思考,把可能作出的对其有利的辩解理由都穷思竭虑做了准备,所以,公诉人要想通过庭审讯问使一直不认罪的被告人认罪服法,难度是非常大的。但是,使被告人认罪不是公诉人庭审讯问的主要目的,公诉人庭审讯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讯问明确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是否成立,以利于在后面的庭审调查中有针对性地进行举证、质证,为在法庭辩论中有针对性地进行反驳做好思想上的准备。
如果被告人当庭拒不认罪,而公诉人又无法通过有策略的讯问使被告人认罪,公诉人就切忌在讯问中对被告人穷追不舍,甚至逼迫被告人认罪。
例如,在被告人邓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赌博案庭审中,在审理至其中一名被告人实施的故意伤害犯罪时,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的翻供紧迫不放:
公诉人:“在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你这方有几个人参与?”
被告人:“就我一个人。”
公诉人:“你在侦查机关供述你这方有三四个人,怎么今天又说是你一个人?”
被告人:“当时记错了。”
公诉人:“你怎么可能是一个人呢?对方有三个人,你一个人怎么可能伤害到对方呢?”
被告人:“我手上有刀。”
公诉人:“你手上有刀,对方有三个人也不怕呀。”
被告人(眼睛瞪着公诉人):“不怕呀?”
被告人此言一出,庭审讯问立即陷入尴尬的氛围之中,意味着公诉人的这种穷追猛打式的讯问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应当说,在庭审讯问中,出现上述对话不足为奇,在公诉庭审中,没有人能限制被告人应当怎么样回答,被告人作出任何回答的可能性都存在。所以,对被告人当庭不承认的事实,无需在庭审讯问中一定要其承认,公诉人可以将其辩解记录下来,在后面的举证阶段再用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辩解的苍白。
三、对当庭狡辩的被告人的反驳
有的案件公诉庭审中,被告人不但不认罪,而且当庭作出种种狡辩,对此,公诉人不应只是一概记录下来,由于被告人的狡辩会混淆视听,影响庭审效果,公诉人要酌情进行反驳。
例一:在一起盗窃汽车案的庭审中,被告人当庭对自己的犯罪作了如下一番辩解:“街上那么多新车我不去偷,为什么要偷这辆旧车呢?告诉你们吧,这样做实在是利多弊少。对我来说,一分钱未花得了一辆车,所以我肯定高兴。被偷的人可以找保险公司赔偿,说不定赔的钱够买辆新车。即使未投保也无所谓,反正是辆旧车,对不对y大不了骂几句罢了。对销售商来说,他又多了一个潜在的客户,他也会很高兴。同样道理,对生产厂家来说,汽车一旦销出去将给他带来丰厚的回报,他也高兴。我再将这辆旧车三文不值二文地卖给别人,别人因为讨了便宜也会很高兴的。可见,我虽然偷了一辆车,但大家都很高兴,我何罪之有?”被告人的诡辩让人一听似乎颇为有理,如果公诉人任其诡辩下去,庭审效果肯定不好,为此公诉人对其诡辩给予了及时驳斥:“被告人说了那么多人高兴,其实真正因为偷了车而高兴的只有他自己,而他这种高兴是建立在失主的痛苦之上的!不论失主是否给汽车买了保险,汽车被盗总是件令人沮丧的事情,如果按照被告人的逻辑,失主车被盗了还高兴,那么岂不是所有的车主都希望自己的车被盗窃?这岂不是极端荒谬的结论!汽车销售商、生产商每天都在销售汽车、生产汽车,他们高兴与否与被告人盗窃汽车根本没有任何关系,被告人牵强附会,李代桃疆,完全是诡辩!”公诉人的一番驳斥,有力地指出了被告人诡辩的荒谬所在,令旁听群众为之叹服。
例二:在一起故意伤害案的庭审中,被告人拒不认罪,还引用力学理论进行辩解:“根据牛顿第三定律,我打那位妇女的作用,和她给我的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正负抵消,我何罪之有?”被告人的这种辩解虽然荒谬,但貌似合理,不及时反驳会增长被告人的嚣张气焰。公诉人立即驳斥道:“被告人,你别忘了力有三要素:大小、方向、作用点。你用拳头打她头部的作用力造成了伤害,而她头部给你拳头的反作用力,没有造成伤害,所以,无论从力学的角度,还是法律角度,你的行为都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人的这种及时回应,体现了公诉人面对被告人突如其来的狡辩临阵不乱,展示了公诉人良好的心理素质和丰富的学识,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公诉人庭审前要制作讯问提纲,并要根据庭审中的实际情况,对讯问提纲作必要的调整,唯有如此,才能在讯问环节取得良好的效果,为后面的庭审打下基础。
熊红文
《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总第47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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