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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公诉意见  掌握庭审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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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3 15: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莱州市院公诉科注重法庭辩论中公诉意见的发表,针对一些复杂、疑难、有争议的案件,做好庭前预案,准备好公诉意见书,紧紧围绕公诉意见的预见性、针对性、战斗性、鼓动性和公正性做文章,以精心准备为前提,以取得庭审辩论主动权为着眼点,以法庭全部采信和胜诉为目标,扎实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把握公诉意见的预见性,做到超前谋划。法庭辩论首先是由公诉人发言,若不能预见辩护人的辩护观点就把握不准辩论焦点,将既有损公诉形象,又不利于案件胜诉。预见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庭前预见,即在庭前站在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位置详析案件事实及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二是质证预见,即在质证过程中听取被告人、尤其是辩护律师的关注点、着力点,分析其意图。三是认证预见,即注意审判长对质证证据的认证和不予认证的理由、态度,揣摩其主观心理倾向。四是“旁听”预见,即在庭审过程中注意观察旁听群众对哪些案件事实关注、对哪些证据有疑惑,是首肯还是摇头?是赞许还是茫然?做到了这些才能在发表公诉意见时做到有的放矢,不至无话可说。如在办理张某寻衅滋事一案时,庭前我们结合全案对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律师可能会提出的辩护观点进行充分、详细的分析和预见,并针对这些辩护观点准备了充分的理论、法律和事实依据作为答辩预案,从而在开庭时充分地掌握了庭审主动权,使张某及其辩护律师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纷纷瓦解,不能成立,一轮下来便无话可说。
二、把握公诉意见的针对性,做到击中要害。如果不能言之凿凿,就可能“洋洋千言,离题万里”。发表公诉意见必须针对被告人极力狡辩、辩护人关注、审判长关心、旁听群众疑问的关键事实、情节、证据进行,对事实详细陈述,举证环环相联,对疑点条分缕析,批驳狡辩剥茧抽丝,坚决彻底,这样才不至泛泛而言,才能动摇被告人及辩护人辩解的事实和理论基础,才能巩固审判人员的主观确信。如我们在办理徐某故意杀人一案时,徐及辩护律师为了开脱罪责,从外围大谈其犯罪的所谓动机、现场及其家庭的责任感等,并以此作为其改变为故意伤害的辩护依据。此时我们若跟着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观点进行辩论,那么就会离题千里,落入律师的圈套,就会在一些枝节问题上纠缠不休,陷入被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们明确指出,所谓动机问题、家庭责任问题等,均非本案主要问题,主要问题就是该案的定性问题。对此,我们详细的论证了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两罪的构成特征和行为区别,并针对本案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表了其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和应承担的责任的意见,使合议庭最终采信了公诉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刑,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三、把握公诉意见的战斗性,做到揭露彻底。公诉人的任务就是要揭露犯罪,惩治犯罪,如果一味地温情脉脉,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发表公诉意见时,不但要“摆事实、讲道理”,还要深揭其犯罪根源,尤其对态度恶劣、拒不认罪或时供时翻的,还要揭示其翻供心理,触及其灵魂深处,以利于罪犯以后的悔改、救治,且语言前指,针砭时弊,以利震慑,警示社会上其他违法犯罪人员和那些意欲违法犯罪的人员。如我们在办理一起强奸案时,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时供时翻,对给被害人造成的伤害和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没有一点的认识和悔意。为此,我们在庭上深刻的揭露了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及其灰暗心理,并对被告人作了长达20分钟的法制教育,致使被告人在庭审的最后关头认罪悔过,达到了预期的庭审效果和惩治犯罪的目的。
四、把握公诉意见的鼓动性,做到借声造势。鼓动性是指对当庭群众,调动其痛恨犯罪、认识法律、维护法律的积极性。同时,旁观群众的当庭态度和时不时的轻声一嗷一嘘都会对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的情绪产生一定的影响。善加鼓动和号召,既有利于普法宣传,又可借此影响审判人员、辩护人、被告人的态度,有利于公诉观点被广泛接受。如我们在办理刘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时,庭审时旁观群众很多,若不能充分调动群众的正义感及痛恶犯罪的心理,整个庭审就会出现被动的局面,于是在发表公诉意见时我们首先阐述了四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行为给社会及所在的村民组带来的种种危害和不利,这样以来我们不仅充分调动了群众的参与庭审的正义情绪,而且最终掌握了庭审的主动权,使该庭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把握公诉意见的公正性,做到不枉不纵。公正是法律的代名词,是公诉的基本原则,因而公诉意见除要具有以上四性外,公正性万不能少,体观在(1)语言不要带刺,切忌侮辱、武断,讥刺—言词出现。(2)析案以理服人,不可“无理缠三分”,被告人、辩护人正确的,要坦然接受。(3)发表从轻、减轻、从重等处罚意见,理由也要客观陈示。如我们在办理王某伙同他人抢劫一案,被告人王某虽然在整个案件中起着主要的作用,但是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该案的其他被告人,具有立功的情节,且被告人工某属于未成年人,综合以上情况,被告人王某具有法定的从轻或减轻的情节。对此,在庭审时我们不仅详细的阐明了王某的犯罪事实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且对其具有的法定的从轻和减轻情节进行了合理合法的阐明,并对辩护人关于这一点的辩护意见也予以接受,即使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判决,也更完美地树立了公正的公诉形象。
王晓燕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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